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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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的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时,如果车辆发生事故应如何分配损失责任?

案情介绍

余某是某出租车公司的职员,在一次出车途中, 车辆突然失去控制,其驾驶的出租车撞伤了正在骑自行车的陆某,由于当时车的惯性较大,陆某受伤比较严重,身体多处发生了骨折。之后,陆某被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自行垫付了所有的医药费。经有关部门认定,此起事故由余某承担全部责任,陆某没有责任。陆某出院后向余某追偿,余某却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于是陆某以余某和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人民法院该如何判决呢?当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的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时,如果车辆发生事故该如何分配损失责任呢?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在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如果权利人要求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是应当支持的。本案中陆某可以将余某、余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的被告,起诉到法院,出租车公司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同等的责任。对于余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出租车公司可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者挂靠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内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二款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在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雇佣、挂靠的现象,比如出租车挂靠某出租车公司、公交车公司或雇佣其他运输公司的司机等。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因为这时的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所以受害人可以将两者同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