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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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2.1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 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 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①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

③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者制度。

④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国家统一的管理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宣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会计法》要求且与其具体情况相适应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会计市场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对会计市场必须进行管理。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管理,以及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进行的规定。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准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循法律法规等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是指对执业过程中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是指对会计培训的师资、场所、教材、内容、要求及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会计市场规范有序。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会计工作也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除了选拔和培养会计专业人才之外,还担负着开展会计人才评价的重要职能,通过建立适用于不同层次、专业水准和能力要求的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对我国各类会计专业人才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不断促进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会计职业素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包含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具有梯度发展级次的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具体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指导。为适应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需要,早在2007年,财政部就已提出了建立我国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制度的构想。截至目前,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试点工作已在广东、江苏、浙江、辽宁、河北、湖北、内蒙古等省区成功开展。现在,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积极研究建立全国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制度,具体的评价制度目前尚未出台,仍由各地方试点。在之前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中,高级会计师在评审条件上实际上只相当于副高级。

此外,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会计监督检查是规范会计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会计监督检查也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我国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主要是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确保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发挥审计鉴证作用。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2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还包括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审批和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②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③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④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⑤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⑥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⑦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⑧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⑩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⑪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①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

②个人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经考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者,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另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机构如下。

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②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③常设执行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秘书处,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

④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⑤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2.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也是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会计学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①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②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③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④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⑤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⑥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⑦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3.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会员单位主体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及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包括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及直接以CFO命名的企业高管。

1.2.3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3.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会计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并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为此,国家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行政副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该人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除此之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5)能较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是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4.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