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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公路上被人倾倒的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共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17日,郭某开车出门办事,办完事后天快黑了。为了赶快到家,郭某走了离家较近的一条路,但是快到家门口时,由于天色较暗,一时不慎撞到了许某白天弃置路旁的装修垃圾上,车胎被划了一道很深的口子,车底盘也被刮漏了,索性人没有受伤。郭某及时通知了当地的交警大队,该交警大队针对此事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许某和当地的公路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交警大队的认定对吗?因公路上被人倾倒的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共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因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事故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倾倒垃圾者进行赔偿,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事故是因为公路管理局未及时清扫堆积路面上的垃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保障公路畅通造成的,其对此负有过错,故公路管理局应承担此事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公共道路管理者负有对道路进行清理、防护和警示的义务,当道路两旁被倾倒垃圾时,公共道路管理者应该及时排除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防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共道路管理者在不能自证已尽到责任的前提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