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從法治說起
2014年發生的“佔領事件”和相關的一系列社會爭論,給本來相對平靜的香港社會造成很大衝擊。其中最受震盪的,是我們經過數十年努力建立、過去一直充滿信心並賴以自豪的法治基石。事件爆發期間,社會出現了很多不同的說法,有人說事件衝擊了法治精神,也有人說沒有。香港社會一直以來對於“法治”的認識和理解,一下子變得模糊起來。“法治”作為香港核心價值之重心,其模糊化使得香港社會出現精神上的人心惶惶,影響極為深遠。
在一些申請臨時禁制令的案例[1]當中,法庭通過判詞表示情況十分讓人擔憂的是,不斷有一些公眾人物(包括一些接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反覆向公眾和示威者公開提議,他們可以不遵從“單方面”禁制令;而且這種不服從命令的行為,也不會破壞法治。法庭認為這說法是錯誤和不正確的,並會導致公眾和被告對法治產生錯誤的理解。所以,佔領行為已經使程序正義和法院權威陷入真正的威脅,嚴重削弱香港的法治基礎。
為此,法庭決定採取行動,努力保護和維護法治,以確保社會公眾的最佳利益。這包括在禁制令當中列入對警員的授權方向,期望藉此向被告發出一個明確的信息:法庭的民事命令是必須遵守的,違反將帶來嚴重後果。在作出這項授權時,法庭也援引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MacMillan對Simpson案作為參考,授權任何維持和平的工作人員(包括警員),對有合理和可能理由相信正在違反法庭命令的人進行逮捕。判詞最後還特別強調其擔憂:公眾,特別是被告,正在面對誤解不服從法庭命令嚴重後果的風險(包括對法治的嚴重影響),這可能會釀成被告繼續違反禁制令,阻撓警方履行職責,並出現糾紛。
判詞中還指出:香港一直以來始終堅持法治的理念。這個理念一直被珍視且深受廣大市民小心守護。它被普遍認為是香港邁向文明、安全和有序社會的最重要基石。法治必須堅持包含每個市民和政府都需服從和遵守法律。所有人均受到法律的支配和約束。
根據法治原則,即使被告認為法庭命令是錯誤的,也不應該簡單地不服從,而是應該先遵守,同時尋求並按照適當程序上訴。法律不能容許其命令的服從與否是由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來作出選擇,即使包括自認為的良知。即是說,法律的最高性,在於不是由個人來自行選擇是否守法。
因此,如果有人說我們可以自由地或故意先不遵從法律,只要事後接受違反法律的後果,就不會削弱法治的話,這是錯誤的。如果這樣,任何文明有序的社會都無法切實有效地落實法治。對法治的堅持,必須建立在法庭命令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的前提上。這也是為什麼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庭的尊嚴和權威,是法治理念的其中一個基本原則。人們在面對任何大規模的改革時,都容易受到刺激而感覺亢奮。這種情緒促使內地進行經濟改革時,人們的奮發圖強。當香港正在討論政制改革時,人們也熱情高漲;2014年底的那幾個月,正是情緒被調動至頂峰之時。
隨著事件逐漸平息之後,我們實在很有需要再從法理和政治學的角度進行梳理,對法治、民主、平等、公義等概念作出反思,並整理事件所引起的爭議。釐清問題的反思將有益於整個社會,對於香港市民質素的提升也是一個契機。
過去三十年來,香港不斷經歷著法治制度和政治生態的急促發展。事件讓我們能夠在混亂的情況下,重新認知一些最根本的東西。
《聖經》裡面以“迦南之地”來形容流著奶和蜜的美好之地;柏拉圖則將正義的制度稱為“理想國”。對於物質文明高度豐富的香港社會,我們追求的奶和蜜,更是精神上的文明和豐盛。
本書扎根在2014年的時局,通過對本地和國際事件的評論,帶出背後的一些理論和理念問題,跟讀者分享。
這是我們冷靜思考的開端。
注释
[1]香港法庭在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對吳定邦等人(案件編號:HCA2086/2014)、Goldon Investment Ltd對Wong Yuen Ching等人(案件編號:HCA2094/2014),以及香港計程車會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對吳定邦等人(案件編號:2104/2014)等關於申請臨時禁制令的案件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