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1.3.1 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1. 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即会计核算资料的合规性。合规性是对会计核算资料的基本要求之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载体,它们所记载和传递的信息是单位据以开展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投资者、债权人等各个利益相关者据以进行相应的经济决策,国家据以组织税收和财政收入以及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重要依据,所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形式、内容、核算程序和方法,凡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具体规定的,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以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②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1.3.2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 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记录经济业务的各种原始凭证的名称、内容和格式也是千变万化的。但是,原始凭证作为反映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字凭据,必须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情况,并明确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归纳起来,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③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④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⑥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作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办法进行保管。
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借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④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
2. 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但其主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的填制。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①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③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④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⑤如果在填制记账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⑥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⑦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3)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4)记账凭证的保管。记账凭证作为单位重要的会计档案,也应妥善保管,避免散乱丢失。
①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
1.3.3 会计账簿
1. 会计账簿的设置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来看,依法建账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有的单位不设账;有的单位则是“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设了账,但账目不全,数据不实、不清;有的单位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设置账外账等。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2. 会计账簿的启用
按照规定,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3. 账目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将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 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5. 会计账簿的保管
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30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1.3.4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进行编制。
1. 企业财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构成。
(1)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财务报表的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净资产情况;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即利润或亏损情况,表明企业运用所拥有的资产的获利能力;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利润分配表,企业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的内容也列示在新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①按编制期间的不同,财务报表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其中,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中期财务报表中的附录披露可适当简略。
②按编报主体的不同,财务报表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是由企业在自身会计核算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它主要用以反映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根据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2.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①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②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③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④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⑤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⑥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①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②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③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④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⑤检查是否因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而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6)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4. 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
财务会计报告也属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5. 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3.5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2016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1. 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包括以下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 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2)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移交。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该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4. 会计档案的查阅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和利用。会计档案借阅是会计档案保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以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遇有特殊需要,如与单位经济业务相关方面需要查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或公检法等监察部门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
5.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按表1-1和表1-2所列期限执行,具体如下。
表1-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表1-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6.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规范有序进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根据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对这些档案的利用要求,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所要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内容。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的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监销人员要认真核查各项会计档案是否已保管期满,内容和卷号是否相符,编号是否连续等。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另外,在会计档案管理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会计档案,即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由于这类会计档案是按项目进展情况而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着建设项目的情况,项目没有完工,其会计档案就不能销毁。因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收单位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