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一 社会治理及其内涵
如今,“治理”概念已风靡全国,被国人所熟悉,以“治理”为题的制度和政策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对“治理”的研究表述和概念解释主要指向“治理”被引入国内的常规使用及其特征描述,这就是建构国家—市场—社会的“多主体”“多中心”治理结构,倡导主体间形成横向“平行关系”“网络化”与“资源互赖”关联关系,发展主体间“参与、共享、合作、共治”的治理工具,实现政府负责、合法、公正、透明、回应、廉洁、高效原则的善治。在这个意义上,治理观念及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解构政府“单中心”、自上而下垂直管控的国家统治模式,挑战官僚科层体系的理性管理逻辑,革除政府“唱独角戏”与“一支独大”管理体制的低效率、封闭性和反民主弊端,主张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民社会,建立基于平等互惠、互赖合作的国家—社会和政府—民众关系,造就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形态,促使传统国家政治与行政管理结构的转型与变革。[15]
然而,从观念出发的“治理”概念框架,在引入国内并被应用于解释转型期国家公共管理制度方式时,遭遇了定义内涵的标准、边界、结构特征的困惑。首先,过于开放、宽泛的范畴,让“治理”概念变成了一个“箩筐”,它所涵盖的研究内容日渐杂芜,常常使得研究边界模糊,问题界定范围宽窄标准不一,研究者难以在聚焦的维度下讨论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治理”概念在一个国家特有的政治治理制度下,多元治理主体间形成的基本关系结构具有差异性和特质性,治理观念在突出治理主体横向联系的同时,对传统治理模式转型过程中的国家角色和作用及其对政治发展格局影响的观察和解释不够充分,对治理演进中的国家、政府行为走向和行动能力的探讨有待加强。[16] 为此,研究中国城市政府基层社会治理转型,就需要对“社会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以及相关的概念给予界定,明确所涉及的范围和包含的内容,呈现出研究对象的内在特征。
应该说,“社会治理”是一个回应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问题,反映公共“治理”观念内核“中国化”的概念框架。“社会治理”在研究边界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行政”或“社会政策”概念,虽然社会福利政策与政府有效组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众的社会福利水平,是中国社会治理的本质要求和关键内容,但其包容性大于社会政策。从发生机制上看,“社会治理”概念折射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征及其逻辑,显示了执政党面对转型期积累的经济、社会问题思考、选择社会改革的方向和次序布局。
在中国,“社会治理”概念的产生及其演化,标志着国家改革从经济向社会的拓展,亦即国家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经济改革目标,转向并强化经济与社会协调、平衡发展的目标。从近几届党的全会报告和“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精神中不难发现,“社会治理”政策议程启动主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单向经济增长目标与社会综合发展目标失衡问题,由“做大蛋糕”和“分配蛋糕”之间的规则张力,诱发社会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不公,造成较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涉及政社、官民、干群、政商、劳资、企业与消费者等多元复杂关系,“社会治理”的改革立意在于解决转型期紧迫的矛盾冲突,协调突出的利益纠纷,并调整资源、财富分配过程中公共权力、资本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关系秩序,分享社会权利,促进公共服务,完备社会保障,建立社会规范,和谐社会关系,通过利用社会安全和社会服务工具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治理”实质上是指因应社会结构变迁,围绕“社会秩序”重建和“社会关系”调适等关键任务,以党和政府为核心,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社会领域的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强调对现实社会问题和突出矛盾的回应。[17]“社会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五位一体”的社会建设任务。[18] 与此同时,“社会治理”概念还意味着在市场化改革和行政管理分权改革中社会的成长和发展。国家持续的改革开放,塑造了三个推动个体、群体等社会力量上升的宏观环境和要素,并促成具有一定独立性、自主性社会的存在。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培育了从事经济决策行为、承担经营责任的企业家群体;二是住房制度改革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构了传统单位体制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而且催生了通过商业购买行为拥有住房私人产权的社会群体,形成了社区生活以物权权利为主导的民事关系及其利益调适,社区成为多元利益互动的公共空间;[19] 三是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政府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推动,社区草根社会组织兴起,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和能力提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社会主体的生成与存在一方面打破了国家“一元化”的单向管理与控制,另一方面塑造了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格局,构筑了国家—社会之间双向互动和彼此建构的新型关系。由此,“社会治理”同样诠释了当今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调整的治理转型。概括而言,中国社会治理内涵包括如下要点:
第一,社会治理是社会生活共同体中多元行动主体采取的集体行动,是集体行动中创设共同体规则的过程。社会治理发生在社会生活场域,它是多种力量互动的产物。社会治理本质上是国家、市场、社会等主体围绕共同体生活的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而采取的共同行动,是多元主体为达成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运用一定形式的权力和资源,以协调和合作为基础,设计并采取多种制度和弹性策略促进共同行动的过程。多元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社会治理也是达成合作共治的过程,因为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需要利益博弈、协商讨论、谈判斡旋,这为创造集体行动交往、互动的共同规则提供了重要的平台。[20]
第二,社会治理包含国家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和社会自组织自主管理共同体生活的两个基本维度。社会治理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关乎秩序的来源及其维持的基本方式,因此,它实际上拥有两个源自不同方向的秩序:一是基于权力权威的国家治理体系,依靠科层组织,以自上而下的管制方式获得合法的秩序;二是基于共同生活纽带或利益关联形成社会自组织网络,依靠日常交往、家族、邻里关系及其规约生成、维系生活共同体的秩序。这两种秩序在社会治理中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组合方式,显示了不同力量在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权力关系结构。
第三,社会治理主体间权力关系结构的形成和改变受制于国家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国家的社会治理结构并不游离于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之外,国家政治制度传统和现存框架,嵌入社会生活及其制度中,会对社会治理的主体间权力关系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制约变革工具的选择空间,促进或阻碍社会治理结构的成功转型。这意味着,要建立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要从社会体制变革入手,增进社会资本的活力,增强社会对于国家变革的推动力;另一方面则要从国家制度自身变革入手,以改革国家权力配置结构,加强合理分权为纽带,促进国家政治、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结果,才能防止创新因路径依赖而导致改革成效的蜕化。
第四,社会治理针对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基本社会权利、社会事务和社会问题,是围绕公民社会权利保障,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风险的行动。社会治理的所有行动应以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为核心与本位展开。[21] 也就是说,社会治理是以解决阻滞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为使命,通过良善的治理准则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为公民提供生存和尊严所必需的基础教育、卫生医疗、住房保障、就业和职业健康、扶贫与助残,建立社会保障的“安全阀”体系。为此,基于社会权利的社会治理,具有要求国家公正分配社会财富和遏制市场“撒旦的磨坊”冲动的自我保护双重功能。[22] 前者要求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导向,建立基于基本公正、贡献和能力的社会资源公正分配制度,使公民能够拥有平等的权利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23] 后者则要求以社会对抗市场将人“商品化”和“物化”的力量,反抗资本扩张中的剥削与强制,保障公民获得法定的社会权利保护。总之,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旨在创造促进人的发展的社会条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分期,“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概念的使用发生了一个前后相继的转换和演化,代表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2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先前“社会管理”概念被“社会治理”所替代,标志着“社会管理”所包含的政府作为管控单中心主体“管理社会”的思维导向及其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方式被逐步摒弃,实现了理念的转型。“社会治理”概念更加凸显治理目标的合法性、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性、治理工具的开放性、治理过程的协商合意性、治理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赖性特征,[25] 倡导多元主体之间平等合作与共治,主张治理主体间透过协商、共享以达成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强调社会资本力量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自主、自治管理,要求采用柔性、动态和以人为本的治理工具。[26] 今天,“社会管理”概念还在同时使用,只不过其内涵和边界大大窄化了,主要指围绕公共安全和市场运行事务,政府为维护秩序、控制潜在的社会风险所使用的一系列社会管制工具,包括身份认证、食药监管、信息采集、综合治理、信访与调解、社区司法矫正、劳动关系斡旋、工作场所安全保护、重大工程风险和社会稳定评估等,上述社会管制工具被统称为“社会管理事务”。[27]
二 基层社会治理的性质与特征:“双向建构”视角下的治理转型过程
在中国,“基层”是与“顶层”“高层”相对应的概念,按照《辞海》的解释,它最早是指在一级党委领导下的执政党基层组织系统,即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后来其使用逐渐泛化,有时指所有科层组织中最低的、与受众接触,直接操作或执行管理的层级,是自上而下管理运行的终端;有时则指具有原发性质的草根民间社会的形态,用以表现民间社会的结构及其运作。而本书中的“基层社会治理”,是指在中国城市空间中,以政党和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利益与治理主体,针对转型期城市基层社会事务或社会问题,在基层社会创新并形成一系列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的集体行动过程。在国家治理的视角下,基层社会治理被视为治理环节的神经末梢和微观基础,位于管理最前端,与公众直接联系,嵌入社会之中。
首先,“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双重含义和属性,它在“双向建构”中实现治理转型,本质上反映国家与社会在基层的互动与关系调适。
基层社会治理行动发生在国家与社会的交汇处,这决定了其基本性质与特征。在中国国情下,基层社会治理交织成为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力结构,这构成了基层社会治理最显著的特征。也就是说,基层社会治理的转型过程是在政社关系的“双向建构”中进行的。[28] 所谓“双向建构”是指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结构中,由于处于国家与社会交汇点并衔接科层体系与社会网络,在转型过程中,它受到来自不同方向两种力量及其回应性目标诉求、价值观、组织形式甚至利益关系的交互影响和制约,使得基层治理制度和政策工具变化是在多元治理主体双向的建构中发生并发展的。这赋予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双重内涵和意义,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国家建设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自治的组成部分。
一方面,从国家政权的基层建设视角出发,基层社会治理被看作现代国家建设的结果,更被认为是构建现代意义上民族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向国家治权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变化时,国家政治、行政系统在基层社会所进行的权力格局、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的综合改革与调适,是国家政权依靠科层结构和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寻求国家在基层社会秩序中合法性的建构过程,表现为国家法律与政策的推行、代表国家权威的行政组织机构依法设立基层组织系统、国家广泛的资源调集和社会动员能力、国家权力与资源纵向的下沉与嵌入、公共服务项目的覆盖、社会规制与规范的建立等,并逐步增强国家基层组织体系理性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9] 而基层政府作为行政系统的末梢,在基层治理中代表国家执行政策,实现政策要求。据此,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是指执政党和政府围绕治理事务,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的系列活动,其主要遵循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和行政管理的逻辑。
另一方面,从社会网络及其自主治理发展的视角出发,基层社会治理被看作存在于民间社会的组织网络结构与运行。即社会意义上的城市基层指向民间,是以市民为社会主体的共同生活空间和维系交往关系的地域纽带,其载体是社区的自主治理。它意味着社会主体(个体、群体)通过自发秩序形成社会网络及其权力运行规则。在社区生活中,社会主体的利益是多元的和离散的,治理就是面对利益摩擦努力建立共同规范、议事规则和裁决机制,通过沟通、协商、理解达成共识,并形成自组织的过程。同时,社区还面对行政力量、资本力量介入时的复杂权力关系调整,冲突与合作时有发生。对于矛盾,社会主体致力于表达自身的立场和利益诉求,要求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寻求问题解决机制,由此形成了自下而上的汇聚多元利益,呼吁建立信息公开、政策论证和提高政府回应性的压力通道。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成长改变了传统国家全面控制个人选择自由,增强了城市“自由流动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释放了分散的行为主体参与决策并以利益聚合的可能性,这为社会以“自组织”形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个体、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了社会基础。[30] 基于社会网络的社会治理秩序,虽然在经济、社会逐步改革“行政一元化”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逐渐起步,却是国家层面社会治理政策进入社会网络得以实施的微观基础,更是促进政府治理法治化建设,促成良性政社关系的微观基础。
由此可见,基层社会治理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政权建设向下延伸至基层与产生于社会的网络和组织力量及其利益表达过程所形成的互动关系格局,政府基层社会治理的转型便是在“自上而下”基层政权建设与“自下而上”权利诉求的双向互动、建构场景下拉开帷幕的。
其次,基层社会治理是多元行动主体参与治理的过程,其治理行为构成了复杂的基层社会关系网络。
基层社会本身就是由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网络,而基层公共事务治理和公共问题解决也往往牵涉到多元的利益主体。执政党组织、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乃至居民家庭及个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交往互动、相互影响、互赖互渗,构成了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形态。执政党领导、政府主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构成了多元主体关系的基本结构,但集体行动中的行动主体所采用的组织机制、互动模式和策略行为,也展示了基层社会治理极为多样化和差异化的实践样本,阐释了多元行动主体不同组合方式及其所带来的结构性变化。透过基层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间组织制度、交往形式和行为策略的改变及关系演化,可以超越基于西方国家市民社会经验的、从规范出发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逻辑,挖掘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关系秩序建构的独特内涵,展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以及现代转型的进路。与此同时,中国基层社会治理面对多元化社会的复杂性,应致力于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价值共识建设,塑造互动、融合、理解、协商的集体行动机制。开放和包容才是形成和谐基层社会关系的出路。
最后,基层政府社会治理兼容执行、操作性与原创、多样性,衔接上下。
基层社会治理居于自上而下政策传导与自下而上需求传递的交汇处,使得基层政府处于忠实执行上级政府政策与回应民间差异化环境和多样化要求的交叉点上。在现有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安排下,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实际上要在政策统一性、规范性与地方自选性、灵活性关系上建立某种方式的动态平衡,以兼顾国家决策的统一与基层政府执行的差异两个需要。[31] 一方面,作为国家政权基层社会建设“一公里”的政策执行者,基层政府治理需要依法将中央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将战略与政策原则转换为现实的、与民众利益直接对接的、适应特定区域利益需求的执行性行为。上级机关的政策目标、资源配置和绩效评估成为基层政府从事社会治理行动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作为嵌入属地且最了解社会需求的组织,是感知并提取主要社会利益取向,调节利益冲突和化解矛盾的直接行为者,需要站在“公共性”的立场上,[32] 回应基本的社会利益需求,并整合有代表性的共同利益,将基层社会实际问题和诉求传导到上级机关,使其进入公共政策制定的议程中。同时,基层社会治理政策是在差异、异质环境中实施的,政府面向并需要适应基层社会特有的社情民意,因而,治理过程又要求政府具有适应具体环境的原创性试验和创新。鉴于此,在上下互动中,政府基层社会治理行为选择的注意力配置导向、政策目标优先排序、工作重点和权重安排、绩效激励模式及其创新或约束方式,是观察政府基层社会治理行为的重要方面。
三 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及其主题
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政府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政策任务,最终下沉、汇集到基层完成。在中国“条块”体制运行逻辑下,政府基层社会治理可谓是辖区属地最后的“防线”与“兜底”,有学者将其形象地比喻为“蜂窝煤”模式。[33] 与此同时,波澜壮阔的社会转型过程孕育、产生了诸多问题和挑战,使得政府基层社会治理在转型过程中的功能和任务处于扩张与增加态势,本书所涉内容繁多,研究视角多样,不仅涉及多元的治理主体,而且包含多样的治理事务,难以面面俱到。为了使研究相对聚焦,笔者以基层社会治理理论,实践议题的可识别、重要性、关键性为依据,对研究范围和内容予以限定。“城市”“基层政府”“基层社会治理事务及其体制机制”“现代转型”成为研究的四个关键词。
关于研究的场域,本书以城市尤其是大型城市的基层社会作为空间载体,考察“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概念提出十余年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形态的发展和变迁。之所以聚焦中国大型城市,是因为三方面的考虑:第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在新形势下面对着多样性、异质性、不确定性、复杂性挑战。快速的现代化、城镇化进程,在空间规划、发展规模、人口流动、生存环境、城市拆迁与更新等方面的变化,迅速改变了原有城市社会结构和生活状态,而商品房制度的推行,则改变了原有的物权属性,使得私有房屋产权及其物权归属成为居民权利诉求和纠纷的重点。城市一系列宏观环境的变迁带来了未曾预料的城市治理问题,矛盾错综复杂,使得基层社会传统治理模式及其能力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迫切要求进行治理制度的转型。第二,大型城市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结构性、功能性改变。鉴于大型城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所具有的资源虹吸、集聚和辐射效应,执政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城市空间的发展。针对基层社会复杂的结构与治理问题,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框架,采取了“多管齐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措施。执政党、政府、市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的优势,试图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新模式,其间多元主体的角色、功能以及治理工具选择发生了诸多变化,呈现了基层权力关系结构变迁的趋势,这也关乎基层社会治理转型的目标与基本方向。第三,特大城市的基层社会治理具有特殊性。与传统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相比,城市治理的空间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陌生人社会、异质性和流动性构成其基本特征,城市形成的治理问题也具有独特性。作为未来绝大多数国人移入和生活的空间,探索城市基层治理的“善治”道路,寻求社区共同体生活的合理与和谐秩序,意义重大。
关于研究对象,即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本书聚焦于执政党、政府基层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场景下[34]的角色、功能、管理行为方式转变。将执政党和政府基层组织作为研究的切入口和叙事线索,着重讨论国家基层组织治理的体制机制演化逻辑,回应基层社会治理改革了什么,为何改革,改革属性是什么,能否实现自我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将执政党、政府基层组织作为研究主线,主要有两方面考虑:第一,执政党和政府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实际发挥的领导和主导作用。经验性研究发现,在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执政党和政府组织作为治理行动主体的关键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有国家政治与行政体制框架下,它们是推动基层治理转型和影响基层权力结构的主要力量。无论是对基层社会的整合还是对社会自组织网络的动员,无论是对资源的配置和供给还是政社关系的重构,政党和政府组织对基层社会权力的影响具有支配性和决定性。福柯(Foucault)在对“权力”概念进行扩展使用时曾经指出,权力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权力,权力其实位于一个政治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的网络中,这构成了权力关系的本质。[35] 第二,政党和政府治理方式的现代转型是社会富有活力与合作发展的前提。尽管社会组织自主成长发展、社会力量自下而上的利益与价值诉求是推动政治变革的重要动力,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开放性政党和政府制度的建立,对于良性政社关系的生成具有前置性作用。换句话说,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的深度与广度,取决于政党、政府治理基层社会的方式,尤其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管理体制转型战略及能力。以此为研究视角,关注其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变化,探讨现时代中国城市基层治理中的政党—政府—社会“三元”关系的结构、特征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对认识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转型的逻辑无疑极为重要。
关于研究客体,本书将十几年来城市基层政党、政府组织的基层社会治理议题及其体制机制的运作形态作为主要内容,旨在检视国家建设中基层政党和政府组织在基层社会主要治理领域中实施的政策及其行为策略,选择政党、政府科层组织的角色定位、职能配置、权力关系、资源使用、治理工具和行动策略等作为分析维度,认识其治理转型的目标、方向、任务,分析其行动背后的观念逻辑。在研究中,城市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设区市区级党委和政府组成部门,尤其是执政党基层党委与区政府派驻属地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因此,本书主要观察直接面向城市社区及居民的最低一层政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之所以将执政党的基层组织治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分析框架是因为,一方面在党委的领导下,近年来政党基层组织建设持续发力,不断增强“三有一化”[36] 的组织建设力度。政党基层组织建设实际上嵌套在政党治理基层社会的过程中,即政党基层组织与社会力量的关系结构重建中的领导权和领导力实施。随着基层社会治理“一核多元”基本格局的形成,政党针对基层社会治理一系列改革政策引人注目,显示了政党、国家对基层社会动员和统合的行动逻辑及策略,代表了国家—社会关系重构的特征与走向。另一方面,执政党在基层社会的治理实践也有别于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关系的经典理论,形成了政党—政府—社会“三元”关系格局,这需要研究者对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政党中心理论与实践问题给予充分的认识和解释。与此同时,对街居体制下基层政府组织在基层治理转型中的体制机制改革,尤其是基层政府组织治理的主要领域、关键点给予分析与解读。为了最大限度地了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课题组实地调研了华北、华东、华南、中部和西部等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直辖市和重要的副省级省会城市的基层治理,对其近年来主要治理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
从中国现实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着手,将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事务抽丝剥茧,我们发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四个事务领域在转型进程中成为重点内容(如图1-1所示),这构成了近年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第一,执政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再组织化。包括“一核多元”治理框架建构及其领导力形成、“群众路线”实施以及执政党组织与社会、民众政治、社会关系联结的策略,着重讨论执政党组织治理基层社会的制度设计和行动路线等。第二,基层政府组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变革。包括基层政府服务能力促进、基层政府服务供给体制转变以及公共服务提供中的政社合作关系重塑等。第三,基层政府组织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责任。主要关注基层政府维稳的权力结构、组织形式、机制和采用的政策工具,探讨近年来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的改变路径及其遭遇的主要困境。第四,执政党、基层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关系建构。聚焦在社区“一核多元”框架下政党、政府如何向社会赋权并提高社会自主治理能力,建立社区议题协商制度,增强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回应中国式的执政党—政府—社会“三元关系”建构的独特道路。
图1-1 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四个重点领域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调研和资料总结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