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1.5.1 会计机构的设置
1. 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以下3种。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独立负责会计事务的内部机构,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稽核,即稽查与复核。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是在会计机构内部,对于本机构在会计流程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自我检查或者审核的一项工作,是对会计信息的再确认、再监督的过程。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稽核可以对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制止,发现或者防止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或者其他侵害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在会计业务发生之前,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合同等有关项目的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正确、相关指标之间能否衔接进行审核;②对已经发生的财务收支或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③对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正确进行审核;④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进行账实核对,确定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审计制度。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工作,因此,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的。
(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严格区别于通常所说的“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等,“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只是一般的会计,并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也不是会计主管人员。
(3)实行代理记账。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且未配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准则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③对委托人要求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3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5.2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前提,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1.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通常,业务活动规模大、业务过程复杂、经济业务量较多和管理较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会相应较大,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会相应较细,会计人员和岗位也相应较多;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较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机构会相应较小,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会相应较粗,会计人员和岗位也相应较少。因此,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一般而言,小型企业大都“一人一岗”和“一人多岗”,而大、中型企业“一岗多人”的情况则比较普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也称为会计责任分离,实质上是我国传统的“钱、账分管”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它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①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即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等;②对出纳等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规定;③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除此之外,组织分工、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也属于内部牵制制度的内容。
在一个单位中,会计的舞弊行为大多牵涉到对现金的贪污、挪用,所以,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证货币资产的安全。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的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人员一人承担,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样,为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当然也不得由出纳人员担任。当然,出纳以外的人员也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
(3)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单位要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
(4)建立轮岗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轮岗,不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③出纳岗位。
④稽核。
⑤资本、基金核算。
⑥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⑦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⑧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⑨总账。
⑩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⑪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⑫其他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如表1-7所示。
表1-7 会计工作岗位与非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但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等工作相关的岗位(如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1.5.3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这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如果不做出这种规定,调动或者离职人员迟迟不办交接手续,就会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1. 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2. 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做安排,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原因、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2)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如下。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所谓“监交”,就是监督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就意味着办理交接手续的岗位不同,对监交人员的要求也不同,如表1-8所示。此处仅就“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进行阐述。
这里所谓的“必要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监交,如单位撤销、合并时的监交。
表1-8 监交人员
②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单位负责人故意拖延时的监交。
③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如单位负责人与调动、离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时的监交。
监交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交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其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1.5.4 会计从业资格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以第26号令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以第7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1日财政部以第82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①出纳;②稽核;③资本、基金核算;④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⑤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⑥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⑦总账;⑧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⑩其他会计工作。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3门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合格,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也即会计从业资格所有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需要说明的是,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有效期或者长期有效政策的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了部分免试科目并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鉴于铁道部已撤销,该部原有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的职能,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下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①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②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③接受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④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⑤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会计从业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③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后,会计从业人员仍应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监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于2013年7月1日前建立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下列信息:①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③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④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⑤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⑥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⑦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3)监督检查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制度如下。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并对持证人员相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a.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b. 持证人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c.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d.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e.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a.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b.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c. 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做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③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a.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b. 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变更登记制度。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5)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等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6)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新的规定执行。
(7)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做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④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8)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5.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保持并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有以下几个。
①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3个级别。
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②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③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3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为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①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②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③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④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以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和在职自学为辅的教育方式。
①网络远程教育。网络远程教育主要是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这种教育方式,不仅有助于会计人员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并开展技能训练,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而且还具有便捷、及时和易学的优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会计国际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国家财经政策不断变化,会计理论知识不断丰富,实践方法也不断创新,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及时更新原有的会计理论知识、尽快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会计理论成果、实践方法、财经法规及相关会计政策,以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会计岗位的需要。因此,在当前信息化时代,网络远程教育应成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
②面授培训。随着会计工作要求及会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面授培训这种方式正越来越被网络远程教育所取代,而逐渐成为一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辅助方式。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认可的面授培训的形式如下。
a.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b.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c.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d.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e.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③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a. 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b. 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c. 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d. 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教材的建设,规范不同继续教育对象的师资要求。
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③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④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8)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考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持证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持证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持证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各单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1.5.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职务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2008年起,江苏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工作。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范围只限于本省范围内已实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方法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凡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的上述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均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方式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②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③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④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未实行单科成绩滚动的方法,而实行一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专业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方法如表1-9所示。
表1-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方法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①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②对于已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2.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目前我国部分省份实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试点工作,该职务也属于高级职务。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其基本职责都不一样,国家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2)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