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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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机动车肇事致受害人死亡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该承担哪些赔偿费用呢?

案情介绍

郭某自己经营一辆货车(该车已缴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用来给临时雇佣的人拉脚。2015年5月30日,郭某在开货车送货途中不幸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林某撞飞,致其当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货车司机郭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林某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的家属要求郭某赔偿人民币30万元,郭某不服,林某的家属遂以郭某和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赔偿费用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在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下,针对相关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等,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也可以要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所以具体到本案的交通事故,林某死亡后的相关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在赔偿范围之内,这些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郭某或承保大货车的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侵权人除了要向被侵权人的家属或相关权利人支付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向被侵权人家属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肇事车辆已缴纳保险的,由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