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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体设计
4.2.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与新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检验和验收。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应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改、扩建时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4.2.2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安防集成平台。
4.2.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集合成为一个整体,并应由独立的安防集成平台统一进行管理。
4.2.4 系统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4.2.5 系统信息安全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规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2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2080和《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8部分:传输网络技术要求》GA/T 669.8的规定。
4.2.6 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