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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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审判监督程序

61.当事人有权提请再审吗?

答:除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及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发起再审程序外,当事人有权通过提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知,法律赋予当事人较为宽松的进入再审程序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就有权申请再审。

62.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多长时间内进行审查?

答:为有效避免法院拖延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维护当事人的再审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当事人再审申请的答复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据此可知,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院一般要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答复;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方能延长。

63.再审案件上诉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般来说,当事人在不服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可以行使上诉权,而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便不再享有上诉权。由于再审程序仅仅是一种司法补救程序,本身没有单独的审判程序,其案件的审理要根据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选择适用第一、二审程序,因此对于再审案件能否上诉,也要遵循第一、二审程序中的一般原则。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其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才可以上诉。

64.再审案件需要另组合议庭吗?

答:为了充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当事人的权益,在我国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行组成合议庭是为了避免以前的审判人员,在对案件事实存在主观认知的前提下,先入为主,影响到其对案件的重新审视,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强制要求对于再审的案件的审理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65.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此外,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66.再审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此外,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7.出现哪些情况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院不会受理?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需要注意的是,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6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由此可见,当事人欲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时,最迟应当在该调解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不能超过六个月。

69.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70.如何确定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而不能是仅仅由当事人指控的行为。

7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进行?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此外,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