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在高速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是否应该赔偿?
案情介绍
何某是一个年仅10岁的孩子,家住在离高速公路不远的一个村里,每到秋收时节父母便都下地收庄稼去了,没空照顾她,何某放学后便带着4岁的弟弟玩耍。这天,何某和弟弟到高速公路旁玩耍,弟弟看见一辆过往的车掉了东西在路边,便从高速公路旁一个隔离栅的破洞钻了进去想去捡东西,何某看见了喊弟弟回来,弟弟不听,何某也赶忙钻了进去。正在这时一辆轿车飞奔而来正好撞到了姐弟俩,弟弟当场死亡,何某也受了重伤。在这种情况下,该轿车司机自然要负责任,可是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知,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如果高速路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事故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并且造成自身的损害,公路管理单位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则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何某和弟弟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因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高速公路为了安全采用的是封闭式道路,以防行人和其他车辆突然闯进,造成不必要的交通事故。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如果现已发生的交通事故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有关,那么,该管理部门应该对这类交通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