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7-2016 升船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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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型及布置

4.1 形式选择

4.1.1 升船机的形式应根据下列条件,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1 航运条件应包括通航规模、船型、货运量等;

2 自然条件应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

3 工程条件应包括枢纽总体布置、通航水头、水位变幅与变率、枢纽运行方式等;

4 施工条件应包括施工程序和方法、对外交通等。

4.1.2 升船机形式的确定应兼顾枢纽泄洪、冲沙泄水、电站日调节和事故甩负荷等对升船机运行的影响,当没有工程案例可循时应通过模型试验确定。

4.1.3 升船机的级数宜采用单级,当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或提升高度过大时,可采用两级或多级。

4.1.4 大中型升船机应采用湿运形式,干运形式仅可用于通航100t级货船的小型升船机。

4.1.5 大中型升船机宜选用垂直升船机。当枢纽河岸具备修建斜坡道的地形条件,且投资较小时,以通航货船为主的小型升船机,可选用钢丝绳卷扬式斜面升船机。

4.1.6 承船厢不下水式垂直升船机应采用全平衡式,承船厢下水式垂直升船机应采用部分平衡式。

4.1.7 当航道的通航水位变率相对较小时,宜采用不下水式垂直升船机;当航道的通航水位变率较大时,宜采用下水部式垂直升船机。

4.1.8 全平衡式升船机的驱动形式应经技术经济和安全性比较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