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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入侵报警系统
4.4.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显示、处理和记录设备组成。
4.4.2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
4.4.3 入侵报警系统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有效的探测和报警,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未经授权人员的进入进行实时探测,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
2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设防或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3 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4 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记录信息不得更改。
4.4.4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同传感器的原理、功能和性能,根据安全需要进行设计,应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2 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警信息、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并应能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联动。
3 在周界和无人值守的场所,系统应具有24h布防功能。
4 系统触发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5 采用脉冲电子围栏或其他形式围栏的围栏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照明联动使用。脉冲电子围栏的脉冲电压应在5000V~10000V之间,并可按需多档调节;应具有线线电击威慑及定位告警显示功能。
6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后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8h。
7 系统报警、误报、设防、撤防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应有漏报警;
2)声光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信息不应丢失;
3)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不可撤防设置功能和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