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通事故调解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案情介绍
隋某开车不慎将谢某撞伤,在经过长期的住院治疗后,谢某康复出院。双方共同表达了希望通过调解来协商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主办此案的交通警察主持了当事人双方的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即隋某分三次支付谢某住院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等共计12万元整,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双方共同签订了调解书,但是在签署完调解书之后,隋某并没有及时向谢某支付已经承诺的费用,且在调解书中承诺的期限已经完毕,机动车驾驶员隋某也没向谢某支付过任何费用。谢某想请求交管部门针对已经签署的解调书对隋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请问,交通事故调解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鉴于此,调解书在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隋某无故拒不履行已经签订的调解协议,谢某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隋某支付自己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温馨提示
虽然经过交管部门调解签订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这也并不代表调解是一种无用手段。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并且双方均积极履行,那么对于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节省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而且双方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自己的权益。法律考虑到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形,规定了另一方当事人据此情形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益,所以在发生此类情形时,当事人不必害怕,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