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学研究(2019年第2辑/总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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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

总的来说,目前“纪法衔接”机制在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面临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笔者也对此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构想,但更重要的是这些问题宜多参考地方纪委监委的有益探索建议,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尽快出台统一的规范,以扭转当前形态转化畸宽的趋势。此外,“纪法衔接”机制构建中深层逻辑起点是执纪和执法中如何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就涉及现今需要实现怎样的政治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是否存在优先次序等一系列问题。欲实现“纪法衔接”机制的通畅,达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还有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博登海默,200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李宁、凡颖,2019,《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治语言研究述论》,《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26~33页。

李晓丽,2016,《“纪法衔接”的辨析与保障》,《中国政党干部论坛》第6期,第54~57页。

罗伯特·阿列克西,2017,《法概念与法效力》,王鹏翔译,商务印书馆。

任建明,2016,《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离不开纪法衔接》,《中国政党干部论坛》第1期,第16~19页。

帅志,2018,《“四种形态”转化要“刚度”也要“温度”》,《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第23期。

温树斌,2017,《关于新形势下践行纪法分开理念的思考》,《南海法学》第3期,第40~47页。

徐玉生、王方方,2016,《纪法协同: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管党治党的机制创新》,《贵州社会科学》第4期,第17~23页。


[1] 基金项目:2019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疑难及对策研究”(19JD037)、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四种形态’实践研究”、2019年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校级创新项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疑难及对策研究”(yjscxx2019-101-19)的阶段性成果。

[2] 作者简介:林泰(1980- ),广东汕头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重庆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监察法、反腐败与廉政理论;黄鑫平(1995- ),江西宜春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3] 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纪法衔接”机制属于狭义的纪法衔接,特指监督执纪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4] 参见《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中纪委官网,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808/t20180820_17814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7月20日。

[5] 查阅《中国纪检监察报》和各地纪委监委的官网、公众号等多个信息渠道,可以发现很多地方纪委监委结合自身情况出台了许多措施,在执行层面很好地推动“纪法衔接”,如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着眼于培养一批纪法皆通的‘专才’,……坚持全机构混编,使原纪委干部和转隶干部优势互补,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并且重视部门间的协调,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从各自为政到协同配合,构建起衔接机制“从案件启动开始,全市就成立了由监委、公安部门组成的案件追逃抓捕工作组;在案件成熟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证据固定、文书撰写等进行指导,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移送”(微信公众号:南粤清风,2019年1月17日);海南省纪委监委制定“《海南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移交暂行办法》等13项外部衔接制度,着力打通纪法衔接各个环节,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微信公众号:海南廉政,2018年12月29日);四川江安县纪委“组织研发的‘四化联动’(即‘明确职责流程化、延伸拓展全域化、协作联动一体化、结果运用最优化’)信息平台投入使用”,运用大数据很好地推动了纪法衔接(李天锐、贺诗雅:《江安“四化联动”试验:用大数据助推“纪法衔接”》,《廉政瞭望》2017年第6期,第66~67页)等。

[6] 在当前实践中,纪委监委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案例、公告较少且公布信息简略,这不免让人对形态转化产生质疑。如关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纪委监委对招贤镇蔬菜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适用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报道,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胡某涉案具体情况并未详细报道,让人无法判断该地方纪委监委在何种情况下对其采用了“四转三”的处理,参见报道:“近几年来,湾里区连续实施了三轮旧城改造,其中在第三轮改造过程中,胡某找人代领了他父亲出于善举捐资修建、归属于集体的道路补偿款,存在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侵占集体资产的错误事实,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区纪委调查组介入调查后,胡某积极配合并主动交代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并将不当获取的村道补偿款上缴区财政。”二是在适用形态转化过程中,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参见报道:“而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大家没有真正领悟、把握执纪监督的精髓要义……于是区纪委班子成员重新学习、准确理解监督执纪的科学内涵。由于大家会前做足了功课,几天后召开的第二次碰头会,很快就达成彼此信服的一致意见。”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目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并没有统一的规范、严格的标准,这就为形态转化运用可能畸宽留下了巨大空间。相关报道见帅志(2018:50)。

[7] 相关资料来自宿迁市纪委监委官网和相关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