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达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5章 Dicey的法治定義

近代普通法體系中,英國法律教授A.V. Dicey於1885年提出他對法治的見解。

他的學說主要有三點。第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Supremacy of the law)。“All men are ruled by law and by the law only.”所有人都由法律規管,並只由法律規管。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No man is above the law; every man is subject to the law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這個概念是從第一個概念衍生出來的。當我們說法律是最高的,每一個人都受法律管治,但若它不公平的話,那怎麼辦?因此,如果認同法律具有最高性,那它對待每一個人都必須一樣,不能厚此薄彼。各人均享受法律,公平地保護著各自的權利,沒有人的權利可以凌駕別人的權利。

第三,憲法原則,或說市民權利,都是由法庭判決的。“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rights of citizens) are the result of judicial decisions.”除了重視法律外,重要的就是法庭的權力,以及司法管轄權。具體而言,只有經過法庭審訊並被判有罪,才可以認定一個人是犯法。在這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認為是罪犯。而且任何人均須遵守同一套法律、受同一個法庭管轄。

筆者希望把法學界和法律界其中一個影響最重大、也最廣為接受的學說介紹給社會,讓讀者面對法治這樣一個虛無的問題時,可以有更多個人思考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