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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碳泄漏法律规制的逻辑基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碳泄漏之所以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其逻辑基础就在于碳排放权具有多种法律属性。由于各国在碳排放问题上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存在差异, 碳泄漏才被认为是国际气候合作中一个应当被重点关注并受到法律规制的问题。
碳排放权是一种典型的通过法律创设的权利, 国际法意义上的碳排放权建立在国家主权实现有限让渡的基础上。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 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全的永久主权,已经作为一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但是, 随着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利用已经达到不可承受的边界, 大气环境容量由此成为稀缺资源, 而基于全球大气环境的整体性、流动性等自然属性, 一国的行为不可能不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世界各国政府现在已经认识到跨越国境的环境问题依靠个别国家是根本解决不了的” 。[10] 20世纪80年代后期, 各国逐步开始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迫在眉睫, 国家主权的绝对限制只能被打破,《公约》体系对国家的碳排放权作出确认和限制, 体现了对稀缺性资源进行分配管理、对各国的碳排放与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加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