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
1.1.2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们构成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4个层次。
1.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和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会计资料既包括会计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即会计信息),也包括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和记录要求等。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资料应该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其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附件要齐全,手续要齐备。
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1)范围仅限于境内,但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
(2)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现行《会计法》的约束。
(4)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
《注册会计师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其立法宗旨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该法也要进行修改完善。2014年8月31日,《注册会计师法》经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标准。
2.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规。我国已经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有: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
3.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以及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等。
已经制定的会计部门规章有: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令第10号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16年5月11日以财政部令第82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令第27号公布,同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修改并以财政部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另外,已经制定的会计部门规章还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于2006年12月4日公布的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均属于会计部门规章。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具体操作的依据,其中包括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38个具体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构成了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共有十章七十八条,包括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及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依照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会计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4.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