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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什麼是法治?
基本理念
公義、法治、自由、民主、平等,可能是當代關於人權最普及的追求。不過,這幾個理想是有先後次序和關係的。什麼是正義?柏拉圖在《理想國》一書當中所提出的這個問題,開啟了西方社會的政治哲學。之後,阿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84年提出了法治比較人治為優的概念。公義締造了法治的基礎和標準,而擁有了真正的法治,我們的社會才有規則,逐步建立起自由、民主和平等的理想。當然上述的五種理想,每個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課題。本書篇首選擇法治的概念作開端,這兩個字十分簡單,但當中包含了太多的元素。法治是一種文明社會所追求的理想狀態,同時也是用來評估這個文明社會制度的標準。當然每個人的看法可能會有點不同,但當中仍有一些為大家所共同認知的,這些就是法治的基本含義,例如依法辦事。當然這還是不足夠的,還應該包含這些法律都是好的,即所謂“惡法非法”的批評;此外還應該包括比例原則。例如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做了小偷,就把他們的手砍掉,而應該制訂與犯罪行為相適應和合理的懲罰標準。
隨著時代的變化,社會對於法治的概念可能也會有些不同。筆者在此引用英國重要法律教授A. V. Dicey在19世紀提出對英國憲政制度發展的觀點,供大家參考。Dicey認為法治應該包含三個最重要的原則:(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司法運作和判決當中最重要的考慮是市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