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理论与实践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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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程验收监督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需要经历各种各样的验收,如原材料、配件和设备进场的验收、金属结构制作出厂前的验收、工序交接验收、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使用前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这些验收有的是在施工单位内部进行的;有的需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有的不仅需要建设、监理单位参与,还需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有的有质量监督部门参加;有的还需主管部门参与。就其验收的组织单位来说,有的是施工单位自己组织的,有的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有的是监理单位组织的,有的还需要建设主管部门来组织。一般来说,施工单位自己组织的通常是细部、局部的验收,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是完工验收或参建各方主体之间的交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的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阶段性验收或整体验收或最终验收。

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定,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的验收,如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等,由法人组织的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安全设施和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阶段验收是指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畜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又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工程验收是对工程建设情况的一次系统检验,质量监督部门应尽可能参与有关的验收工作,以便较好地掌握和了解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为更好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于质量监督计划中明确的特别是有关规定中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到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的验收点,一方面施工过程中有关方面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到场;另一方面,质量监督部门也要随时掌握和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便于提前进行工作安排,做好足够的思想准备。如果没有特别重要的理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都务必亲自到场,以维护良好的信誉。如果真正有特别重要理由不能到场,也应委托他人代行自己的职责,最好有正式的书面委托。还可借助现代社会信息传递方便、快捷的条件,事先向有关方面说明其不能到场的原因。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是从程序上把关,在不同的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有不同的重点。现就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类验收中的有关工作内容作如下介绍。

2.4.1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对在分部工程验收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验收工作组予以考虑。根据有关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工作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抽查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进行核备,看其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2)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统计分析资料,看其统计分析方法是否正确。

(3)检查分部工程施工中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已经过复查验收合格。

(4)检查提交验收的分部工程是否具备了验收的基本条件。

(5)了解和掌握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和机电产品质量情况。

(6)根据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核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应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的程序。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并将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对大型水利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7)列席大型水利枢纽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4.2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统计分析方法是否正确,结果是否满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

(3)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已有明确结论,是否验收合格,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缺陷备案。

(4)由项目法人主持并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外观质量评定组,对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评定,根据外观质量标准、质量评定项目及检测结果,给单位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打分,计算外观质量得分率。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派员参与其外观质量评定的工作过程,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以便为核定外观质量评定结论了解和掌握更多的情况和信息。

(5)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监理是否进行了复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检查各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或有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7)检查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8)根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核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应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的程序。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将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9)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2.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或一个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当受监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合同完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期间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满足运行要求。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5)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的鉴定是否合理。

(6)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7)必要时,列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议。

2.4.4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阶段验收期间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资料及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统计分析方法是否正确,是否满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

(3)检查被验收工程是否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已按规定经验收合格。

(4)编写工程阶段验收的质量评价意见。

(5)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向工程阶段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意见。

2.4.5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其他工程竣工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2)检查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检查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已经过复查验收合格。

(4)检查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5)检查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6)根据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核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应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的程序。由项目法人将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7)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自查会议。

(8)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参加工程项目竣工技术预验收委员会工作,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参加竣工验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