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质量保修期监督
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指出的“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的要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也应属质量监督范围。
工程移交前,虽已经过验收,有时某些工程还未经过使用考验,还可能有一些尾工项目尚未完成,需要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经过正常使用的检验,在这一期限内,施工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尾工项目和修补好可能出现的缺陷。这一规定期限就是保修期。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若项目法人要求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
在保修期内,承包商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由项目法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商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有关方面验收合格为止。
项目法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或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商应按有关方面要求负责修复,直至其检验合格为止。经有关方面检验,确属由于承包商施工中隐存的或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商承担修复费用;若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由于其他承包商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项目法人承担修复费用。
保修义务的承担及维修的经济责任的承担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项目法人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项目法人采购的,由项目法人承担经济责任。
(4)因项目法人(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项目法人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项目法人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一般应先由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当问题严重、紧急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则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分清责任,按责任大小由责任方承担不同比例的经济赔偿。
保修责任的终止以有关方面签署或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商时结束,时间一般应在保修期满28d以内。若保修期满还有缺陷未修补,或工程质量出现永久缺陷,其保修责任可不受保修期限制,具体时间可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在保修期间,质量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回访;检查、了解工程运行中的质量状况;参与和监督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保修;监督和参与质量问题的责任鉴定和处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