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达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6章 近代對法治的見解

在Dicey提出學說一百多年後的當代,英國前任首席大法官Lord Bingham在2007年也提出了他對法治的見解。當中既保留前人的基本原則,例如人人都要守法等,也加入了更多具時代背景的思考。

首先是審核政府的行為,和法律的合法性、合憲性。前者講究是否有法律依據,後者則更進一步,即使是依法而行,還要考慮行為本身或所依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如有違憲,便應該撤回或取消。在香港,我們稱這個司法程序為“司法覆核”,其他地方也稱之為“違憲審查”或“司法審查”。

此外,是獨立的法庭。

還有是關於市民知道法律的權利,即保障俗語所謂的“不知者不罪”原則。這便要求法律是可接觸、可明白、清晰、確定,以及可預測的。這樣市民才能分辨何事可為,何事不可為。

另外,是法律要對市民的基本人權有充分保障。什麼是基本權利?簡單說就是反映世界認同的一些基本價值。在運作上,這裡有兩個層次的含意。第一,法律適用於所有人,沒有人是特別的、享有不必要的特權或特殊優惠,以及能夠享受不同等的待遇(當然一些特殊情況除外,例如照顧殘疾人士等)。總體來說,跟Dicey所說的沒有人應該享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利相似。

第二個層次,是法律有能力保障市民的基本人權。這一方面,除了法庭有效運作、市民普遍尊重法律和法庭之外,也涉及政府的強制力,例如員警執法,作為支撐落實法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