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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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就交通损害赔偿争议已经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能否受理其调解申请?

案情介绍

李某驾驶一辆货运车在运送货物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相撞,造成自己的车辆损坏,自己也受了轻伤。经过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验,认定面包车车主王某超速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院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整,但是法律对于案件的审结有法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李某从负责本案的交警处了解到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损害赔偿纠纷,李某觉得双管齐下更为有利,最终哪种方式的结果对自己更为有利,自己就选择哪种方式与对方达成协议。于是,李某向交管部门申请进行调解。那么请问,当事人就交通损害赔偿争议已经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能否受理其调解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终止调解。当事人虽然具有自主选择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损害赔偿的自由,但是法律为了有效节省司法资源,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了当事人一旦提起诉讼就不能再进行调解。

本案中,李某已经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此情形之下就不应再向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已经提出申请的,交管部门不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温馨提示

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同时也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规定了调解与诉讼方式二者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调解与诉讼在解决损害赔偿方面各有利弊,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虽然调解之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也只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方可。所以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应当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