16.未经车辆所有人的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王某有一辆白色海马汽车,其妹夫李某常常向其借该车出行,但是因为李某嗜酒并且酒后经常闹事,王某时常以各种借口拒绝。这天李某又来借车,恰好王某不在家,李某遂自己偷偷拿了车钥匙将车开走了。李某将车开走后便去与朋友喝酒,返回时在某外环路上不慎将行人陆某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由于李某迟迟没有给付赔偿金,陆某便将李某和王某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王某应该对此交通事故负责吗?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未经车辆所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2.使用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3.使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等其他能够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作为车主的王某显然没有过错,应由驾驶人李某承担超出保险限额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温馨提示
如果车主明知车辆存在某种缺陷或者驾驶人存在某些不适合驾驶的因素而将车借给驾驶人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驾驶人一方责任的,车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如果车主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人将车辆开走发生交通事故的,则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