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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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视频监控系统

4.3.1 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摄像机、视频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监视及操作终端、管理软件、传输网络和附属设备组成。

4.3.2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4.3.3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实时显示和记录受监控区域内的人员和物体的特征。

2 应能按需要检索、回放、下载所录制的历史图像。

3 监控画面的显示应能进行编程,并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画面上应叠加摄像机的编号、位置、时间和日期信息。

4 应与城市轨道交通时钟系统同步。

5 应能根据设置的报警触发条件发出警示信息。

6 应具有操作日志,断电或关机后信息不应丢失,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小于90d,且在保存时间内不可删除。

7 应采用数字网络化组网模式。

4.3.4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配置应以固定摄像机为主,可根据需要辅助设置云台摄像机。

2 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3 摄像机灵敏度应与环境照度相适应。

4 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信息、能与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并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实现联动。城市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规定。

5 监视范围内应无遮挡。

6 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对监控持续时间的要求,重点防护区域、重点部位和无人值守场所的监控设备应满足24h不间断运行的要求。

7 摄像机所拍摄的画面不应出现变形和扭曲,系统的实时显示和录像回放图像质量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规定的主观评价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车站本地存储、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280×720,图像帧率应大于或等于25fps。

8 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9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时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2h。

10 安装于车辆基地各出入口处的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拍摄到所有进出机动车辆的车牌号。

11 安装于车站各出入口的摄像机中,应至少有1路能清楚拍摄出入口外15m范围内的人和物的活动情况。人员从进入车站到离开车站期间应被拍摄到不少于2次的正面图像。

12 安装于车站站台的摄像机应能覆盖列车客室门的区域,清楚拍摄人员候车和上下车的情况,且拍摄画面应可连续拼接。站台土建结构为增加车厢编组预留长度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也应预留摄像机布设条件。

13 车站通道和检票口等部位的摄像机安装角度和摄录图像质量宜满足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的需要。

4.3.5 视频监控系统宜结合人脸识别和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视频分析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对预先设定的异常行为和可疑物体进行识别并报警的功能;

2)在预先设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观察搜查预先设定的异常事件的工作能力;

3)对预先设定的目标进行连续跟踪、显示和视频搜索的功能;

4)客流统计功能。

2 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人脸识别系统宜具有采集、存储、布控和检索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位于通道和车站检票口的摄像机布防时,宜对出入该区域的人流拍摄人脸正面图像,图像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的要求;

2)宜对采集到的人脸正面图像进行存储,保存人脸部分正面截取图像及场景照片,形成人脸图像抓拍库;

3)宜将采集的人脸与布控库进行比对,或在存储的人脸图像抓拍库内检索出与特定检索目标相似的人脸供人工确认;

4)系统多机大规模应用时,宜支持分布式联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