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篇
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一、发展历程
(一)恢复阶段(1980年1月—1989年12月)
1980年4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谈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提出著名的人大“四权”说,即把地方人大的主要职权,通俗、简明地概括为四条:(1)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2)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3)人事任免;(4)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大“四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其中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包括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就把人大监督区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为人大监督的内容作出界定。1980年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981年,自治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建设工作的报告》《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关于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关于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之后历届常委会都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加以坚持,并在内容和方式上不断改进和拓展。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之后历届人大常委会都把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每年都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二)探索发展阶段(1990年1月—2006年7月)
这一阶段,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的逐步深入,常委会监督工作呈现出积极发展的态势,除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外,在实践中还探索运用了一些新的监督形式,并逐步形成了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人大监督与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在促进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上下功夫。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开展述职评议是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1989年12月19日,在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自治区农业厅、商业厅、公安厅、煤炭厅和卫生厅五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作了述职报告,会议对五位厅长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首次述职评议。自治区六届人大期间,在连续10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评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37个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法用法情况的汇报。这些述职评议活动,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自律,转变作风,推动了本系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同时,围绕司法公正,加大了司法个案的监督力度,依法纠正了一些案件。
(三)规范发展阶段(2006年8月—2012年12月)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依法规范监督工作,制定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废止了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工作评议条例和司法案件监督规定,停止了工作述职评议,将工作评议融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
(四)深化发展阶段(2013年1月至今)
这一阶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监督形式多样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迸发活力。党的十七大鲜明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监督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人民直接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前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坚持和实行公开原则的前提下,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直接监督。比如说,向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通过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和审议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通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充满活力的城乡社区,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邀请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或者参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有关公务活动,向人大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检举及信访,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在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论坛和博客发表意见和建议,形成强势的舆论监督;等等。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总结这些方面的经验,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努力形成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主要成就
(一)围绕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开展监督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高度重视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创新监督形式,加强执法检查制度建设,使这一监督形式制度化、法制化,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初期,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组成视察组,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987年以前,重点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审计法》《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草原管理试行条例》《土地管理条例》《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自治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关于加强执法检查的建议,常委会于1987年2月初发出《关于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经常性执法检查的通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宁夏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除了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继续检查外,还对《森林法》《草原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矿产资源法》《技术合同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专利法》《档案法》《标准计量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国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测绘法》《商品检疫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人民银行法》《教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水法》《国防法》《监狱法》《电力法》《代表法》《公路法》《防震减灾法》《人民防空法》《产品质量法》《乡镇企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筑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计划生育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人民武装工作条例》《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条例》《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乡镇企业条例》《老年人保护条例》《实施〈选举法〉细则》《建筑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等100多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据统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达150多次,上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两次以上的超过半数,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和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计划生育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有的跟踪检查多达8次。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初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检查组,深入全区各市县及其少数民族聚居的城镇乡村,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1994年,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周年之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发表电话讲话,要求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庆祝活动,组织检查组,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大检查。1999年12月、2001年12月,人大常委会在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重点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地区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了两次规模较大的检查。对每次检查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督促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全区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对宁夏民族经济、民族教育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起到了促进作用,增强了民族团结,推动了社会进步,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
农业是宁夏传统的优势产业,在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建设的报告》。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1994年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农业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1995年至今,就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减轻农民负担等问题,开展了多次全区性的执法检查。每次检查,都抓住某一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深入到农民家庭直接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督促政府认真采纳可行性意见,积极整改。通过人大常委会坚持不懈的监督检查,宁夏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兴农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大了农业投入力度,增强了农业发展的后劲;狠抓新技术的推广,增加了农业的科技含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了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强监督工作,保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宁夏农民的负担一直控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为保障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农民增产增收、促进自治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
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五大发展理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持续关注环境保护工作。早在1983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时,环保工作就引起了常委会负责人的关注。1988年专门再次听取和审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从1995年起,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为依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模较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调查和视察活动。这些活动总体上围绕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食品污染和噪声污染进行,每次都设定主题,选择侧重点,对严重的污染源采取新闻媒体曝光的形式,多次跟踪检查,直至彻底治理。通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将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狠抓全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效果。宁夏的环境保护工作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环保投入逐年增加,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环境治理效果明显,环境质量大有改善,一个依法治理环境、依法保护环境的局面已经形成。
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保证了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的逐步解决,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不断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围绕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开展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监督思路不断完善、方式不断创新、实效不断增强,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展生产力,抓经济建设,是我们党新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1985年以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每年对自治区的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族、市场、社会治安、植树造林、南部山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委员和代表进行视察。宁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3,分布地区占全区总面积的近2/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宁夏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经济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加快经济发展,是宁夏全局工作中最关键最根本的问题。从这个实际发展,根据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广泛深入的视察、调查,常委会向自治区党委作了专题报告,提出了积极合理的建议,经自治区党委讨论,作出了《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决定》。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选举法〉细则》《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加强宁夏各民族的团结,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起到了推动作用。
发展经济,特别是加强农业发展,是改变山区贫困面貌的重要途径。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搞好国民经济调整和努力发展生产的决议》《关于南部山区休养生息和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议》《关于山区生产救灾的决议》《关于发展林业生产的决议》《关于大力种草种树、兴牧促农、因地制宜,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决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还担任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南部山区各县人民政府关于种草种树签订合同的监证人,并要求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每年春秋两季对种草种树进行检查和视察。1984年年底和1985年年初,社会上出现了新的不正之风,根据代表和群众的反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组织力量,对一些国家机关和干部乘改革之机,违反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套购国家紧缺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出了严肃处理。1985年12月5日至20日,由在宁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组成视察组,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和银南地区、固原地区及所辖8个县(市、区)的工作进行了视察。这次视察,根据不同地区特点确定视察内容。对银川、石嘴山两市,着重视察计划和预算执行、基本建设、工业生产、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市场物价等情况,对银南、固原两地区,侧重了解山区建设、扶贫、教育和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既查看了国营大中型工矿企业和刚起步的乡镇企业,也察看了开始富裕起来的扬黄灌区和贫困山区的农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这次视察很重视,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介绍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结束后,视察组从农业、工业、科技、教育、物价、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等七个方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40多条改进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绝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干旱山区的种草种树要和发展畜牧业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具体指导;加快盐环定扬黄工程建设;扶持山区县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原材料供应和税收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继续增加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比例,在本地办一些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就地培养土生土长的各类人才。
进入21世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计划预算的执行、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预算制度改革、农民增收减负、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债资金使用、社会保障制度、科教文卫事业、就业和再就业、城市化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等重大改革开展了一系列监督活动,针对宁夏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竞争力不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等问题,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发展环境。
(三)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开展监督
1980年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不断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围绕中央经济工作的总基调和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紧扣调结构、转方式、推改革、促发展、惠民生的发展主线,每年选择1—2个重点领域,积极探索监督方式,创新监督途径,提高监督实效。在安排经济监督工作内容上,重点把自治区“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编制监督审查工作,作为一项“牛鼻子”工作紧抓不懈。(1)紧紧抓住“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特别是把16个约束性指标的中期执行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经济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宁夏轻重工业比例悬殊,资源能源消耗型经济后遗症凸显,工业投入总量不足,导向功能未能切实发挥作用”等加快宁夏经济结构调整的系列意见和建议,得到了自治区党委的高度重视。(2)紧紧抓住全国人大审查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的契机,积极协调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把宁夏发展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高度重视,特邀宁夏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对国家“十三五”规划审查座谈会,为宁夏的诉求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宁夏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宁夏地方金融机构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融资体制改革、服务理念创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2014年深入开展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了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对策建议。调研工作结束后,推动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式更名为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自治区出台“打好组合拳,加大中小微企业资金支持”“畅通农村融资渠道,地方金融支持精准扶贫”等一系列地方金融改革政策,对宁夏改革开放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十八大之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专题调研与专题询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运营等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上迈出了扎实的一步。目前,自治区竞争类国有企业收益上缴预算的比例,已提高到了20%,有力改善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结构。通过这种主动作为的监督方式,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在落实政策举措中与国家政策对频、合拍、共振;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经济监督工作在促进政府工作方面的能动性和实效性。
(四)围绕财政预决算审查开展监督
对政府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以及财政决算进行审查、分析、监督、批准的法律活动,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14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长期以来代表反映预算“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的问题,主动服务代表审议,从基础工作抓起,细化优化服务。(1)督促政府在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同时,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要求将“四本”预算全部提交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标志着宁夏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基本形成。(2)完善提交人代会预算文件的形式和内容。推动财政部门对预算文件的格式、版本以及相关数据、说明和解释进行完善,预算报告较之以往,内容更加细化、依据更加充分。(3)组织编写《阳光财政》解读本,简明扼要地介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政府收支预算的基础知识,以及如何解读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为代表提供全面、实用、详细的参考资料。2014年首次开展部门预算监督工作,对自治区经信委、农牧厅2个部门的预算进行了跟踪监督。2015年扩大监督范围,由2个部门扩展为6个部门,2016年扩大到了10个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批复、执行、决算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解剖麻雀”掌握实情,以小见大,以点带面,推进政府预决算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作为预算审查监督主体的人大代表,长期以来受人代会审议预算时间短、预算监督专业能力不强、闭会期间预算监督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原因的影响,未能充分发挥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作用。为了逐步克服这个问题,于2016年12月成立了自治区人大财经代表小组,搭建起了人大代表发挥预算审查监督作用的工作平台。财经代表小组成员共29人,基本实现了各分团的全覆盖。财经代表小组成员通过人代会前,参与预算工委组织的预审和财经委的初审;人代会期间,发挥审议预算报告的骨干作用;人代会闭会期间,参加财经委、预算工委组织的预算执行监督、专题调研、专题培训等活动,扩大了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度,充分表达了对预决算的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和司法公正开展监督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随着国家各个时期工作重点的变化,人大工作也与时俱进。农民负担、“菜篮子”工程、看病就医、廉政建设、污染治理、社会治安、民族教育、传染病防治等,都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上述问题,多次深入各地了解情况,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答复解决。自治区四届人大期间,正处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期。这期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突出了对政府抓农业生产、公交企业发展情况的监督。同时,对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政法、拥军优属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自治区五届人大期间,加强了对工农业生产、对外开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价格改革、城市建设、邮电交通、土地管理、乡镇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法制教育、文化市场管理、山区水电路建设、环境保护、种草种树、财贸、审计、扶贫、知识分子工作的监督,对其中有些工作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要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还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与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物价、山区人畜饮水工作的监督,突出了对整顿公司、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反贪污贿赂、普法教育、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扫除“六害”、保护文物、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工作的监督。对社会治安、物价、廉政建设、劳动就业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了重点监督,多次进行检查和视察,听取和审议有关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解决。自治区第七届、八届人大期间,经过前几届的实践,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格局已经形成,在继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全面实施监督的同时,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侧重对国有企业改革、农村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减负、国债资金使用、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和再就业、司法改革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物价、廉政建设、大案要案查处等工作开展监督。
1994年上半年,宁夏南部山区的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同心、盐池八县普遍持续干旱,灾情严重,给山区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视察组对南部山区八县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对工农业生产及群众生活情况进行了视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于7月11日至20日,对八县进行了视察。视察中,先后听取了八县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汇报,走访了30家农户,察看了12家县办工厂和乡镇企业、5个农村集贸市场、10处机修水平梯田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8个农牧场和经果林基地,以及盐环定扬黄工程灌区开发、渝河河道治理、小康村镇试点建设等情况。
自治区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监督司法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注重运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聚焦热点、难点问题,求真务实,跟踪督办,把法律规定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常规的工作做实,力求全面促进公正司法。共听取和审议全区法院基层法庭建设、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全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公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多个专项工作报告。对法院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等2个报告开展了满意度测评。2013年听取审议的法院基层法庭建设和2014年听取审议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公诉工作等,都是群众关心、代表关注和“两院”关切的问题。2017年,还安排听取和审议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报告,将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执行作为调研课题,开展专项调研。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有关要求,选择听取和审议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每年选择听取“两院”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各一个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三、经验启示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这是对人大制度的深刻诠释,也是对人大监督职权的深刻定位。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本职,始终坚持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克服各种错误认识和畏难情绪,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监督职权,做到不缺位、不失职。坚持人大不直接解决具体问题,但要依法推动问题得到解决的理念,紧紧围绕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社会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增强实效,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检查,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推动全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民生改善,确保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自觉将监督工作置于党领导下的全局工作之中,在实践中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紧紧围绕党委的决策和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开展监督工作。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不断加强国家权力机关与党组织间的工作联系,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组织重要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前,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取得支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并使之应用到监督工作的实践中去。把人大监督的过程,作为动员、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执行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政策和部署党委工作的过程。通过监督,及时督促“一府两院”纠正工作中的偏差,保证党委意图实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会主动融入自治区党委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关于“两区”建设、全区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沿黄经济区战略部署、营造“两优”发展环境、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全面深化改革、产业转型升级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等重点领域及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题调研,分析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一些困扰宁夏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对外开放等根本问题得以解决,不仅让全区人民收益,在西北乃至全国都发挥了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二)服务发展大局,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永恒主题
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是地方人大的主要职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动政治文明建设中,始终注意把握好人大工作与经济工作中心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宁夏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近些年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减慢,面对严峻的局面,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推动全区经济提质增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及时跟进,对全区经济发展情况深入全面调研,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经济发展上,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沿黄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应对金融危机确保进出口贸易平稳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重大项目推进、“十二五”规划执行及“十三五”规划编制等专项报告,指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发展难题,拓展发展空间,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全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推动全区经济企稳回升。加强财政预算监督,发挥审计监督“刚性”作用,督促政府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切实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就科学规划、优选项目、加强管理、完善机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开展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在重大事项决定中,紧贴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行使决定权,作出有关决议、决定,全力支持和服务发展大局。围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在依法行政、加强勤政廉政上充分发挥作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围绕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上充分发挥作用,尽力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理顺情绪,减少阻力,增强合力,维护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
(三)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坚实基础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夯实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努力创造条件,大力营造“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得到充分尊重,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得到广泛支持,人大代表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良好氛围。首先,通过创新完善代表工作机制、开展代表履职全员培训、召开政情通报会、闭会期间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有效活动,强化代表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其次,通过加强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密切代表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精心组织代表开展各项履职活动,积极为代表参政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搞好服务,切实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夯实人大工作基础。再次,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代表作用的发挥是无价的政治资源。(1)发挥代表的代言作用,按照“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组织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掌握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2)发挥代表的督政作用,切实搭建代表履职平台,丰富代表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督促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党委决策部署。(3)发挥代表的表率作用,鼓励代表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优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作榜样,当表率。
(四)维护群众利益,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本职要求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在行使国家权力,人大监督就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解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对重大民生问题的监督,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紧紧围绕全区生态移民、教育、就业、住房、物价、医疗、社保、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集中视察或专题调研,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一府两院”解决有关问题,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高度重视扶贫攻坚工程,并将这项工作作为“民生计划宁夏行”活动的主题,开展集中视察,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推动政府完善扶贫攻坚工作机制,千方百计增强贫困地区的自身“造血功能”,实现精准扶贫,良性循环。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深入乡村和社区调查研究和开展视察,坚持问情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群众路线的指导思想,积极有效地行使人大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倾心听取民声,深入了解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全力化解民忧,把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各阶层人民的具体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督促“一府两院”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充分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严格交办、跟踪督办、定期反馈、重点检查等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办理工作机制,并不断加大督办力度,强化督办措施,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让代表真正满意,使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和落实。
(五)实行科学监督,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本届人大常委会始终注意正确处理加强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监督是督促改进,也是支持笃行。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目标一致地开展工作,通过参加业务会议、工作协调会、相互交换信息等积极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双方工作中需要彼此支持与配合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紧紧围绕事关发展民生大局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精选工作议题,改进监督方式,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1)树立监督工作新理念。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价作为对人大工作的评价,用支持的思维思考监督,从支持的角度部署监督,以支持为目的开展监督。(2)不断增强监督责任。牢固树立进取创新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直面矛盾、敢于说真话,为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发挥好作用。(3)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在履行监督权力过程中,注重突出监督工作重心,努力做到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监督,围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展监督,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全力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对策建议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监督,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民生改善。但还存在监督主体素质不够高、法定监督方式运用不够灵活、监督实效不够强、对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监督薄弱等问题。
(一)增强人大主动监督意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到抓监督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为反对而反对,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明确人大监督最根本和更重要的是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最终目的是推动和改进工作,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这是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敢于较真,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坚持一抓到底,对人民负责,做到有位不越位。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改变以往“政府需要什么就支持什么”,把监督工作侧重于对“一府两院”的支持配合上,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主人翁意识和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到位,真正做到有位、有威、有为。
(二)加强人大监督法治化建设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罢免和撤职、质询、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监督法》2007年1月1日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操作比较原则,特别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以及刚性监督手段如何运用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范围。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法》的修订列入议事日程,对《监督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完善和方便操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要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进一步对人大常委会法定监督方式程序及运用进行细化,以及对质询、撤销、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使用进行规定,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重点问题的调查处置等进行明确,使人大监督更加有法可循、有规可依。
(三)运用好法定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方式
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监督形式,是强化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主要表现。因此,既要重视运用法定的常规性的监督方式,又要大胆实践,用于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监督形式和手段,使之更好地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服务。用足用好法定监督工作方法。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结合起来,把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结合起来,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问、敢管、敢查,既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柔性监督形式,还要敢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刚性手段,切实加强重点监督、跟踪监督和公开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要强化监督结果的跟踪落实,对没有落实到位的盯住不放,对屡查屡犯的问题,依法督促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该通报的通报,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敢于监督,对严重失职造成失误的事件,要善于去问责。对关乎民生民权等一些重大问题,还要与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结合起来去解决,要把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用活、用足、用到位。创新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监督实效的新手段、新方法,不断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要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权力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代表监督与常委会监督结合起来。严格执行督办制度,组织人大代表或由工作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