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应当有哪些人员参加?
案情介绍
尹某驾驶自己的家用三轮车前往县城购买春耕所需要的种子和化肥,在经过一个丁字路口时,与一辆拐弯的小汽车相撞,所幸双方均及时刹车,除了车辆受损外,人员并未受伤。交警队在接到当事人报案后立即前往,进行调查勘验。经过调查取证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小汽车车主赵某车速过快造成这次的交通事故,赵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尹某进行相关损害费用的赔偿。尹某鉴于此次事故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自己与赵某又是相识,所以决定接受交警队的调解,与赵某协商相关赔偿事宜。那么请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应当有哪些人员参加?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1.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2.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3.交管部门认为的必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调解还有人数限制,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依据相关法律可知,在本案中,尹某决定参加交警队的事故调解,与赵某进行赔偿事宜的协商。那么参加调解的相关人员应当有当事人赵某、尹某,如果他们委托了代理人,其代理人也可以参加调解,但是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调解可以有效地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商,使当事人就相关的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无需经由诉讼渠道来解决,这是极为方便当事人的解决途径,同时又能节省相关的司法资源。考虑到当事人及案件的相关情况,法律规定了参加调解的人员构成,但是为了防止人数过多对交管部门工作造成影响,在人数上我国法律也作出了上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