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讨价还价的能力
在医疗行业,客户讨价还价的能力特指患者降低医疗机构价格的能力。它受医疗机构拥有患者数量、每个患者的重要程度及患者从一家医疗机构转换到另一家医疗机构所需成本的影响。由于公立医疗机构的支付方主要为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所以这里所指的是针对医保的议价能力。
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的“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大目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而变化调整的。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2)诊疗项目目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检查项目,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以此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
(3)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给付范围。为规范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各省市还制定了相应的办法,确保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对照“三大目录”,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分三类:第一类是直接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第二类是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第三类是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而由个人全部自付的费用。其中,使用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乙类两种,不在目录内的药品为自费药品。甲类药品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首先承担费用的10%~3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自费药品不报销。
使用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分为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的项目、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比例报销的项目、自费诊疗或服务设施项目三类。直接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比例报销;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比例报销的项目个人首先自付10%、15%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自费诊疗或服务设施项目不报销。
2018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在组织架构上,不仅整合了此前人社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计委[1]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还囊括了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集中了以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职责。这样一来,极大地提高了医保作为付费方的议价能力,打破了从前医保在跟医院的谈判过程中,不占优势的局面。在医保局成立之前,医院花多少,医保就得付多少钱,主要原因在于,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供给方面形成行政垄断,这种局面在地市医疗服务市场中尤为突出。新机构有利于理顺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关系,调整催生了一个集中的付费方,并能借此推进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
[1] 2018 年3 月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