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权与产权关系
产权是一种经济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分配权利。传统时期,长江小农以土地为产权核心,由土地形成的产权及产权关系构成了长江小农的经济基础。本节主要从耕地产权及其关系、水权及其关系、房屋产权及其关系、山地产权及其关系、土地买卖关系、土地租佃关系、土地典押关系等七个方面考察1949年之前胡家坝的产权及产权关系。
一 耕地产权及其关系
1949年之前,胡家坝村落内的田地、水利、房屋、山地都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不同产权主体占据不同财产,以土地为核心的产权构成了胡家坝经济产权的核心。
(一)土地产权
传统时期,胡家坝田地按产权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田;一类是私田。
公田产权归村民共同所有,私田归村民个人所有。据当地老人讲述,公田在胡家坝地区较少,主要有祠堂田、寺庙田、墓田、戏地、放牧地、打柴地等田地,私田在胡家坝较多,主要有山地、水田、旱田、湿地等田地。
公田在产权所有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所有;一种是村民共同所有。政府所有指土地产权归政府,但在使用上由全体村民使用,村民共同所有指全体村民共同拥有土地产权,在使用上全体村民共同使用。传统时期,政府所有田地主要集中在港河沿岸,由政府出钱、出力修筑的沿岸堤坝和沿岸小道均归政府所有。村民共同所有的土地主要是祠堂田、戏地、打柴地等田地,由全体村民共同维护和看管。
私田在产权所有上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地主大老占有,一种是普通村民占有。其中普通村民包括贫苦村民和一般村民(中农)。传统时期,地主大老占据胡家坝绝大多数土地,从土地类别来看,主要占据水田、旱地和山地。普通村民一般只占有少量土地。从土地类型来看,主要占据旱地和湿地(烂地)。
对此,方晨生老人讲述,公田和私田主要看归谁所有,如果是归大伙所有就是公田,如果是归地主大老或村民所有一般是私田,水田都由地主大老占据,贫苦村民占据的一般都是旱地和烂地。
据吕宜钭、方晨生、吕士温老人讲述,传统时期,土地产权归属差异很大。具体而言,在公田中村民占有土地较多,土地占比为1.3%;政府占有土地较少,土地占比为0.5%。在私田中地主大老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土地等级为上田,约占350亩,土地占比最高达到88.2%;贫苦佃农占有下田较多,占比为10.1%。各统计数据详见表3-8。
表3-8 胡家坝1949年之前土地产权概况
(二)土地产权认定
1949年之前的胡家坝有明晰的土地界线,土地界线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沟渠为界,一些相邻土地会以沟渠为界,沟渠一般由邻地双方共同挖建。据吕宜钭老人讲述,传统时期,邻地沟渠一般由田主共同修挖,工具由修挖者自行出具,另外一田主没有工具,相邻田主会将自己的农具出借。沟渠挖建好之后,土地边界就已明确,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跨界,轻则会受到唾骂,重则会被殴打。
二是以杂草为界,土地与土地之间常常会生长杂草,一些相邻田主就以杂草为界,一方跨过杂草会被视为入界。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时田地与田地之间的杂草长得很茂盛,很容易辨别田地与田地之间的界线。有一次一村民甲早上跨过杂草到乙田主地界挽草,结果到中午的时候被乙田主发现,甲村民不解,问其原因,乙田主解释是根据杂草被压的痕迹发现的。
三是以豆角为界,田地与田地之间一般会预留一定的空隙,有些空隙长满了杂草,有些田主则会充分利用空隙种植豆角,用豆角划分地界,也是传统时期胡家坝村民主要划分地界的方法。豆角种植由田地双方共同商讨,一般是以1年为限,相邻田主轮流种植。
(三)土地边界纠纷
传统时期,田地与田地之间讲究“过水、借水、转水、送水”。据吕敬汉老人讲述,相邻田地经常搭界,在“过水、借水、转水、送水”时发生矛盾。
1949年之前,胡姓与吴姓田地搭界,以土堆为界,将田地一分为二,两姓各执一边。有一年雨涝,为了排水送水,田地上游的胡姓将自家田地开口,将盈水全部排送到了下游,盈水不仅冲垮了地界,同时淹没了吴姓田地。吴姓找胡姓评理,胡姓不予理会,认为是雨水自然从上游流向下游,自己无须负责。
胡姓是大姓,吴姓不敢惹,于是请吕姓大老评理,吕姓将胡姓和吴姓唤到地头,建议将原先的土堆为界变为沟渠为界,一则可以划分地界;二则可以排水送水。胡、吴二姓当即同意,达成口头协议。
在具体沟渠开挖的时候,胡、吴按照轮流出工的原则开挖,以天为基本单位,每隔两天轮流一次,沟渠开挖所用的工具由各方自行出具,缺少相应的工具,也可以互借。开挖的时候也会有监督,如轮到吴姓开挖,胡姓就会派人在地头监督,防止吴姓偷懒不挖;轮到胡姓开挖,吴姓就会派人在地头监督,防止胡姓偷懒不挖。此外,轮到某个姓氏开挖,某个姓氏就要管监工的午饭,早饭和晚饭监工自己负责。
二 水权及其关系
(一)水利产权
1949年之前,胡家坝河流产权主要表现在对湖泊、河塘、沟渠的占有和使用上。胡家坝靠近鄱阳湖,据当地老人讲述,鄱阳湖最早由邱姓占有,之后随着其他姓氏的逐渐搬迁,鄱阳湖产权逐渐由邱姓独有变为与其他姓氏共有,当时占据鄱阳湖河段的主要姓氏有胡姓、方姓、吕姓,胡姓、方姓、吕姓,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得河流、田地的产权。
一是强行占有,不与邱姓商议,实行“谁占有、谁拥有”的自然法原则,这主要由于邱姓人口较少、力量较小,没有多余的能力管理过多的河流、田地。二是赎买占有,与邱姓商议,通过钱财购买的方式,获得邱姓名下河段与田地的产权,胡姓、方姓、吕姓绝大多数的土地和河流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三是租用占有,胡姓、方姓、吕姓最早搬迁到港河一带时,缺乏必要的土地河流资源,只能租借邱姓的土地与河流,据传当时租金就是粮食和鱼,一般四六划分。
胡家坝地域境内主要有五大塘,分别为乌龟塘、小麻塘、中和塘、担水塘、啥门塘。各塘均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乌龟塘产权归属胡姓,小麻塘产权归属胡姓,中和塘产权归属罗姓,担水塘产权归属吕姓,啥门塘产权归属罗姓。胡家坝河塘实行“产权认定,共同使用”的原则,由河塘主认定产权,由其他村民共同维护看管,如乌鸡塘产权归属胡姓,但在使用的时候胡、吕、吴、梅、张、熊、邱姓氏都可以使用。再如啥门塘,产权归属罗姓,但在使用的时候胡、方、俞、吕、吴、梅、张、熊、邱姓都可以使用。
传统时期,胡家坝沟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挖沟渠;一类是私人沟渠。合挖沟渠归合挖村民共同所有,私人沟渠归私人所有。据当地老人讲述,1949年之前,胡家坝合挖沟渠较少,一般是由地主大老组织挖掘的公共沟渠,私人沟渠在胡家坝常见,由私人挖建,各家各户都会挖掘私人沟渠。
据吕宜钭老人讲述,旧时期,胡家坝村民各家各户都会挖沟渠,挖建沟渠主要在两个季节:一个是旱季;一个是雨季。挖掘沟渠分为私人挖掘和公共挖掘,公共挖掘一般是遇到大旱或者大涝时节,本村落地主大老组织村民集体挖掘,所挖掘的沟渠一般都是主干道沟渠,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私人挖掘一般是各家各户自行挖掘,挖掘的目的主要是排水、引水、放水。
据当地老人讲述,湖泊、河塘、沟渠有不同的产权类型和产权单位,湖泊产权属性主要归属个人,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河塘产权归属个人和集体,实行“产权认定,共同使用”原则。沟渠在产权类型上主要分为“合挖沟渠”和“私人沟渠”,合挖沟渠产权归属集体,实行共同使用原则,私人沟渠产权归属个人,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各水利产权归属和产权单位详见表3-9。
表3-9 胡家坝水利产权统计
(二)水利边界
胡家坝靠近鄱阳湖,邻近港河,境内水域范围广,河网密布。传统时期,胡家坝水域有着明晰的界限,划分界线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船为界,在河岸上放置一艘旧船,以旧船为界,进行水域划分,超过旧船的则被认为是侵犯了别人的水域。据方晨生老人讲述,当时罗姓与邱姓在港河沿岸就放置了一艘旧船,旧船的左边是邱姓水域,右边是罗姓水域。二是以划痕为界,有人在港河岸台上会划分一道界线,以划痕为依据,将河域一分为二。划痕容易受河水侵蚀,等河水侵蚀划痕之后,水权双方将会重新按照原样刻画,刻画划痕的时候需要水域双方都在场,否则会被认为不公正。三是以渔网为界,传统时期,一些胡家坝村民会在港河内设置一条大网,大网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围堵鱼群;二是划分界线。大网由水域双方共同设置,如发现大网破损,水域双方会共同出资重新购买新的大网。四是以桥为界,港河上方修建石桥,吕姓与胡姓以石桥为界,将水域一分为二,石桥左边归吕姓,石桥右边归胡姓。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在1949年前期,石桥发生了断裂,吕姓与胡姓遂以断桥为界,将水域一分为二。
(三)水利边界纠纷
胡家坝靠近鄱阳湖与港河,水域边界纠纷频发。1949年之前胡家坝村民除了种植田地,大多以捕鱼为副业。据方晨生老人讲述,当时港河各河段均有人占有,其中河段占有最多的姓氏是邱姓和吕姓。邱姓与吕姓河段接壤,以前以河岸刮痕为界,河岸左边是邱姓,河岸右边是吕姓。夏季河水水位上涨,将刮痕淹没,邱姓越界捞鱼被吕姓发现,邱姓以刮痕淹没为由,拒绝还鱼道歉,由此在港河河岸上发生打斗,当时吕姓1人,邱姓3人,吕姓被打入港河,出现全身痉挛。
事后,吕姓族长要求邱姓赔礼道歉,邱姓族长觉得理亏,同意吕姓族长要求,责令参斗人员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一共有三个:一是邱姓在饭铺摆桌,宴请被打吕姓,且在宴请时要吕姓大老一并宴请,大老要坐上座,大老身边的副座要坐被打吕姓,邱姓坐下座。二是支付被打者医药费,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时一共支付了3块银圆。三是重新核定地界,邱姓保证不再越过界线。
重新核对地界的时候,邱姓族长和吕姓族长都出席,将河岸刮痕刮得更深,当时刮痕主要用铁锹,由邱姓和吕姓共同认定,之后签订契约,契约一分为二,由邱姓族长和吕姓族长各执一份,约定互不侵犯。据当地老人讲述,水利边界纠纷在胡家坝经常发生,但一般都是小矛盾,都是村民邻里之间因为挖建沟渠、河塘取水而发生的争执,矛盾纠纷出现邻里村民一般都会自行解决,但有的时候也会请地主大老或者保甲长出面解决。请地主大老或者保甲长出面解决的纠纷一般是大纠纷。纠调解之后需要请地主大老吃饭,吃饭的时候需要赠送“甜头”,以示感谢。保甲长一般不会随意跟普通村民吃饭,特别是贫苦村民,一般都直接索要“甜头”。
三 房屋土地产权及其关系
(一)房屋产权
传统时期,胡家坝房屋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房屋;一类是水上房屋。土地房屋主要指建盖在土地上的房屋;水上房屋主要指搭建在鄱阳湖上的房屋。土地房屋主要用于生活居住,水上房屋主要用于捕鱼中转。
水上房屋和土地房屋均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主要依据“谁建盖,谁占有”原则。1949年之前,胡家坝土地房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私有房屋;一类是公有房屋。私有房屋主要由私人建盖,多以土坯、泥土、木材修建,房型以“两间屋”“三间屋”为主,普通村民居住的房屋一般是“三间屋”,贫困村民居住的一般是“两间屋”,除了“两间屋”和“三间屋”以外,传统时期胡家坝还有“大杂屋”,“大杂屋”一般由地主大户修建,修建的目的是对外租赁,房屋修建杂乱,没有统一布局,多以“一间屋”相连。各房屋结构与房型如图3-2所示。
图3-2 “大杂屋”
胡家坝普通村民居住的房屋一般是“三间屋”,地主大户居住的房屋一般是大宅房,大宅院内会镶套许多房屋。据当地老人讲述,方姓地主家一共有60间房屋(一栋房子3间房),是附近十里八乡有名的房屋地主。外迁至胡家坝的村民想要购置房屋,需要向地主大户购买,购买的时候需要签订房契,房契主要由地主大户起草,内容规定购买房屋的四至及购买价格,房契购买需要找“公证人”作中,“公证人”必须是买卖双方都熟悉的村民,否则不被认定。据当地老人讲述,旧时期“一间屋”出租两个月需要1块大银圆,如想要购买“一间屋”一般需要出10块大银圆。房屋出租或者售卖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房屋材料;二是看房屋风水;三是看房屋位置;四是看房屋大小。
通常而言,房屋面积越大,房屋位置越高,售价或租价越高。但有的时候房屋也看风水,经过风水先生看过后,被认定为福泽之地,房屋即使位置偏远,也会售出高价。房屋售卖除了看位置、大小、风水以外,也会看房屋修建,房屋修建用木制材料,一般冬暖夏凉,售价较高,用泥土修建,一般售价会很低。对此,吕宜钭老人讲述,胡家坝房屋售卖通常都是地主售卖,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在土地上修建了很多房屋,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自己居住;二是售卖出租;三是开铺经商。
胡家坝靠近鄱阳湖,除了修建土地房屋以外,传统时期,村民在鄱阳湖上也会修建水上房屋,水上房屋修建的目的是捕鱼中转。据当地老人讲述,1949年之前,鄱阳湖渔业资源丰富,附近十里八乡的村民都会在鄱阳湖捕鱼。但鄱阳湖湖区面积大,渔船游划到湖中心再返回沿岸需要很长时间,因而为了省事节时,村民便在港河中心修建了水上房屋,用于储存捕到的鱼或渔民休息。水上房屋产权归修建者所有,一般修建者由邻里几家搭伙,共同在港河搭建房屋,房屋搭建较为简陋,主要由木桩、茅草、竹竿组成。水屋结构与房型见图3-3。
图3-3 水屋结构与房型
资料来源:图形根据吕宜钭、吕士温等两位老人口述绘制而成。
水上房屋产权归修建者所有,但其他渔民也可以使用,使用水上房屋有一定规则:一是水上房屋使用需要交“鱼费”;二是水上房屋使用需要维修;三是水上房屋使用需要看天气。
水上房屋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其他捕鱼村民如想要使用(一般是停靠休息)需要交“鱼费”,“鱼费”指捕鱼村民将新打捞出湖的鲜鱼交给水屋拥有着,水屋拥有者会依据捕鱼村民停靠次数收取“鱼费”。据当地老人讲述,一般停靠一次需要交半簸箕鲜鱼。若是熟人,水屋拥有者也可能不会收取“鱼费”。捕鱼村民如多次停靠水房,如一个月停靠七八次,并且下月依旧需要停靠,一般要帮水房拥有者修补房屋,主要包括免费运送修补房屋所需要的木材、茅草、竹竿等材料。如多次停靠的村民不予运送,一般房主不会再允许其使用水屋。此外,水屋在使用的时候,还需要看天气,天气晴朗,水房拥有者会同意其他渔民使用,如果天气阴沉,一般不会允许其他渔民使用。
(二)房屋边界纠纷
房屋与房屋地缘邻近,容易发生矛盾纠纷,传统时期,房屋产权认定主要以门槛和菜区为界,但有时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1.门槛为界
房屋边界纠纷常出现在分家的时候,据吕宜钭老人讲述,程姓当时有三间房屋,程姓长子娶妻之后需要分家,程姓父亲将坐北朝南的一间大房屋分给了长子,但二子不同意,二子要求将房屋留给自己作娶妻房屋,由此长子和二子发生了矛盾纠纷,父亲出面调和,但两个儿子均不予理会。为了平息家丑,程姓请来了程姓族长,让族长出面调解,族长将两个儿子聚集在一起,提出以内屋门槛为界,将大房屋一分为二,两兄弟各执一间,两兄弟表示同意,房屋边界纠纷由此平息。
2.菜区为界
1949年之前的胡家坝邻里地缘靠近,据方晨生老人讲述,詹姓与罗姓同在一个宅院居住,宅院内房屋一共有三间,詹姓与罗姓各占一间房屋居住,另外一间用来堆放杂物。由于杂物间空间有限,詹姓将多余的杂物堆放在了院落中,罗姓认为詹姓氏故意为之,有意将院落全部占有,于是和詹姓发生口角,同一院落,两姓互不交往。为了平息口角,詹姓邀请詹姓族长与罗姓族长商议,两姓族长达成一致意见,以步为丈量单位,在宅院内各走相同步数,然后划定区域,同意在院落区域内种植菜区,以菜区为界,将院落一分为二,菜区左边归詹姓,菜区右边归罗姓。菜区种植的蔬菜由两家共同经营,蔬菜收获的时候成果一分为二,由两家共同享用,由此两家矛盾平息。
四 山地产权及其关系
(一)山地产权
1949年之前,胡家坝山地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山地;一类是公有山地。私人山地主要由私人占有,当地村民称之为“祖传山”,公有山地由村民全体占有,当地村民称之为“众伙山”。
“祖传山”由各姓氏世代占有,然后代代相传,一直延续。“祖传山”产权单位为血缘姓氏,只能由本姓氏村民利用,其他外姓氏不可以利用。本姓氏利用“祖传山”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砍伐木材;二是采药挖菜;三是埋葬死人。但据当地村民讲述,外姓氏有时也可以利用本姓氏“祖传山”(如砍柴火),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与本姓氏族长相熟且经过族长同意;二是砍伐柴火的时候支付过“上山费”。
外姓氏想要上“祖传山”需要经过本姓氏族长同意,此外,还需要支付“上山费”,“上山费”有两种支付形式:一种是货币支付;一种是干柴火。据当地老人讲述,“上山费”有包月一说,一般一个月需要支付本姓氏族长1块银圆,但有的时候需要支付3块银圆,具体支付多少取决于外姓氏从“祖传山”获取多少。例如外姓氏一个月内从“祖传山”砍伐的柴火多,一般族长就会多收取“上山费”,砍伐的柴火少,一般族长就会少收取“上山费”。若贫苦外姓氏没有银圆,可以干柴火作为费用支付,据当地老人讲述,每次外姓氏打下的柴火会按照2∶1的比例支付,例如外姓氏打回3捆柴,需要留下1捆给本姓族长作为上山费用。
除了私有山地以外,胡家坝也有公山,公山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族山;一种是坟山。
1.族山
在胡家坝地域境内,族山有着较为明晰的产权属性,族山产权归属因姓氏不同而不同。据吕宜钭老人讲述,随着后期其他姓氏的逐渐搬入,胡姓的族山也逐渐转售给了其他姓氏,因而在1949年时,胡家族山只剩不到5亩,1949年之后阶级成分为小手工业者。
胡姓搬来最早,因而拥有的族山产权最多,其次是吴姓,第三是程姓,其他姓氏排序分别为:詹姓、梅姓、罗姓等。族山可以在各姓氏之间自由流动。其他姓氏要想租用族山,必须经过族山所有者允许,且需要签订族山租用合约,此外还要有本地乡土大老作证,否则就会引发族山产权矛盾。1949年之前的胡家坝主要有两种族山认定方式:一种是保公所认定;一种是乡土大老认定。
保公所认定主要是经过保甲长认定,保甲长认定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出具文书,文书直接规定族山产权归属,文书一般会张贴在保公所外墙上,让过往村民熟知;第二种是通过保甲长判定土地所有者,据当地村民讲述,保甲长判定会有不公的现象,保甲长一般会将族山多判定给富裕的村民,而贫困的村民一般会获得很少族山;第三种是出具契约,契约形式包括土地契约、山林契约、河塘契约、房屋契约等。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凡是保公所认定的,一般都是产权归属的依据,其他人再申索产权归属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乡土大老认定主要是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乡土大老便会出面判定族山归属。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族山因产权归属发生矛盾时,村民一般都会先找本地乡土大老进行判定,乡土大老在判定的时候一般都会收取“甜头”,“甜头”主要指酒和肉。乡土大老判定族山归属时也需要签订合约,签订的合约需要矛盾双方签字或者画押,否则矛盾调解不成功。
2.坟山
据吕宜钭老人讲述,胡家坝地域范围内有祖坟山的一共有五个姓氏:一是胡姓;二是吴姓;三是方姓;四是吕姓;五是罗姓。其中吕姓和方姓祖坟面积最大。据当地村民讲述,祖坟面积占了好几个山头,但具体数目已无从考证。其他后迁徙的姓氏,如有人去世,一般都需要向有坟地的姓氏购买,购买的时候没有固定价格,但一般要听从卖方,否则去世的人将会无处安葬。
坟山可以相互抵换,抵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钱币抵换;二是物件抵换。钱币抵换一般发生在富裕村民与富裕村民之间,购买丈量方式以亩为基本单位,购买价格有高有低,价格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熟人;二是风水是否够好。其中以风水为主要折价依据。只要风水师说这是一块泽被后代的宝地,售卖价格一般会很高,在售卖的时候买卖双方会签订合约,签订合约需要族长大老出面作证,否则不予认定。涉及的亩数较多,也会请保长或者甲长出面证明。事毕之后,需要请族长大老到饭铺吃饭,吃饭费用由合约双方共同出。物件抵换一般发生在贫困村民与富裕村民之间,贫困村民特别是小姓氏村民,没有足够的钱财,但家里面又有人去世,一般会选择用物件兑换坟地。兑换的物件可以多种多样,只要兑换双方认可就可以,一般的兑换物主要有耕牛、房屋、宅院、水田等。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时的兑换比例大致如下:耕牛兑换:一头壮耕牛可以兑换1分坟地。宅院兑换:约100平方米的宅院可兑换5分坟地。鱼类兑换:五箩筐鲜鱼可兑换1分坟地。水田兑换:一分水田可兑换3分坟地。据此,方晨生老人也有讲述,胡家坝坟山兑换比例较为灵活,除了看相熟关系,有的时候也看出价高低,出价越高,坟山主人售卖的积极性越高。坟山售卖有时也看风水,经过风水先生认定的坟山其售卖价格往往很高,如果风水先生认为坟山是“养财聚富”的风水宝地,其售卖价格可达几十块大银圆。
(二)山地边界
胡家坝村民有山地的一般都是大姓氏,如胡姓、吴姓、吕姓、方姓等。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其他小姓氏一般没有山地,大姓氏的山地边界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林为界,即在山地与山地之间种植笔直的树木,以树木为分界线,树木由山地所有者双方共同种植。如有一方越过界线进行砍伐,将会受到另一方的责罚,责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口头警告;二是请客喝酒;三是赔钱道歉。一般以口头警告为主,如果矛盾纠纷较大,本姓氏族长会介入,如果族长无法调解,一般会请保长或者甲长出面。
二是以石为界,即在山地与山地之间摆放石块,由山林所有者双方共同摆放。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双方一起摆放原因在于害怕对方故意将石块摆偏,侵占自己的地界。据方晨生老人讲述,如一方随意挪动石块,将会引发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一般是姓氏与姓氏之间的矛盾,当时阳峰乡吴姓与罗姓因为山地石块摆放发生了争斗,吴姓死亡一人。
三是以沟渠为界,即在山地与山地之间修挖沟渠,由山林所有者双方共同修挖。一方踏入沟渠另一侧,则被视为侵犯领地。由于雨水冲刷,沟渠需要定期修整,沟渠修整由山林所有者双方轮流执行,一般以年为基本单位,如2年各姓氏轮流修挖一次,修挖沟渠时不可以将沟渠人为挖偏,否则会被另外一方提出口头警告。
四是以土堆为界,即在山地与山地之间堆起土堆。以土堆为界,一方不可以随意踏入另一方地界,否则将会受到口头警告。由于风化雨刷,土堆容易摊平,为了防止土堆摊平,地界消失,山林所有者双方会定时重新堆积土堆。一般以半年为基本单位,双方轮流堆砌,甲方堆砌的时候乙方一般也会在场,主要是防止甲方将土堆向外堆积,侵犯自己的地界。
(三)山地纠纷
胡家坝村民经常因山地边界发生纠纷,据当地老人讲述,山地纠纷一般有两类:一是私人纠纷;二是家族纠纷。
私人纠纷一般是私人之间因占据山地而发生的纠纷。发生矛盾纠纷之后,一般由私人自行调解,矛盾双方无法自行调解,一般会请本姓氏族长或者地主大老出面调解,请本姓氏族长出面解决不需要提供“甜头”,但需要请客吃饭,请地主大老出面调解不仅需要赠送“甜头”同时也需要请客吃饭。据吕士温老人讲述,当时吕姓和方姓山地相邻,有时双方会故意踏界砍柴,如没有被发现一般不做处理,但一旦被发现就会要求赔偿报酬。有次方姓偷踏吕山砍柴,被吕姓当场抓住,吕姓要求方姓留下柴火并且赔偿损失,但方姓以吕姓常偷方姓柴火为由,拒绝赔偿。吕姓将方姓拉下山地,扭送至吕姓族长宅院,请求吕公出面责罚。据老人讲述,最后方姓不仅留下了柴火,同时也赔付了吕家钱币。
家族纠纷一般是家族与家族之间因山地占据而发生的纠纷,家族纠纷是大矛盾纠纷,一旦发生一般都会涉及人员打斗。据当地老人讲述,一旦发生山地家族纠纷,各姓氏族长和地主大老将会出面解决,但涉及人员伤亡就会请保长甲长出面调解。家族打斗引发的矛盾纠纷,地主大老和族长不会索要“甜头”,一般都会主动出面解决,保长甲长也不会要“甜头”,但在调解成功之后,双方家族要摆宴请客。据吕士温老人讲述,吕姓和方姓山地相邻,除了发生砍柴小纠纷以外,有时也会发生大纠纷。有一年发生大涝,吕姓家族因洪水而去世一户,当时吕姓将去世人口掩埋在方姓与吕姓山地边界,但未和方姓族长商议。此事被方姓人知道以后,方姓族长认为吕姓大姓欺压小姓,带着部分方姓扬言要挖掘吕姓坟墓。吕姓族长带吕姓众人迎头还击,双方在山脚发生冲突,相互打斗,致使多人受伤。此事被保甲长知晓以后,保甲长带保丁将双方姓氏扭送至保公所,最终以双方族长言和作罢。
五 土地租佃及其关系
土地租佃关系是产权关系的重要表现,本部分主要从“土地租佃契约”“土地租佃规则”“交租”“减租”四个方面展示1949年之前胡家坝的土地租佃关系。
(一)土地租佃契约
传统时期,胡家坝的土地租佃契约主要有三种契约关系:一是地主与地主的契约关系;二是地主与佃户的契约关系;三是佃户与佃户的契约关系。
1.地主与地主的契约关系
主要发生在胡家坝大姓之间,如胡姓、吴姓、方姓、吕姓等。契约协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契约;二是书面契约,其中以口头契约为主。据吕宜钭老人讲述,之所以以口头协议为主,主要原因在于地主大户都是胡家坝有威望的人,说话往往说一不二,因而大老之间相互信任。
2.地主与佃户的契约关系
分为两种关系:一种是地主熟悉的佃户;一种是地主不熟悉的佃户。针对地主熟悉的佃户,在每年租佃的时候,往往不需要过多的手续,只要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租佃关系便可以发生。对于常年租种地主土地的老佃户,有时不需要签订文字契约,只要在过年拜访时说一声便可以继续租种。针对地主不熟悉的佃户,一般都需要签订文字契约,签订文字契约的时候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保证人;二是要有本乡大老或族长在场,否则契约不予签订。
3.佃户与佃户的契约关系
分为两种关系: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一种是有地缘关系的邻居。针对有血缘关系的亲戚,在租佃土地的时候往往不需要租金,且不需要签订文字契约,只需口头商议。只要双方愿意,租佃关系便可达成,佃户与佃户的契约关系一般发生在贫苦村民之间。针对有地缘关系的邻居,租佃契约关系的发生一般要有三个条件:一是邻里关系融洽,没有矛盾纠纷;二是佃户一方有多余的土地可以租种;三是佃户与佃户之间达成交租比例,一般是5∶5,将粮收成的一半交给佃户一方。
(二)土地租佃规则
传统时期,胡家坝土地租佃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主与地主之间的租佃规则;二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租佃规则;三是佃户与佃户之间的租佃规则。
1.地主与地主之间的租佃规则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相互商讨,确定租种面积。传统时期,胡家坝地主主要有胡姓、吕姓、方姓、罗姓等大姓氏。每年到开土拓地的时候,土地较少的地主将会向土地较多的地主租地。租地的时候一般是小地主到大地主家拜访,拜访的时候需要提前让家丁预约,大地主同意约见小地主,小地主才可与大地主会面商谈,商谈的时候一般是上午,要赶早不赶晚,迟到或者不到都被认为是不尊重对方,小地主在拜访大地主的时候一般要带“甜头”,“甜头”形式多样,有名贵小鸟、陈年好酒、高级布料等,一般以双数为佳,且要称合大地主的心意。在确定租种面积的时候,一般要看大地主的意愿,如大地主愿意将自己的土地多租种给小地主,小地主才可租种土地,否则需要多次拜访大地主,争取租种更多土地。
(2)讨价还价,确立租金比例。小地主在拜访大地主的时候,需要同大地主确定租金比例,租金比例的确定一般有三种规则:一是遵守上一年的规则,当年继续执行;二是看当年其他地主的租金比例,然后确定自己的租金比例;三是依据熟人关系,自己确定租金比例,一般熟人比例低;非熟人比例高。大地主将租金制定得很高,小地主可以与大地主讨价还价,直至租金比例双方都满意为止。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地主与地主之间的租金比例一般有三种:一是6∶4,一亩地大地主留六成,小地主留四成;二是7∶3,一亩地大地主留七成,小地主留三成;三是8∶2,一亩地大地主留八成,小地主留两成。
(3)契约签订,协议达成。地主与地主确定完租金比例之后,便需要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协议;一种是文字契约。一般以口头协议为主。有时候也会签订文字契约,文字契约一般只针对大地主不信任小地主的情况。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时地主与地主之间不需要签订文字契约,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地主与地主都是本乡熟人,相互信任;二是地主与地主之间都有很多交往,相互牵制;三是地主们都有很高的威望,不会轻易败坏自己的声誉。契约达成之后,小地主会请大地主吃饭,吃饭的时候要到港河集市最好的饭店,大地主坐上位,小地主坐下位,菜要以偶数为佳,且不能低于8道菜,有时会邀请保长或者甲长作陪。
2.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租佃规则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提前预约。佃户拜见地主的时候需要提前预约,预约有预约规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赶早不赶晚,一般要早上预约;二是不直接预约地主,先预约地主管家,通过管家再预约地主;三是预约时要穿一身新衣服;三是预约时需要携带“甜头”。
(2)管家先谈。预约地主成功之后,一般地主不会直接与佃户相见,地主会让管家先与佃户商谈,商谈有效,地主再决定是否与佃户面对面商谈。传统时期,佃户拜访地主时需要先过管家这一关,为了多租种地主的土地,一般佃户都会事先疏通地主家的管家,疏通的办法一般是给钱或者送礼,让管家多在地主面前说好话。
(3)租金确定。佃户与地主相见之后便可面对面确定租金,租金的确定规则主要有三个:一是熟悉的人,租金较低;不熟悉的人,租金较高;二是肥沃的田地,租金较高;贫瘠的田地,租金较低;三是老佃户租金较低;新佃户租金较高。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地主与佃户的租金一般是7∶3,地主占收获的七成,佃户占收获的三成。
(4)契约签订。地主与佃户达成租佃意向之后,需要签订契约,签订契约有以下几个规则:一是要有保证人。保证人一般是地主所熟悉的人,不一定要有钱,但一定是地主所信任的人。二是要有其他大老在场。除了保证人以外,签订契约的时候还需要有大老或者族长,大老或者族长必须是本地域内有威望的长者。三是需要提前支付部分租金。提前支付部分租金主要针对地主所不熟悉的新佃户,租金比例一般由地主自己决定。对于地主所熟悉的老佃户,一般不需要支付租金。
(5)吃饭喝酒。契约签订以后,佃户要到港河集市摆酒,宴请地主大户,上桌吃饭的除了地主之外,要有地主的管家、其他姓氏大老或族长,有时也会邀请保长和甲长。在座位次序上,地主坐上座,大老坐副座,管家紧挨着大老坐,佃户坐下座,方便倒酒催菜。
3.佃户与佃户之间的租佃规则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到家商议。佃户与佃户之间一般都是贫农,一方租有土地,但自己不想耕种,其他佃户就会上门求租。到家拜访不需要提前预约,一般以早上为主,商议时需要携带“甜头”,“甜头”一般是农作物,如一箩筐红薯、豆角等。
(2)租金确定。佃户与佃户之间也有租金,租金一般比地主的低,如是熟人,一般是5∶5,一亩地各留五成。不是熟人,特别是外乡人,一般是6∶4,一亩地租种者留四成,其余的都给出租者。
(3)协议约定。佃户与佃户之间一般以口头协议为主,不需要签订文字契约。但外乡佃户租种,一般也要签订文字契约,文字契约签订时一般双方都需在场,且要邀请本姓氏族长出面作证。
(4)邀客吃饭。租种土地的佃户会邀请出租土地的佃户到家吃饭,吃饭的时候需要有酒有肉,邀客吃饭不仅会邀请出租土地的佃户户主本人,同时也会一同邀请户主妻子和孩子。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关系好的话,一般会连请三天。
(三)交租
传统时期胡家坝的交租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地主给大地主交租;二是佃户给地主交租;三是佃户给佃户交租。
1.小地主给大地主交租
一般会事先与大地主沟通,确定交租时间及地方,一般都是小地主家丁推着木车将粮食送至大地主家,然后由大地主管家清点。小地主给大地主交租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粮食交租;二是货币交租。通常以粮食交租为主,粮食交租单位有斗、担、桶。兑换比例为8斗粮食等于1桶粮食,10斗粮食等于一担粮食。
2.佃户给地主交租
一般需要与地主管家沟通,然后地主管家会让佃户将粮食送至地主宅院,运送的工具一般是扁担。据吕宜钭老人讲述,扁担跨两头,每一个扁担一般可以盛20斤粮食。交租的时候地主管家会做好登记,以备后续核实。佃户给地主交租的形式一般只有一种:交粮食。交货币的很少。据当地村民讲述,佃户以种地为生,没有货币收入。此外,在粮食收取的时候地主会派管家到佃户田地监督,防止佃户故意隐瞒产量。
3.佃户给佃户交租
一般是租种土地的佃户给出租土地的佃户主动交租。据当地村民讲述,关系好,出租土地的佃户会主动到租种土地的佃户家帮忙收取。但若租种土地的佃户是外乡人,出租土地的佃户一般不会主动帮忙收取。
(四)减租
1949年之前,胡家坝村民时常遇到旱涝天气,每次遇到旱涝天气,粮食都会减产减收。粮食无法按时收取,地主会适当减租,针对不同对象会有不同的减租规则。
1.针对小地主减租
遇到旱涝天气,小地主田地也会歉收,为了还清大地主的租金,一般都会主动拜访大地主,请求适当减租。小地主请求大地主减租,一般大地主都会答应,适当减免。但减免多少,都由大地主自己定夺。据吕宜钭老人讲述,针对不太熟悉的小地主,一般是10成减1成;针对相识的小地主,一般是10成减2成。获得地主的减免,小地主要请大地主吃饭喝酒,吃饭喝酒要到港河集市最好的饭铺,有时不仅宴请地主本人,还会将地主的家眷一起宴请,特别是地主的管家。
2.对于地主熟悉的老佃户
地主一般会先让管家与其商谈,管家不能与其商议出结果,地主会亲自出面商议。一般都会适当减免,但减免的幅度很小,据吕宜钭老人讲述,一般控制在10桶减1斗或者10桶减两斗的比例上。除了减免,地主也允许老佃户推迟交租,推迟交租一般以年为单位,一般是一年之后再交,不收取利息。
3.对于地主不熟悉的新佃户
地主一般不予减租,新佃户多次拜访,地主会允许其推迟交租,推迟交租以年为单位,一般以1年为周期,但需要重新签订延期契约,延期契约签订时,需要本姓大老在场,否则延期契约不被认定。除了签订延期契约,还需要交延期利息,延期利息较低,据吕宜钭老人讲述,一般是每亩地一年多交2斗谷子。
六 土地买卖及其关系
传统时期胡家坝村民土地可以自由售卖,售卖时不需要经过政府同意,只要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即可。售卖土地时价格为首要因素,一般是谁出的价高,谁就可以获得土地的购买权,在具体交易的时候有三种交易形式:一是出钱。出钱是最常见的方式,买卖双方依据土地大小以及土地的肥力确定售卖价格,出钱可以当时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需要双方共同商定。二是出工。出工有时也称为出力,一般发生在小土地购买上,用劳力抵土地购买费用,以出工购买土地的一般都是贫困村民,且购买到的土地一般肥力不高,粮食产量有限。三是出物。对于没有钱也没有力的村民,想要购买土地也可以用物交换,但用物换土地的前提是交易双方都同意,据吕宜钭老人讲述,以物换土地的方式一般在大乡有发生,胡家坝地域内没有以物换土地的。
除了价格因素以外,土地售卖也会有其他影响因素,一般有血缘、邻里等,同等条件下售卖土地,一般优先卖给本乡的村民,本乡村民内部有多人购买,一般都会卖给和田主相熟悉的人,朋友、乡亲、邻里优先。土地交易的时候需要买卖双方事先丈量土地。据吕宜钭老人讲述,丈量土地一般都是双方到地里看四至,看完四至之后再谈论价格,田地因水田、旱地、滩地的不同而售价不同。传统时期,所交易的土地没有限制,祖田也可以售卖,但在售卖的时候容易遭到村民的议论,会被认为是“砸老祖宗的饭碗”,因而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村民一般不会售卖自己的祖田。
(一)土地买卖契约
土地交易认定一般需要签订文本契约,文本契约由黄灰纸张制成,纸张有大有小,用毛笔书写。具体签订规则如下:一是土地买卖契约需要请公证人公证,公证人一般是本姓氏大老、族长或者保甲长。不同的公证人对应不同的土地买卖契约。土地买卖涉及亩数较少,一般会请本姓氏大老或者族长公证;土地买卖涉及亩数较多,一般会请本乡保甲长作为公证人。二是土地买卖契约需要有正式的签订场地。签订场地一般有三个地方:一是茶楼;二是保公所;三是大老宅院。一般以茶楼为主。据方晨生老人讲述,之所以选择茶楼,主要原因在于茶楼比较正式,可以凸显地位身份。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一般都会选择茶楼二楼,不会选择一楼。三是土地买卖契约需要双方家人在场,特别是上了年纪的长者。据当地村民讲述,长者为尊,在家里面有一定的威望,以防止土地买卖者毁约。四是土地买卖契约需要在保公所备份。涉及数量众多土地的买卖,一般都需要将买卖契约一式三份,一份归买者,一份归卖者,第三份存放在保公所,以防止一方反悔。据吕敬汉老人讲述,存放在保公所的买卖契约需要缴纳一定的存放费,存放费由买者支付,一般是一块银圆。五是土地买卖契约签订后需要宴请。宴请费用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宴请客人一般有公证人、保甲长,宴请要到港河集市最好的店铺。
(二)买卖“中间人”
土地买卖的时候会有中间人牵线拉关系,买卖中间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为人圆滑,能说会道。二是办事公正,村民信服。三是与大老、保甲长关系好。买卖“中间人”会让有土地买卖需求的村民相互认识,然后让其决定是否买卖,买卖契约达成,买者和卖者都会提供一定的“犒赏”,“犒赏”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钱币犒赏;二是物品犒赏;三是酒饭犒赏。钱币犒赏看关系,买者或者卖者与“中间人”关系好,一般会多给钱币,但不会超过2块银圆。物品犒赏主要有粮食和布匹,粮食一般是1~2斗。酒饭犒赏看熟悉程度,中间人与买卖土地者是熟人,一般会接受请客吃饭,请客吃饭不需要到港河最好的饭铺,一般饭铺中间人也接受。
(三)土地买卖规模
土地在买卖时主要以“亩”“块”为单位,交易规模较小且零散。传统时期胡家坝土地交易主要以家户为主,没有统一的交易市场。当时买卖规模最大的姓氏分别为方姓和吕姓,方、吕二姓构成了胡家坝主要的土地买卖主体。据方晨生老人讲述,方家7兄弟当时家里大约有土地80亩,主要是通过年复一年的买卖积累完成的,方家每年剩余的钱都会买地置房,慢慢积累起了80亩土地,成为附近十里八乡有名的大户人家。
买卖规模变化会产生两种关系变化:第一种是地位变化;第二种是交往变化。方姓与吕姓由于土地买卖成了胡家坝有名的大老,很多佃农都会找方姓与吕姓租种田地,由此,方吕二姓在胡家坝的地位不断提高。由于方姓与吕姓有土地,因而很多村民都愿意与其交往,逢年过节的时候,很多村民都会排队拜访方公和吕公,拜访的时候需要拿“访礼”,“访礼”一般都是两坛好酒。对此,方晨生老人讲述,方家在十里八乡是有名的地主大老,但生活过得十分节俭,节俭下来的钱财主要用来购买田地,盖制房屋。此外,方晨生老人讲述,方姓在开始的时候非常贫苦,但由于全家省吃俭用,将钱财全部用作买房置地,因而家境逐渐富裕。
七 土地典当及其关系
1949年之前,胡家坝地区可以典当土地,土地典当一般是将土地典当给大户姓氏,接受土地典当的主要有胡姓、方姓、吕姓三姓,其他姓氏不接受土地典当。是否典当土地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典当价格;二是典当地缘。典当价格越高,村民越愿意典当土地。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时土地典当价格一般都是方公和吕公说了算,其他村民可以讨价还价,但一般方公和吕公不会听从。除了典当价格之外,典当地缘也很重要,村民一般愿意将自己的土地典当给本村落村民,而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典当到外姓村落。据方晨生老人讲述,土地意味着村民的命门,愿意典当的村民一般都是家境贫穷,急等着钱用,因而只能典当土地,但他们一般不希望典当给外乡人,否则会认为命门被移到了外乡,接下来在本乡生活会很困难。
(一)土地典当契约
土地典当契约由吕公和方公出具,在典当的时候需要与典当主签约。土地可否典当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一是所典当土地的规模,土地规模太小,一般不接受典当。二是所典当土地的质量,一般要求土地肥沃,土地太过贫瘠不能典当。三是所典当土地的价格,典当主典当的土地要价太高,一般不能典当。四是所典当土地存在争议,特别是与外村村民存在土地争议的,一般不能典当。土地典当契约由黄纸制作,规定了土地典当的价格、亩数、四至边界等,土地典当契约一式三份,两份分别由当事人保存,第三份留给公证人。土地典当分为内乡人和外乡人,内乡人土地典当只需要有一位公证人,外乡人土地典当需要两位公证人,两位公证人要求一位是本乡村民,另外一位是外乡村民。
(二)土地典当规则
传统时期,土地典当有一定的规则:一是典当需要“线人”。“线人”熟悉本乡域内的典当情况,有村民想要典当自己的土地,一般都会先通过“线人”了解情况,“线人”会依据本地情况,给典当人合理建议。“线人”收取“线费”,针对不同村民收取不同的费用,针对本乡村民,“线费”一般很低,只需1块银圆;针对外地村民,“线费”一般很高,有时会收取3块银圆。二是典当需要看地。达成典当意愿之后,典当人就会带典当主看地。看地有一定的规则:首先看肥瘦;肥沃的土地一般典当价格高,贫瘠的土地一般典当价格低。其次看地缘,与典当主家近的土地一般典当价高,与典当主家远的土地一般典当价低。最后看风水,典当之前需要看风水,风水先生认为典当地是一块好地,一般典当价格就高。三是典当需要签约。看完田地之后,一般双方需要签约,以文字签约为主,签约需要请公证人,针对外乡人,公证人需要请两位,针对本乡人,公证人只需一位。契约时需要请保长或者甲长作证,以防止以后发生矛盾纠纷。签约结束之后,需要请公证人和保甲长吃饭,吃饭费用由典当双方支付。
(三)土地赎当
土地典当之后可以赎当,但赎当要按照典当时签订的合约,典当时合约规定可以赎当的,事后典当者可以赎当;典当时合约没有规定赎当内容的,事后不可以赎当。
赎当一般要遵守以下规则:一是赎当需要赔付反悔金。反悔金金额按照典当契约规定,一般以1年为计算单位,超过1年反悔金就增加一倍。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反悔金在典当的时候按照土地亩数计算,一般是一亩10~15块银圆,有些肥沃的土地也会达到每亩20块银圆反悔金。二是赎当三年之内不允许再典当。典当者赎当后,典当主会再限制其三年之内不再典当,并且需要赔付反悔金。三是赎当后需要宴请公证人。赎当之后,需要宴请当时为自己作证的公证人和保甲长。宴请的时候需要在好饭铺,并且宴请结束之后需要送“甜头”,“甜头”一般是坛装的好酒。四是赎当之后需要销毁典当契约。典当契约签订时一式三份,销毁的时候需要赎当者将保长或者甲长手中的典当契约拿回,拿回的方式一般是给保长或者甲长“甜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