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海洋能开发的战略规划
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海洋规划的研究,以利于加快海洋开发利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海洋战略规划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先后发布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十一五”海洋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国海洋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等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并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壮大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这些足以说明国家对于海洋能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战略等级,因此在我国海洋能的开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的海洋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例如,岛屿被占、资源遭掠问题严重,我国海洋维权形势严峻;海洋资源开发不足与过度开发并存;海洋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区域布局尚需优化;海洋污染形势严峻,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依然较大;海洋资产家底不清,海洋科技水平与科技贡献率低;全民海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海洋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基于这样的现状,2008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报送的《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首次发布的海洋领域总体规划,是海洋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对促进海洋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规划共分为10个部分:机遇与挑战;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海洋经济的统筹协调;海洋公益服务;海洋执法与权益维护;国际海洋事务;海洋科技与教育;实施规划的措施。
2.《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经济规模已经使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产业总产值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海洋各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海洋经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指导、协调和规划,体制上不够完善,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等。这些问题需要研究制定一个突出国家层次、具有宏观指导性、综合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保证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2000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国家海洋局的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海洋局协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经过广泛调研,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初《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上报国务院,2003年5月国务院发出通知批准实施。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共有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指导原则、发展目标;第三部分是海洋产业;第四部分是海洋经济区域布局;第五部分是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第六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措施。这是我国政府为促进海洋经济综合发展而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文件,这对于我国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促使海洋经济各产业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进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3.《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把海洋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1992年,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精神,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作为重要的行动方案领域之一。为了在海洋领域更好地贯彻《中国21世纪议程》精神,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中国在1996年制定了《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共分11章:战略和对策;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海洋与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海岛可持续发展;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科学技术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沿海区、管辖海域的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国际海洋事务;公众参与。继《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之后,国家海洋局又制定了《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将《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的行动方案领域分解列项而成的可操作计划,是实施该议程的重大步骤和具体行动。
4.《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为了合理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在广泛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2002年9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发布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突出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我国管辖海域划定了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与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10种主要海洋功能区,并提出了每种海洋功能区的开发保护重点和管理要求;二是确定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中30个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重点海域包括近岸海域、群岛海域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三是制定了实施区划的主要措施,包括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认真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支撑体系、搞好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
5.《海水利用专项规划》
早在2000年,海水利用领域就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2003年,海水利用被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9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
《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十一五”(2006—2010年),展望到2020年,阐述了我国海水利用的现状、面临的形势,明确了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提出了今后将实施的十大重点工程等。该规划是我国水资源综合利用战略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指导我国中长期海水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海水利用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6.《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不断完善,通过开展资源评价、组织特许权招标、完善价格政策、推进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体系,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进步,产业实力明显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可再生能源已步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阶段。
7.《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2013年12月27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纲要提出,到2016年,我国将建成具有公共试验测试泊位的波浪能、潮流能示范电站以及国家级海上试验场,进而为我国海洋能产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和支撑保障。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明确了我国海洋能发展的5项重点任务:一是突破关键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原始创新的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盐差能所需的新技术、新方法研发及相关技术研究与试验;二是提升装备水平;三是建设海洋能电力系统示范工程和近岸万千瓦级潮汐能示范电站等示范项目;四是制定海洋能资源勘察、评价、装备制造、检验评估、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接入电网等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五是在前期海洋能资源调查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南海海域海洋能资源调查及选址计划。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指出,发展海洋能是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实施节能减排的客观要求,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国沿海和海岛能源短缺的主要途径,是培育我国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现实需要。要把开发利用海洋能作为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海洋经济、缓解沿海及海岛地区用电紧张状况的战略举措,推动海洋能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培育可再生能源新兴产业。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还提出了5项保障措施,即优化海洋能激励政策环境、健全海洋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海洋能开发利用管理、建立海洋能技术管理体系、形成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机制。
8.《国家“十三五”规划》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在国际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和我国发展动力转换的形势下,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为此要拓展发展新空间。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涉及海洋能产业发展的有以下3个方面:
(1)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节能环保、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支持、引导海洋能制造相关企业上市工作。
(2)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壮大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3)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构建新型制造体系,促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发展壮大。
9.小结
各国海洋能政策和路线图都是在基于本国海洋能资源储量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我国应以908专项“我国海洋能调查成果”为基础对海洋能的分布和开发潜力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发展海洋能的总体发展路线图,评估开发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建立健全海洋能管理机构和法规,合理规划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