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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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庭和法治

一個社會要達到被稱為法治的水準,最起碼有四項條件,分別是: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司法獨立、權力分立(全世界沒有一個地方是絕對的權力分立,這裡所指的是功能或職能上的分工,以形成制約和平衡)。只有兼顧四者並達致相當高的水準,才可以被稱為法治社會。

法庭審案最重要的,不止要秉行公義,還需要彰顯公義(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相信說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獨立、有效彰顯公義、公平公正的,會獲得普遍認同。

但是,近日卻聽到一些例如“法庭禁制令由單方面提出,不一定要遵守”等鼓吹不遵守法庭判令的言論;甚至如“對裁決感到失望及憤怒,因裁決是按申請人的要求而作出”(這個評論有違法律邏輯。事實上,法庭本身不會超越申請人的申請範圍作出裁決。評論人可能是想指摘法庭偏袒申請人的意思。摘自關於“臨時禁制令申請人對吳定邦案”的評論)、“案件因技術問題,被告被判無罪釋放”(這似乎是透過個人價值觀的判斷,質疑法庭判決的實質正義,違悖了法律審判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摘自關於陳永良被控施以酷刑案的評論)等言論,以及自己一方敗訴便歸咎法官誤解法律的謾罵,正正傷害了法庭的權威性,違反法治精神,其禍大矣。

如果社會人士不服或者不服從法庭判決,慢慢就會使整個社會對法治失去信心。如果市民不尊重司法制度或對司法制度缺乏信心的話,整個制度就會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