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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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

45.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宣布什么?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会告知当事人什么?

答:关于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宣布和告知的必要事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据此可知,开庭前,书记员会宣布例如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及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等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就会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例如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等。

46.法庭调查的含义及应遵循的顺序是什么?

答:所谓法庭调查,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当庭调查核实的诉讼活动。这是对案件开展实体审理的一个主要阶段,承担着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依据的重要任务。此外,由于法庭调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禁止因程序不公而损害当事人诉权及实体权益,我国《民事上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47.法庭辩论是怎么回事,其应按照怎样的顺序?

答:法庭辩论是与法庭调查密不可分的,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防止辩论流于形式。具体说来,法庭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阶段中已查实的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仍存在争议方面进行辩论,阐明自身主张的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8.哪些情形下,开庭审理可以延期?

答: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在原定日期开庭审理案件,遂将开庭审理延迟到另一日期。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既可以当庭通知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不能即时确定的,可另行通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其中,属于“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较多,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被拘留,无法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

49.案件审理后应多久结案?

答:明确规定案件审结期限,能够有效防止案件长拖不决,对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实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四十三条加以补充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一般案件应该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宣判或调解书的送达,但是考虑到如专利侵权案件等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需求的案件,短时间内无法有效完成调查取证等工作,一味要求快速办案、结案,反而容易导致案件得不到正确处理,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存在法定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延长审限,最长在十二个月内审结,对于还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最长审理期限需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文件内容来确定,不能笼统给出最长审结期限。

50.什么情况下会中止诉讼?

答:通常,一个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就会依照法定程序依次进行,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判。然而,现实生活中总会有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出现,导致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办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待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对案件的审理。那么,哪些特殊情形出现后,会发生中止诉讼的法律效果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51.终结诉讼适用哪些情形?

答: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活动进行中,由于法定特定情形的出现,使当前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诉讼活动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终结本次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可见,诉讼终结的适用将形成在法律层面上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后果,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条规定并未采用“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等类似兜底规定,也就意味着除上述法条明确列明的适用情形,即便存在其他对诉讼产生严重阻碍的事由,也不得任意扩张适用诉讼终结制度。

5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哪些?

答:并非所有的判决一经法院作出就生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此观之,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宣判后即刻生效的判决,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各级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做出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的判决;另一类是上诉期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适用两审终审程序的案件,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十五日的上诉期期满前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无法定正当理由延长期限的,上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53.公众有权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查询吗?

答:一般重要的个人信息,如不动产信息的查询中只有律师或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查询的资格。但是对于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的查询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进行了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因此,只要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关内容,公众就有权依法进行查询,不以查询主体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为前提。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还对本条文中的商业秘密作出进一步解释,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不可查询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类型,避免了公众查询权利的滥用。确立具备查询生效判决资格的广泛主体,不仅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督促法官提升办案质量,推动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

54.符合哪些条件构成重复起诉?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此外,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上诉?

答:上诉期限的规定,目的在于给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的考虑、准备时间,同时保证二审程序能够及时、顺利地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上诉,该规定也能够保证一审判决、裁定能够迅速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是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56.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5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该如何区分处理?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58.判决上诉和裁定上诉的审理期分别是多久?

答:上诉案件与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不同,上诉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而且对判决上诉的审理期限与对裁定上诉的审理期限也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所以,对判决上诉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审理期限是三十日。

59.哪些情况属于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60.一审中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在二审时有约束力吗?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此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