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网环境
胡家坝村落内河塘众多,沟渠纵横,水系发达,境内有中和塘、乌龟塘、小麻塘三大河塘,数条沟渠,由三大河塘和沟渠组成的水系网,覆盖了胡家坝整块田地。此外,胡家坝紧靠由侯家山、杨储山、芭蕉山三山之水汇聚而成的港河,港河直通鄱阳湖,水源充沛,流域面积广,自古就是胡家坝村民运输、渔业、生计的重要枢纽。本节主要围绕胡家坝水网环境进行撰写,具体主要从河流、河塘、沟渠、水井等几个方面考察。
一 河流
胡家坝最大的河流是港河,港河发源于鄱阳湖,据相关记载,古代彭蠡泽的范围大致包括今长江北岸湖北东部的源湖,安徽西部的龙感湖、大官湖和泊湖等滨江湖泊区,与长江水面相连接。当时长江南岸由古赣江汇注而成的水域也与长江汊道在湖口相通,但湖面面积很小,直至秦汉之时仍仅限于罂子口(今庐山市境,东吴晋时古赣江流注彭蠡泽的交汇口)以北至湖口的狭长地带,因罂子口旁有宫亭庙,故被称为宫亭湖,此后又称鄱阳湖,港河发源于鄱阳湖,是其中一条支流。
(一)河流产权
传统时期,胡家坝地区对港河实行分区管理,产权归属不同姓氏主体。据吕宜钭老介绍,约在800年前,胡家坝这一代全是树林,没有村落,当时在港河上游有一个小村落,村落姓氏以单一邱姓为主,邱家管理着沿河所有地段,是港河河区渔业、田地的主要产权所有者。经过几百年之后,大约在清末后期时,吕家埂、胡家坝、上方村开始逐渐形成。
胡姓、方姓、吕姓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得港河产权:一是强行占有,不与邱姓商议,实行“谁占有、谁拥有”的自然法原则。据老人讲述,主要原因在于邱姓人口较少、力量较小,没有多余的能力管理过多的河流、田地。二是赎买占有,与邱姓商议,通过钱财购买的方式,获得邱姓名义下的河段与田地产权,胡姓、方姓、吕姓绝大多数的土地和河流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赎买占有需要签订合约,合约签订需要公证人作中,否则购买合约难以达成。三是租用占有,胡姓、方姓、吕姓最早搬迁到港河一带,缺乏必要的土地河流资源,因而只能租借邱姓的土地与河流,据传当时租金是粮食和鱼,一般四六划分。例如村民A租用邱姓一段河流,村民A每次捕捞100斤鱼,其中60斤归邱姓所有。
(二)产权变动
鄱阳湖港河河段分别被邱、吕、胡、罗、方、吴等几大姓氏占有,其中最先拥有河段产权的是邱姓,之后是吕姓、胡姓、方姓,经过几百年的演变之后,罗姓、吴姓也拥有了港河河段的产权。当时获得产权的主要方式是购买,购买时需要签订合约,并且需要公证人,购买价格有高有低,一般需要买卖双方商议,但买卖双方是血缘亲戚关系或者地缘邻近关系的,售卖价格一般会很低,并且可以多次讨价还价。据当地村民讲述,港河自西向东河段产权拥有者分别为邱姓、方姓、吕姓、胡姓、吴姓、罗姓,同时港河自西向东渔业资源逐渐递减,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谁先到谁占有”产权的拥有逻辑。
据吕宜钭老人回忆,邱家占有鄱阳湖港河河段1000多米,方姓占有500多米,吕姓占有300多米,胡姓占有200多米,吴姓和罗姓各占有100多米(见图2-1)。1949年之后,河林田地收归村集体,鄱阳湖河段也没有了明确的产权划分界限,但在老人们记忆中依旧将鄱阳湖沿岸划分为多个地段。
图2-1 港河河段产权与姓氏占有图
注:各姓氏占有河段产权由是根据2016年7~8月在胡家坝村访谈俞圣记、梅顶兴、梅小玉、邹全奎、熊祖勤、吴北京、吕宜钭、吕士温等多位老人绘制而成,由于年代久远,数据信息不一定十分准确,仅供参考。
(三)河流纠纷
据吕宜钭老人讲述,由祖先遗留下来的河段产权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依旧起着作用。每到捕鱼季节时,邱姓、方姓、吕姓、胡姓、吴姓、罗姓都要到自己所拥有的河段捕鱼,如果跑到其他姓氏的河段捕鱼,将会被其他姓氏的族人厮打。当时姓方的有一次捕鱼将船划到了邱姓所管辖的区域,被邱姓族人集体厮打,两条木船被扣押,邱姓要求方姓拿100斤鱼来赎取。同样其他姓氏若想到港河打鱼,必须事先向邱、方、吕、胡、吴、罗姓征求意见,否则就会被扣押渔船。
此外,由于港河沿岸在传统时期都归邱姓所管,因而在雨季涨水时,邱姓有权到各姓氏河段所管辖的地区捕鱼,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河水涨水之后,上游的鱼会游到下游,邱姓处于上游,因而有权将自己的鱼打捞回家。相传当时有的姓氏不服气,专门上县里面告状,要求重新划分港河沿河地段,取消邱姓这一特权,最后县里回复不予重判,维持邱姓涨水捕鱼的权利。
除了上述纠纷事例,据当地村民讲述,1949年之前胡家坝村民因港河河段发生最多的纠纷是划界问题。港河河段初时依祖先划界,但有时候港河水位上涨,港河产权界线被淹没或者侵蚀,各姓氏需要重新认定产权边界。在重新认定产权边界时,部分姓氏有时会故意划错边界,以扩大自己的河塘产权范围。对此,吕宜钭老人讲述,1949年之前,吕姓和胡姓在港河河段有着相邻且明晰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标志为河岸划痕,但有一年鄱阳湖水位上涨,港河作为鄱阳湖分支,水位也大幅上涨,上涨的水位将划痕淹没,胡姓在打鱼的时候扩大扑鱼范围,侵犯了吕姓河段。吕姓认为胡姓故意为之,因而让吕姓族人全部驶船在胡姓河段捕鱼,胡姓是小姓氏,不敢与吕姓对抗,只能赔礼道歉,保证下次不再越界。
二 河塘
传统时期胡家坝境内河塘交错,沟渠纵横,河塘的挖建不仅方便了村民取水用水,同时方便了田地灌溉。河塘名称因挖塘而取,不同的河塘有着不同的名称。
(一)河塘挖建
胡家坝村民以种植水稻为主,村内河塘密布,并形成了以中和塘、乌龟塘、小麻塘为三大主塘,多条沟河纵横交错的水网社会,村民因水而居,田地因水而沃。据老人讲述,乌龟塘、小麻塘最早由胡氏所挖,产权归属胡姓,但在后来,吴姓也加入了河塘的维护中,因此胡、吴两姓对水塘拥有共同产权。共同产权并不排斥其他姓氏使用,其他姓氏在经过胡氏允许之后,也可以使用,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相传,乌龟塘之所以称为乌龟塘是因为塘内有很多乌龟,但在1949年之后,村民觉得乌龟塘名称不雅,所以改名为乌鸡塘,沿用至今。小麻塘因塘内麻雀众多而得名,塘名一直未改。中和塘最早由胡、程、吴、梅姓氏所挖,实行产权共有,集体维护,因位于胡家坝中间地段且由众人所挖,特取名“和”,“和”与“合”同音,因此得名中和塘。
据胡琴笙(胡家坝胡氏最后一姓,现已搬迁到都昌县)老人讲述,乌龟塘最早由胡家祖先所挖,深约4米,水域面积为250平方米左右,主要用于吃水、养鱼、灌溉田地等,是胡家坝最早开挖的河塘。1949年之后,由于港河漫堤,河水浸灌,特别是1954年和1998年的特大洪水,致使乌龟塘的水域面积不断扩大,现在乌龟塘(1949年之后又名乌鸡塘)深约6米,水域面积600平方米左右,由于河塘污染严重,现在的乌龟塘主要用于养鱼、清洗衣服,水质不再适宜饮用。
与乌龟塘类似,中和塘、小麻塘也由人工挖掘而成,相传小麻塘最早也由胡姓所挖,之后由其他姓氏共同维护管理,小麻塘深约6米,水域面积300平方米左右,[18]最早的功能是蓄水灌溉,1949年初期随着田地上兴建房屋,小麻糖不再以灌溉田地为主,而以养鱼为主,在近代,随着河塘周围农户的不断增加(主要有罗姓、吕姓、程姓),小麻塘人为污染严重,现在基本上处于荒废状态。中和塘最早由梅、程、吴、胡姓氏所挖,塘深约6米,水域面积约400平方米,[19]1949年之前主要用于灌溉与养鱼,1949年之后,中和塘水质变差,塘内杂草丛生,偶有农户在河塘周围清洗衣服。详情见表2-5。
表2-5 河塘挖建与产权归属
(二)河塘使用
1949年之前,胡家坝主要以中和塘、乌龟塘、小麻塘为灌溉源地,各塘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中和塘归属罗姓,胡、俞、吕、吴、梅、张、熊、邱姓氏可以共同维护使用;乌龟塘归属胡姓,胡、吕、吴、梅、张、熊、邱姓氏可以共同维护使用;小麻塘归属胡氏,胡、吕、吴、梅、张、熊、邱姓氏可以共同维护使用。胡家坝各姓氏使用河塘有着明确的规则,据当地村民讲述,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共同维护、共同使用原则。中和塘、乌龟塘、小麻塘归属不同姓氏,河塘产权有着明晰的划分,但各河塘使用权归属河塘维护者,只要参与维护,便可享有河塘使用权,例如乌龟塘产权归属胡姓,但吕、吴、梅、张、熊、邱六姓都参与河塘维护,因而拥有河塘使用权。
二是共同维护、所有者认定原则。胡家坝三大主塘,中和塘、乌龟塘、小麻塘有着明晰的产权归属,分别归属于罗姓和胡姓两家,其他姓氏要想使用河塘水源,需要提前向河塘所有者征求意见,河塘所有者同意,其他姓氏才可维护河塘,进而取得河塘的使用权,河塘所有者不允许其使用,即使其他姓氏对河塘进行了维护,也不能取得河塘使用权。
三是共同维护、共同责任原则。经过河塘主认定以后,其他姓氏可以维护河塘并取得河塘使用权,但需要责任共担。如河塘堤坝被大水冲垮以后,需要重新维补,维补需要出钱出力,出钱出力要按照共担原则。以出力为例,各河塘维护者需同等出力,如甲、乙、丙三村民维护一河塘,甲出一个年轻劳力,乙、丙也需出同等年轻劳力;以出钱为例,各河塘维护者需同等出钱,如甲、乙、丙三村民维护一河塘,甲出一块银圆修补河堤,乙、丙也需出一块银圆修补河堤。
四是共同维护、跨村借用原则。边缘田地的灌溉有时会借用其他村落的河塘,与胡家坝田地邻近的河塘主要有担水塘、吃水塘、啥门塘。担水塘、吃水塘属于吕家埂,由吕氏祖先所挖,产权归属吕姓,主要用于饮水及灌溉,胡家坝郑、程、俞、詹等姓氏有时会去两塘取水,在灌溉方面以间接灌溉为主,即通过吕姓田地引水。经过吕姓田地引水,需要征得吕姓同意,否则不能引水,引水结束以后还需要请吕姓吃饭喝酒,吃饭喝酒吕姓坐正座,其他姓氏做副座。饭毕之后,为了下次继续引吕姓水源,郑、程、俞、詹等姓氏会送上“甜头”,“甜头”一般是两坛好酒或4条大鱼。
(三)河塘纠纷
1949年之前,胡家坝村民在使用河塘的时候容易发生纠纷,纠纷发生最多的时节是干旱时期。据当地村民讲述,河塘纠纷主要有三种:一是河塘取水纠纷;二是河塘维修纠纷;三是河塘轮值纠纷。
1.河塘取水纠纷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姓河塘取水纠纷;二是本姓河塘取水纠纷。外姓河塘取水纠纷一般是外地村民到胡家坝河塘取水,取水的时候未经过河塘主允许,私下偷偷取水。外姓偷水将会被惩罚,惩罚的方式一般有四种:一是口头责罚;二是收缴水担;三是罚钱驱逐;四是扭送乡所。具体使用哪一种惩罚手段主要取决于偷水次数和致歉态度。据吕宜钭老人讲述,胡家坝乌鸡塘靠近冯家岭村,冯家岭村落的村民有时会到乌鸡塘取水,取水一两次胡公一般只是口头劝告,但冯家岭村民多次到乌鸡塘取水,并且半夜也有村民到河塘担水。对此,河塘主胡公认为这是一种偷水行为,让其他姓氏轮流值夜,一旦抓住偷水者直接扭送至保公所。
本姓氏到河塘取水之前必须要经过河塘主同意,否则多次取水之后,会被认为是故意偷水。抓到本姓氏偷水者,河塘主一般会将其取水用具直接扣押,要想赎回取水用具,本姓氏偷水者需要邀请本姓氏大老出面求情,然后由本姓氏大老出面向河塘主索取器具。
本姓氏偷水者邀请本姓氏大老,大老一般都不愿意出面。据当地村民讲述,这是一种丢脸的行为,会羞愧祖先,大老不会接受,但如果偷水者态度诚恳且有悔意,大老一般都会出面索要,索要成功之后,偷水者需要邀请本姓大老吃饭喝酒,吃饭喝酒的地方由本姓氏大老决定(一般第一选择是到小饭铺,第二选择是到偷水者家里)。对此,当地村民讲述,本姓氏大老一般是本村落有威望的能人,吃饭穿衣都要有样,因而吃饭的地方一般也要像个样子,不能太随便,一般都需要到饭铺吃饭。
2.河塘维修纠纷
一般发生在河塘内部分工上。河塘堤坝由于常年取水磨损以及大水冲刷,容易塌陷。此外,河塘内部淤泥需要定期挖掘,因而每个河塘都需要定期维护。河塘维修一般按照同等原则出工出钱,例如有五家村民共同维护河塘,出钱、出力时都会按照“同工同钱”原则。但据当地村民讲述,部分河塘维修村民有时会故意投机取巧,不予出钱、出力,轮到自己维修河塘时故意不去,因而时常会与其他维修村民发生矛盾纠纷。据方晨生老人讲述,中和塘在维修的时候就发生过矛盾纠纷。中和塘产权所有者是罗姓,但轮到梅姓氏清理河塘的时候,梅姓故意不好好清理,塘低淤泥依旧可见,为此吕姓口头告知梅姓认真清理,但梅姓认为吕姓多管闲事,与吕姓大打出手,最后罗姓出面调解,并对梅姓实施了惩罚,让其一个星期内不允许到中和塘取水。
3.河塘轮值纠纷
主要发生在河塘看管上。传统时期河塘需要看管,看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防止有人偷水;二是防止有人坏水;三是防止有人用水。据当地村民讲述,河塘轮值有着明确的分工:轮流执勤以家户为单位,一般以半个月为周期,每隔一周期更换一家户。以中和塘为例,维护中和塘的一共有九户,分别为罗、胡、俞、吕、吴、梅、张、熊、邱姓。第一周期是罗姓轮值,半个月之后胡姓将会轮值,再过半个月之后吕姓将会轮值,各姓氏以此类推。如中间有轮值姓氏不在村落,可以与剩余姓氏私下调换,调换结束需要告知河塘主(罗姓)。
河塘轮值经常发生纠纷,纠纷主要由看管不力所致。据当地村民讲述,当时在看管轮值中和塘的时候就发生过矛盾纠纷,吴姓轮值半个月之后,需要梅姓轮值,但梅姓认为吴姓在轮值的时候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导致在轮值期间有外乡村民偷水,因而建议吴姓继续轮值一周,以示警诫。吴姓拒绝接受,认为梅姓故意欺压,在中和塘两姓大打出手。最后由河塘主罗姓出面调和,坚持按照既定轮值周期进行,事情得以平息。
轮值除了有轮值目的、轮值事项以外,还有轮值责任,在各姓氏轮值期间发生重大事情,一般都需要当期轮值姓氏承担主要责任。据当地村民讲述,乌鸡塘当时就发生过重大河塘事件,由于轮值吴姓看管不力,导致外姓半夜到乌鸡塘偷水,将河塘直接开口,引水到冯家岭田地。第二天被塘主胡公发现以后,胡公当面斥责吴姓,并罚吴姓禁取乌鸡塘塘水一个月。
三 沟渠
传统时期的胡家坝主要以中和塘、乌龟塘、小麻塘为灌溉源地,由各塘引出的灌溉沟渠纵横交错,分布在田地周围,各沟渠主要围绕稻田联通,沟渠有长有短,宽约0.5米,最长的几十米,如由中和塘自西向东引出的沟渠达50米,最短的也有几米,如围绕在各塘周边的短小沟渠。[20]沟渠与沟渠首尾相连也有搭界相交,覆盖在田地内部或外部,沟渠有自然形成也有人工挖掘而成的,传统时期的沟渠多由人工挖掘而成,一般靠近谁的田地就由谁挖,不挖沟渠,水便无法自然引入田地。但也有特殊情况,如若上游种田的户主较为懒惰,没有及时挖渠,此时住在下游的农户往往会主动帮助上游的农户挖建沟渠,否则上游的水无法过到下游,下游农户的田地将会干涸。沟渠挖建的主要目的是引水过田,但有时也会用作各姓氏地界的划分标志,以沟渠为界,田地的权属有着明确的界定。
(一)沟渠挖建
1949年之前,胡家坝沟渠主要通过人工修挖而成,修挖的形式主要有合伙修挖和单户修挖,在私家宅院过道上的以单户修挖为主,在田地交界处的沟渠以合伙修挖为主。不同的沟渠形成不同的界限,不同的界限影响着村民的生产生活。沟渠依据地域位置可分划分为两种类别:一是房屋沟渠;二是田地沟渠。
1.房屋沟渠
一般由农户自家挖建或与地缘邻近的邻居共同挖建,主要用于排行、送水,如农户自家挖建,看管与维护主要由自家行使,农户与相邻农户共同挖建,则由大家共同维护,产权归属集体,在维护看管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主要依靠各农户自觉,就算相邻的农户较懒,不尽责,其他农户一般也没有相应的处置办法,只能口头指责,相邻农户不接受,最终只能自己多出力,毕竟居住地缘邻近,谁也搬不走。
2.田地沟渠
田地沟渠不同于临时沟渠,虽与临时沟渠一样分布在水田的周围,但在长、宽、深度上均有区别,田地沟渠主要分布在水田的外环,可包纳一家农户的水田也可包纳多家农户的水田,由此形成块状水田网络。通常而言,沟渠宽约40厘米、深约60厘米,[21]由一家农户或多家农户共同修挖,沟渠的修挖不仅用于排水、引水也作为相邻田界划分的依据,一家农户修挖,产权归一家农户所有,几家农户共同修挖,产权归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维护制度并有着明确的看管原则,一般以两家或多家农户口头商议为准,看管维护时间可以以天为单位也可以以星期为单位,较为灵活。同时,在看管人员的选择上少有妇女出现,一般以男性户主为主。
(二)沟渠分界
传统时期,胡家坝的水网主要由沟渠、河塘、水坑、港河组成。沟渠分为两种:自然沟渠与人工沟渠。
1.自然沟渠
自然沟渠由雨水自然冲刷而成,随季节而变动,除在自家田内形成外,一般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主要以谁占有、谁使用为原则。自然沟渠一般在低洼内堰地区形成且雨后容易蒸发,因而实际利用价值不大,多用于洗涮农具。自然沟渠划定边界的功能较弱,一般具有临时性边界功能,如水坑划分。据当地村民讲述,雨水过后,村落低洼地会形成小水坑,小水坑可以洗涮衣服和餐具,因而村民一般都会占用,为了明晰水坑边界,村民一般会用自然沟渠划界,将水坑一分为二,进行有序利用(如图2-2所示)。
图2-2 自然沟渠分界
2.人工沟渠
人工沟渠主要由人工所挖,一般分为临时沟渠与固定沟渠,临时沟渠主要用于排水、放水、引水,随雨季、雨量而临时变动,分布在水田的周围,一般沟渠围田而挖,不会太长、太宽或者太深,主要以实用性、便利性为原则,产权归挖渠者所有。因为是临时性的,所以挖渠者不会特意看管与维护,只有在种稻、平田的时候才会特意修整。固定沟渠由专人所挖,可起到田地分界的作用,沟渠由相邻田主共同修挖,共同维护,一旦固定沟渠挖建而成,相邻田主将不会随意踩界,否则会引起矛盾纠纷(如图2-3所示)。
图2-3 人工沟渠分界
(三)沟渠合作
胡家坝境内河塘众多,沟渠纵横,因沟渠挖建而出现的合作单位自然形成。最常见的沟渠合作单位主要有邻里合作、姓氏合作、异姓合作、近田合作、过路合作、跨村合作。
1.邻里合作
主要是指邻里之间合作挖渠,邻里之间特别是挨着近的两家常常一起合作挖渠,挖渠主要以房前屋后为基本范围,以邻里共同出力为主要原则,目的是排水活水,防止屋院前后泥泞不堪。合作以家庭为单位,一般不会超过五个家庭。
2.姓氏合作
主要指同姓氏之间合作挖渠,挖渠的目的较为多样,但一般以帮忙为主,不挣钱不图利,姓氏合作挖渠一般地缘距离跨度较大,挖渠之后主人会留挖渠人吃饭,以示感谢。
3.异姓合作
主要指不同姓氏之间的合作挖渠,挖渠的目的主要是赚取粮食和钱财,当时异姓挖渠一周可获得五升稻米,挖渠时对方认为挖得较好,没有偷懒,一般会在5升稻米的基础上再加1升稻米。
4.近田合作
主要指邻近田地的两三家村民互相合作,挖渠的目的主要是排水引水,灌溉田地。挖渠时邻近田地的两三家村民会各自出劳动工具,按照所挖沟渠数目平均分配任务,一般挖渠宽、深要求40厘米和60厘米,[22]在挖渠的过程中也会有善于合作的村民,主动帮助别的村民承担挖渠数目。
5.过路合作
是指以地缘距离为基本单位的挖渠单位,合作挖渠的目的一般是向自己的菜园引水,因而在道路两边的村民会合作挖渠,将水引到菜园,这种挖渠的基础是邻里之间的友好,作为回报,菜园蔬菜收获之时,村民会向合作挖渠的村民赠送蔬菜。
6.跨村合作
跨村合作是指在不同村落之间进行挖渠,多以水田灌溉为主。据吕宜钭老人讲述,上方村村民和吕家埂村民当时就进行过跨村合作,上方村田地缺水,水稻长势缓慢,于是便向水源较多的吕家埂引水,当时双方各出人力约20人,挖渠工具由各村自行负责,渠道挖成之后长约1000米,宽约0.5米。由于没有人看护,沟渠很快又被填埋,只引水一次。
(四)沟渠组织
沟渠组织是由村民自己成立的,主要负责平时乡村内部沟渠的修挖,主要包括邻里、同姓、异姓、近田、过路、跨村等组织形式(具体各组织功能参见沟渠合作)。沟渠组织发起人主要是村民,参与者也主要是普通村民,沟渠组织单位较小,形式灵活,没有固定的组织地点,除了跨村组织以外组织覆盖范围一般不会超过十家,参与组织不需要会费,但一般需要各自提供相应的劳动工具,包括铁锹、锄头、木桶、长绳等。
沟渠组织的成立方便了村民种地、借水、灌溉,加强了邻里之间的交往。沟渠组织作为一种灵活分散的组织,没有相应的规章条理,组织内部的事务多由组织参与者民主讨论,讨论结果由村民口头告知,不会张贴公示。此外,基层的保甲长不会干涉沟渠组织的事务。据吕士温老人讲述,沟渠组织是胡家坝村民自发组织的,由村民自己管理,保长或者家长一般不予以管理,但如果沟渠组织发生较大的矛盾纠纷,一般沟渠组织也无法自行调节,此时会到保公所请保长或者甲长出面调解。
四 水井
传统时期的胡家坝境内没有水井,吃水主要靠乌龟塘、小麻塘、中和塘、担水塘、啥门塘。国民党统治中后期由于河塘位置不断变迁、洪水灾害时常发生,加之人为污染严重,胡家坝地域境内的五大塘逐渐变得不再适宜饮用。据当地村民讲述,胡家坝五大河塘在200多年前已经形成,当时河塘内水质甘甜,附近村民都会到河塘取水、用水、饮水。但在1949年前期的时候,由于洪水灾害、人为污染等原因,河塘水质逐渐变坏,塘更多的时候只能用作养鱼、饮牲畜及洗衣服。
为了解决村里面吃水的困难,吕公、方公、罗公牵头,挖建了村内第一批水井,水井一般挖建在宅院里,周围由碎石头砌成井台以坚固水井口(见图2-4)。水井有私井和公井之分,私井由私人修挖,产权归私人所有,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其他村民一般不可以使用;公井也由私人修挖,产权归私人所有,但在使用上具有公共性,所有村民均可使用,但要实行共同看管原则。
图2-4 旧时期胡家坝水井
资料来源:图片拍摄于2016年7月。
(一)水井修挖
1949年之前,水井修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雇人修挖;一种是村民合挖。雇人修挖主要是从市场上聘用挖井人修挖,村民合挖主要由本乡村民出力合挖。
1.雇人修挖
雇人修挖一般都是从市场上雇用挖井人,挖井人一般由五到十个人组成,需要支付劳力费,劳力费用一般是几十块钱或者几担米,熟人的话也可以讲价,不是熟人的话一般都不可以讲价。当时挖井队人很是稀缺,在一个县城内至多有两到三家,因此很是抢手。联系挖井人要提前,挖井人会将铁锹、粗绳、长木棍、铁锤、木制井架全部由推车送到宅院内,选好地理位置,便开始动工。传统时期的胡家坝靠近鄱阳湖且村落内河塘密布,地下水十分丰富,因而挖井不需要太深,一般5~6米就可以出水。
家庭修挖水井需要有决定人,决定人一般是家主。据当地村民讲述,家主有两类人:一类是上了年龄的老人;一类是家里面的男人。家主决定家里是否需要修井,以及修建的深度和位置。据当地村民讲述,修井是家里面的大事,家里面的大事需要家主定夺,妇女和小孩没有权利决定。水井由挖井人在修挖之前选取合适位置,位置的选取主要有以下原则:一是风水方位上适宜取水;二是家庭宅院内利于护水;三是靠近厨房,便于取水。
在挖井人修挖水井之前,房主还会请风水先生到宅院内看风水,由风水先生定夺挖井位置。据当地产村民讲述,在宅院内乱挖水井会破坏家庭福泽,因此必须请风水先生看位置,然后再由挖建人挖修,否则福泽一断,家庭就会招来厄运。1949年之前,村民挖井主要在自家宅院内挖修,挖修的目的是防止其他村民偷水。挖修在村落内,其他村民一般都会在夜间偷水,为了确保自己挖修的水井供自己使用,村民都会在自家宅院内挖修。据当地村民讲述,传统时期胡家坝境内没有水井挖修在公地上,全部挖修在各家庭院内,主要原因是方便看管。水井挖修在宅院内是一种常见的形式,但有时村民也会挖修在厨房内,挖修在厨房内的目的是便于取水,特别是家里缺少劳力的时候,妇女和老人可以就近获取,进而洗涮置饭。
2.村民合挖
村民合挖水井主要是由本乡村民出力合挖,合挖的规模较小,主要以4~6家邻里为主。合挖水井的村民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家里劳动力较多;二是家境较为贫困;三是邻里关系较好。据吕宜钭老人讲述,村民合挖水井需要很多劳动力,有劳动力才可以修挖,否则没有足够人手。同时合挖水井的村民一般都是贫困村民,没有钱聘请专业挖井人,因而只能搭伙自己修挖。此外,修挖需要与其他乡邻处好关系,否则没有人愿意搭伙修挖。
村民合挖水井有着精细的分工:水井合挖需要有牵头人,牵头人一般是有威望、说话算数、其他合挖村民都会信服的人。合挖水井需要出钱出力,出钱出力按照同等原则实施,例如三家村民合挖水井,甲村民出1块银圆,乙、丙两家村民也需各出1块银圆,甲村民出1个劳动力,乙、丙两家村民也需各出1个劳动力。村民合挖水井最关键的是将水井修挖在谁家宅院,据当地村民讲述,水井一般都会修挖在牵头人宅院内,牵头人说话算话,有威望,因而其他合挖村民都信得过牵头人。
水井合挖之后需要用水,用水要遵循雨季和旱季两个规则。
(1)雨季规则:雨季降水充沛,合挖村民可以自由取水,取水没有固定规则,但一般需要各家自行出取水用具,如扁担、水桶、绳索、木瓢等。取水分为白天取水和晚上取水,一般合挖村民都会白天取水,但有些村民由于白天忙于劳作也会在夜晚取,夜晚取水需要惊动宅院主人,因而多次取水之后,会送“甜头”,以表歉意。水井修挖之后,除了合作修挖村民可以使用以外,其他村民也可以使用,但一般需要事前经过宅院主人的同意,否则就是偷水行为。
(2)旱季规则:旱季降水较少,合挖村民取水有着固定的使用规则。据当地村民讲述,每遇旱季,水井水位就会下降,取水用水将变得很困难。为了保证合挖村民都能够取水,牵头人一般会要求大伙定量取水,例如有三家合挖村民,甲村民规定每天只取3担水,乙、丙村民也必须按照3担取水,否则就会被其他合挖村民责骂。旱季取水只允许白天取水,晚上一般不允许取水,晚上不允许取水的主要原因是防止有人多次取水。旱季取水,除合挖村民可以取水以外,其他村民也可以取水,但需要支付“甜头”,“甜头”支付要比雨季“甜头”支付的多,所支付的“甜头”不由牵头人自己独拿,需要按照“均收均分”的原则分给其他合挖村民。
(二)水井产权
1949年之前,胡家坝境内主要有两类水井:一类是私井;一类是公井。私井由私人修挖,产权归私人所有,只允许私人使用。公井由私人所挖,产权归私人所用,但允许其他村民使用。
1.私井产权
私井由私人挖掘,一般挖置在宅院内,主供私人使用。其他村民如需取水,需要事先经过私井主人的允许,否则就是一种偷盗行为。据当地村民讲述,偷水行为在乡落内是人人唾弃的行为,如发生偷水行为,将会按照偷水多少来责罚,轻则言语责骂,重则扭送保所。私井由私人所挖,产权归私人,使用私井有如下规则:一是本家人员可以自由使用,包括妇女、孩童。二是邻里乡亲可以征询使用,包括乡邻、亲戚。三是本村村民可以征询使用,包括大老、保长。四是外乡村民不予以使用,包括邻村、远村。
丰雨时期,降水密集,井水上涨,私井主人一般会允许其他村民进宅院担水,担水时需要经过私井主人允许,担水所需要的工具由担水人出具,私井主人不予以提供。旱季时期,降水稀少,井水下降,私井主人一般不再允许其他村民担水,其他村民如想担水,需要提供“甜头”,“甜头”有多有少,全看邻里关系。地主、大老家都有水井,一般不会向其他村民借用,但有时也遇到水井水位下降的情况,因而地主、大老也会到普通村民家挑水,挑水需要事先经过私井主人同意,但无须提供“甜头”,相反有时私井主人会送挑水者(地主、大老)一些“甜头”。对此,吕宜钭老人讲述,以前地主、大老都是本乡土富裕人家,家家户户都有私井,但在有些年份,特别是遇到大旱天气,家里也会缺水。为了人喝畜饮,地主、大老也会到有私井的村民家挑水。有些私井主人,以此为机会,刻意讨好地主大老,因而在地主大老挑水离开的时候,会主动送上“甜头”,“甜头”一般是茶叶砖、烟叶、甜点等。
传统时期,胡家坝村民为了解决用水难的问题,也会合力修挖私井,合挖私井产权归合挖者所有。按照“产权共有、共同使用”的原则取水、用水、护水。丰雨时期,私井一般由合挖牵头人看护,使用水井没有明确限制。旱季时期,水井由合挖者共同看护,轮流值守。其他邻里村民想要取水用水,一般需要经过合挖者同意,特别是牵头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水。如村民多次取水,需要送合挖者“甜头”,“甜头”无明确要求,一般以心意为主。外地村民也可以到合挖私井中取水,但有一定的条件:一是与本乡合挖村民认识;二是取水数量较少;三是需要赠送“甜头”;四是与本村相邻。
2.公井产权
传统时期的胡家坝公井只有一口,根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全村唯一的一口公井就是吕公家所挖的井。吕公是村庄内出名的大老官,在村落内有很强的威望,村民们对吕公十分尊敬。为了树立村落内大善人的形象,吕公将自家所挖的井供全体村民使用,由此私井变为公井。公井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特别是在吕公家水井刚挖成时,村里面的村民都跑到井口取水,以致水井从早上到晚上人满为患,吕公家提供的取水木桶也被用坏。
为此,吕宜钭老人讲述,吕公当即定下了几条规矩:一是取水开放时间只能是上午时间,下午或者傍晚不能再取水。二是取水需要自行携带工具,不再提供公共工具。三是需要有人看护水井,防止水井被污染。
据当地村民讲述,看护水井的责任一般落在用水村民的身上,以姓氏为单位轮流进行看护,一般一周换一个姓氏看管,具体姓氏内部由谁看管,由各姓氏内部决定,吕公不具体指定。护井人发生失职行为,引起水井污染,吕公会对其进行惩罚。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时姓吴的在看井时没有尽到责任,在回家的时候没有盖好水井井盖,以致一头小猪掉到了水井下面,污染了水井,导致全村一个多星期没有水吃,吕公对其进行责罚,要求吴姓一个月内不得再来取水。同时在取水的时候村民自己携带木桶,吕家不再提供取水木桶。但有的时候村民也会忘记携带木桶,如忘记携带木桶,村民一般会采用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向吕公借用;二是向其他村民借用。向吕公借用一般是熟人,吕公知晓的人,否则吕公不予以借用。向其他村民借用是常见的方式,但不可多次借用,否则需要赠送“甜头”。
(三)水井纠纷
传统时期,胡家坝村民时常因为水井发生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普通村民与普通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第二种是地主大老与地主大老之间的矛盾纠纷;第三种是地主大老与普通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普通村民与普通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是最常见的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之后一般由当事双方商议解决,遇到较大矛盾,一般也会请族长出面解决。根据吕宜钭老人讲述,当时也会有其他村村民来吕公家取水,有一次邻村两个年轻人过来取水,被吕公发现以后直接将两个年轻人的木桶全部扣留,并让邻村有威望的大老过来赎人,最后邻村大老登门吕公家,吕公才将人和木桶予以归还,自此以后,再无邻村偷水事情发生。
据当地村民讲述,中华民国后期,在吕公的牵头带领下,胡家坝地域境内的村民逐渐开始修挖私井,到1949年之前几乎每家村民都有自己的私井,私井增多引起了较多的矛盾纠纷。据方晨生老人讲述,当时梅姓和吕姓是邻里,吕姓有次因为水井水质变坏,便到梅家取水,但没有事先征得梅姓同意,梅姓沿着吕姓提水的漏迹,找到了吕家,要求吕家给一个说法,吕家十分气愤,认为梅家太过小气,不宜相处,因而半年之内没有和梅家交往,之后在吕公的调解下,两家才又恢复正常邻里交往。
地主大老与地主大老之间因水而发生的矛盾纠纷较少,但遇到干旱年的时候也会发生。地主大老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主要由双方自行解决,但遇到双方无法解决的情况,也会请保甲长出面调解。据吕士温老人讲述,1949年之前,吕姓和方姓就因为水源而发生过矛盾,由于干旱时节降水较少,吕姓为了多浇灌房屋背后的菜园,就多次从方姓宅院井口取水。方姓认为吕姓是一种骗水行为,借水的初衷是给吕姓家用,但吕姓将水用在了菜田里,因此告知吕姓不再借用。吕姓认为方姓小气,将抠门话语告知其他村民,故意损坏方姓声誉。由此,两姓氏互不交往。据当地村民讲述,最终是由保长请宴,两姓才握手言和。
地主大老与普通村民之间因水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较少。但据当地村民讲述,在干旱时期有时也会发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地主大老未经过井主同意,就到宅院内取水,故意欺压普通村民;二是地主大老经过井主同意,但多次取水,取水量超过取水时的许诺,由此引发矛盾。地主大老与普通村民因水而引发的矛盾一般会由族长出面解决,但族长一般会偏向地主大老。对此,吕宜钭老人讲述,方姓是地方有名的地主大老,遇到干旱年份的时候,方姓也会让长工到邻里周边挑水,一般村民都会“买面子”,让方公长工挑水。但长工一般会多次挑水,挑水数量远远多于最初的口头协议,由此引发双方口角。发生口角时,邻里村民一般都会请族长出面解决,族长会依据事情的轻重处理,如果是口角争执,一般会将双方劝和,动手互打,一般会请保长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