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篇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实现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决定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做出各种授权决定等。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断得到健全、巩固和完善,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对促进和保障自治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自治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恢复各项权力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得到了逐步认可和行使。
(一)提出、确立和初步行使阶段(1978年12月—1983年4月)
1980年1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本届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宣告成立,开创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权机关建设的新阶段,拉开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序幕。
1980年4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务、职权概括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扩大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权力,大大提升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1982年宪法第104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由于彭真同志对四项职权的表述简明扼要,被社会各界普遍接受,成为表述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通行说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任期内,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传达贯彻五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努力执行各项职权,为推进全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在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使上,认真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围绕关系社会稳定和政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保障治安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强黄河本区段抗洪能力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加快我区林业建设步伐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一方面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认识,另一方面为推进全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规范发展阶段(1983年4月—1998年5月)
这一时间段涵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六、七届的任期。
在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期间,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大和六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5年来,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报告和汇报262个,其中,经济方面的34个,科技教育方面的16个,民政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212个;对关系全区政治、经济建设全局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做出了16个决议和决定,同时,还依法任免和批准任免了391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如下原则: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进行审议;围绕发展教育这个战略重点进行审议;围绕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进行审议;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六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期内,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责,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围绕中央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不断完善和健全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认真审议和决定自治区重大事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常委会也积极履职,共审议作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方案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议》。
第七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和自治区七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为工作目标,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应有的作用。在审议决定自治区重大事项中,主要作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银川石嘴山两市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区县级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三)持续推进阶段(1998年5月—2013年1月)
这一时期,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党的十五、十六、十七大精神和九届全国人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并坚持自治区第八、九、十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在三届任期内,认真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能,尤其是对涉及自治区各方面建设的重大事项的审议,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制。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常委会对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每一个时期党和国家重大部署及中心任务紧密联系的,与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的,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讨论的基础上,依法适时做出各类决议决定55件。内容涉及依法治区、普法教育、环境保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换届选举等方面,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为确保这些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常委会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对推进依法治区的决定、依法推进环境保护的决议、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等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视察、调查或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督促检查落实,为全区民主法制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是宁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快速发展、成绩卓著的时期。这一时期,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在推进宁夏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期间,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了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的决定,关于调整固原市原州区、泾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等决议决定。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期,恰逢自治区成立50周年。这一时期,除了常规的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外,还通过了一些对全区今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决定和决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2008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同年7月24日第十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其中,《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为后来宁夏广泛开展生态移民及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和指导作用。
(四)全面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这一时期,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区,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13年1月至2017年9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对近100项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和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涵盖了全区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各个领域。其中,审议通过的《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等在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7年8月,全国人大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该意见精神,并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自治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76号)。宁夏出台的此项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各项制度,规范了重大事项的范围,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规范和原则,对宁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的十九大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都面临着新任务和新挑战。截至2018年6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常委会,听取自治区人大各专委会、各市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相关问题、法案等的专题汇报,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修正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决议》《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常委会还审查批准了一批关系民生福祉的具体法规,审议了全区脱贫攻坚工作、宁夏财政预算执行、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专项工作报告及重大人事任免等。这些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集中反映了全区人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主要成就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本质,不仅仅是作出决议或决定,其深层次意义在于运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在于把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愿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上升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在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载体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改革开放近40年,在党的领导下,宁夏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宁夏的实践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中,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人大的重要职权,在长期实践中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对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逐步清晰
在长期的实践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范围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扩大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增加了重大事项的内容,在对重大事项范围的把握中,逐渐形成了9个方面的内容:(1)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决定的事项;(2)批准政府提请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3)决定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4)批准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和部分变更;(5)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措施;(6)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出决议;(7)批准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决定对外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批准与外国相关行政区域建立友好关系的协议;(8)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工作的重要问题;(9)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尽管利用这种方法做出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笼统,但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性规定相比,已经大大前进了一步,范围已经比较清晰。《关于健全自治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完善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
为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有效行使、具有可操作性,各级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处理程序”做出了严格要求,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处理程序也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在形式方面,重大事项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应当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出;在提出要求方面,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于每年的年初提出,因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应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送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特殊情况下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在内容要求方面,一般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及说明,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另外,对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做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重大事项,可以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执行。
(三)执行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措施进一步完善
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关键,不仅关系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效果,也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审议,表决通过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后,将决定交由“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除了要求有关部门把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外,人大常委会结合运用监督权,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情况汇报等形式,对“一府两院”贯彻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督办,防止做出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只有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执行决定的力度,才能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行使。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自治区“一府两院”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一府两院”要及时报告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也可以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依法对自治区“一府两院”执行决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拒不执行或者贯彻落实不力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在数量和内容上都进一步增多和丰富
截至2018年7月31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共做出决定决议180余项,呈现出逐年、逐届增长的趋势。同时,人大审议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容上也不断丰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就依法治区、城镇规划、优化经济环境、法制宣传、环境与资源保护、换届选举、交通通信、民族、教育、旅游、保险、移民、扶贫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决定;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特殊问题,做出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决定,为确保自治区社会稳定、政治经济稳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经验启示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要求,切实贯彻实施《地方组织法》,紧紧围绕全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积极履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神圣职权,及时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律手段变成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有力地促进了宁夏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要围绕自治区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来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1)把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区本级债务管理、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等作为重中之重,及时作出审议、决议、决定。(2)针对自治区发展历程中的重点阶段,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为配合脱贫攻坚工作,2008年5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及时为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2014年11月25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2016年,中央将宁夏确定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省区。2018年9月1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又审时度势对《关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决议》作出修改。
(二)要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行使决定权
历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抓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支持和推进自治区政府的相关工作。为保障经济活动秩序井然,及时审议通过《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为进一步提高宁夏教育水平,审议通过《关于加速发展教育事业的决议》;为解决山区居民饮水问题,审议通过《关于加速解决山区人畜饮水问题的决议》;为解决城市进程加快中,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问题,及时审议通过《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为解决幼儿入托难的问题,及时审议通过《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在宁夏进入全域旅游省区的大环境下,及时将视角跟进,审议通过《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这些决议决定都是反映民情、集中民智的重要体现,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要围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行使决定权
为彰显宪法权威,广泛传播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全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历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学习贯彻宪法、婚姻法、邮政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决议。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85年4月25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向全区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91年2月28日,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6年6月13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9年4月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议》;2018年2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及各委员,配合宁夏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针对不同时期司法工作的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适时作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议、在全区开展评议公检法工作的决定、加强案件执行工作的决议、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法律监督的决定。
(四)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行使决定权
为落实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3月11日,自治区四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加快我区林业建设步伐的建议》,1990年六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决议》,促使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1995年2月7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2000年7月2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6年10月31日,审议批准《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3日,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治理条例》;2018年5月28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这一系列法规的通过和执行,构建出宁夏保护生态环境的立体模式和安全屏障。
(五)要进一步规范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重要保证。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应有严格的运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备条件和重要环节。第一,议案的提出。法定的议案主体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议案,它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15日提出。第二,议案的审查。在此之前,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先要从所提议案的主体、事项的重要性初步判断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范围,如果属于的话,应采取何种方式,是听取报告,提出建议、意见,还是作出决议、决定等,然后再提请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三,调查论证。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将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供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好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后,连同议案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法定的议案主体(有关方面主要负责人或联名提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委会报告议案的内容及其有关说明,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作起草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常委会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委员们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根据委员们的正确意见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更加切实可行;对于特别重大的决议、决定,要经过多次审议,待大家意见比较一致后再进行表决。表决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第五,决议、决定的公布。决议、决定通过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新闻体上予以播出和刊登。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或规定)严格按照这一程序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有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步入正轨以来,加强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法治、民生、生态建设的研究,每年至少确定1—2项重大事项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和决定,推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六)要与人大其他职权行使相结合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他几项职权的行使相互统一、相互结合。在与立法权的结合上,充分发挥重大事项决定的法规属性,为立法工作作出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同时,结合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法定权力的特点,通过健全立法支持和保障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推动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完善。在与监督权的结合上,坚持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强化监督职能、规范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行动”等,将监督检查与相关事项审议决定相结合,也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参与人大代表工作方面,代表们作为党和国家各个领域的领军人物,他们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以办理议案建议为抓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最终形成关系国计民生的决议决定奠定基础。
四、对策建议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认识上与实际工作中都得到了很大进展。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仍然很不到位,存在许多不足。(1)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种种原因,对于人大地方权力机关的重要性认识还显不足,加之一些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重大事项存在不同的认识,致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制约,面临一些阻力。党委决策权替代了人大决定权、政府不积极配合人大工作、强调以支持政府工作为主,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于谨慎。(2)程序规定不完善。虽然宁夏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探索和尝试,但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的规定上各市县不相同,有些规定得比较具体;有的则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没有对决定前的调查研究等作出规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专家咨询和论证机制;有的往往较为笼统,过于简单,从而使得规定的宏观性和指导性太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往往批准性的决定多,自主性的决定少,属于政府提请批准、履行程序性的占相当比例,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社会需要,主动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的仍然偏少。(3)监督力度不够大。许多人大常委会存在对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关注较多,决定前热情很高,但对决定通过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关注不够,推动决定落实的措施不够有力。特别是对决定决议不能落实缺乏必要的问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即使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但效果不理想。决定决议没有发挥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应该具有的作用。(4)自身力量不够强。
为了更好地解决以上问题,提高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效率问题,应从健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入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提高执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自觉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地方人大职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决定权是根本,在各项职权中起主导作用,只有抓好决定权,才能带动和促进其他各项职权的行使。这一职权,既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又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鲜明的人民性,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执政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本职、不行使是失职、行使不好不称职”的理念,理直气壮、高度自觉、认真负责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项重要职权。
(二)进一步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
为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同级党委决定重大问题事先与人大沟通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联系沟通制度。在传统地方权力运行机制中,“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的工作;但是,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建立和运行“党委决策、人大决定、一府两院执行”的运行模式已是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党委要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基础上,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提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全体人民的意志,再交给政府执行。人大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善于围绕宁夏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态化机制,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即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召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参加的联席会议商定明确难以细化的重大事项内容和议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突破传统思维定势,既破除“无所作为”的观念导致决定权虚化和闲置,又要防止过分强调人大决定权而不顾实际什么都作决定;既要注重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又要支持国家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效率。政府要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建立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工作机制。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一府两院”要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进一步按照《意见》精神,厘清重大事项的界限和标准
这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2017年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自治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这是宁夏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宁夏实际提出的。按照《意见》精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年度工作报告,并依法作出决议;审议审查批准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审查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全区及区本级预算;审查批准自治区民生实事;自治区党委建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审查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全区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债务限额、本级决算;审议通过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规划的修改;授予自治区地方荣誉称号;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重大措施;审议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并依法作出决定决议等。
(四)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各项保障机制
1. 健全调查研究机制
调查研究是确保重大事项科学性、可行性的有效手段,自治区、市、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拟定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调查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建立公示听证制度
在讨论涉及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一方面要及时将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应公开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以达到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的效果。
3. 健全跟踪督查制度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常委会应当经常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视察、调研、跟踪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将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4. 压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提请;对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征求意见的,自治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或者征求意见。对三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执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三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法定的监督形式,维护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严肃性。
(五)进一步在强化内功上下功夫,提高自身素质
这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然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然要有一支结构好、能力强、作风优、过得硬的高素质人大工作队伍。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全面纠正错误观念,彻底消除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的错误,大力倡导担当精神,积极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二要加强理论学习。一方面要认真学习中央文件,全面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学习经济、科技等知识,钻研与人大行使职权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三要重视队伍建设。在注重年轻化的同时,要把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进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的质量,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职权提供智力保障。四要加强作风建设。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既要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也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审议议案、做出决定的质量,以适应新形势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实需要。
当前,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宁夏的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更好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围绕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的重大事项,认真负责地审议,并依法做出决定决议,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