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学术史回顾
近代以来,学人对于宋代史的研究硕果斐然,对经济史的研究用功尤勤,产权制度,尤其是土地产权制度为其中的热点、难点之一。林文勋教授对20世纪宋代土地制度的百年研究做了学术总结,[36]同时学界对于土地制度之外的其他产权问题的总结则相对薄弱。根据本书的论题内容,以下学术史的回顾,重点放在宋代的产权结构、产权管理法令、财产检校制度与产权文书等方面。为简便行文,以下提及诸位作者均省去敬称,尚请见谅。
关于宋代产权制度的宏观研究,王棣认为,宋代土地产权形态有三个变化,即私有土地产权的法律界定的明晰化、宋代土地产权交易的自由化、私有土地产权的集中化。[37]魏天安认为,中唐两税法后土地制度变化的重要特点是,国家法权对土地所有权由诸多限制变为更加尊重和放任,土地所有权由较为模糊到更加清晰。[38]宫崎市定[39]、梁庚尧[40]、王棣[41]、赵冈[42]均注意到宋代地权出现分散化的趋势。杨际平[43]则认为北宋时期地权集中的同时也存在地权分散的倾向,两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相互抵消的作用。陈明光[44]指出,汉宋时期“计赀定课”在制度层面上一直存在着若干严重缺陷,主要是资产评估的法定对象的界定长期不明晰,没有设定免征基数,资产评估方法不完善等,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制度实施的诸多弊端,并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不小的阻碍作用。究其原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平衡,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普遍不发达,是当时的统治集团无法克服上述“计赀定课”的制度缺陷的客观原因。林文勋[45]认为唐宋时期土地产权制度出现变革,即社会承认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性,将“税”与“租”分开,土地私有产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政府在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职能与作用发生根本性变革,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促进了“富民”这一新兴的社会阶层的兴起,直接推动了土地的垦殖。
关于宋代产权制度的微观研究,先辈时贤对所有权、经营与收益权、交易权、继承权以及政府的产权管理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相关主要成果如下:
第一,就现有的论著来看,有关宋代产权制度的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对国有产权的研究最多,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相对较少。国有产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官田(包括公田、开垦的荒田、没官田、水利田、官圩田、湖田、牧田、职田、学田、逃田、户绝田、屯田与营田等)、国有房产[46]的研究。陶希圣最早研究了宋代职田制度的变化与收入的形式[47],若璋在1948年开始研究宋代的屯田[48]。大致同时期的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对南宋时期官田作物种植进行了相关研究[49],吉冈义信研究了宋代湖田的发展经过以及对南宋财政收入的重要性[50]。
新中国成立后,不少学者对官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程溯洛[51]对宋代官田的数量进行了考证,并指出与农民的关系。杨国宜[52]、张邦炜[53]、赵振续[54]研究了宋代屯田与边防的重要性,指出边屯能节省军费开支。蒋兆成[55]认为,两宋时期官田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官田普遍采用租佃制,对农民和士兵进行地租剥削,二是官田私有化,即官田变为私田。李英华[56]认为,宋代官田从直接强制劳动者生产到包佃制是一种进步。曾琼碧[57]分析了宋代官田的来源,并指出官私土地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现象,也有论及南宋的屯田与营田制度。魏天安[58]论证了宋代官庄的内涵与性质、官庄的组织形式以及产品分配方式,认为宋代的官田数量在熙宁七年(1074年)多达八十万顷,占垦田总数的10%以上。姜密[59]也有相似的观点。陈明光[60]用产权理论对宋代的逃田进行了新的研究。漆侠[61]研究了学田的租佃关系,周荔[62]则较全面地研究了学田的起始与发展、性质及其来源、管理制度、被侵占情况以及作用和影响,认为学田无论在促进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或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汤开建[63]、郦家驹[64]、李清凌[65]、侯家驹[66]、李蔚[67]、章峰[68]、安国楼[69]、崔永红[70]、覃乃昌[71]、杭宏秋[72]、史继刚[73]、雷震[74]、蛭田展充[75]、覃雪源[76]、程龙[77]等研究了屯田或营田的相关问题,并进行了一些相关的辩论,展示了人们对国有产权认识的变化。周藤吉之[78]、宁可[79]、巴兆祥[80]、何勇强[81]、庄华峰[82]等阐述了圩田的国有特征,穆朝庆[83]、李清凌[84]等对职田,小竹文夫[85]、董光涛[86]、周宝珠[87]等对淤田,以及徐黎丽对牧田和赐田[88],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这些田产大多属国有产权;玉井是博[89]、河原由郎[90]等也指出水利田大部分是属于国有产权。而对于私有产权的研究方面,上文提到的研究圩田的学者认为圩田中也有私有性质的,不过规模较小,大多数研究者主要侧重于对意识形态的划分[91],不过西嶋雋玭[92]、黄毓甲[93]、张传黻[94]、余也非[95]、朱瑞熙[96]、傅宗文[97]、杨际平[98]等也指出了宋代社会存在私有土地产权的事实,赵俪生[99]指出两宋土地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官田的私田化与官租的私租化,并认为土地兼并、统治者广置营田与出卖官田、田主对佃户比以前有所不同是两宋时期土地经济的主流现象。
宋代的共有产权可以分为寺院道观产业、宗族产业与乡族产业。中国及日本学者有大量的研究。三岛一[100]、鞠清远[101]、黄敏枝[102]、游彪[103]、王国强[104]等研究了宋代寺院的田产与庄园,游彪、王国强认为宋代寺院的土地产权占有方式与以前有所不同;仁井田陞[105]、福沢与九郎[106]、牧野巽[107]、丹乔二[108]等论述了宋代的宗族产业特征以及相关内容,朱瑞熙[109]、邢铁[110]还论述了作为宗族共有产业的墓田。邢铁[111]、斯波义信[112]、小林义广[113]、王善军[114]分析了义庄的共有产权性质与发展,王日根[115]则解释了义田作为共有产权的生成机制与发展过程;梁庚尧[116]就家族合作、社会声望与地方公益之间的关系,论述了明州乡曲义田的源起与演变。欧美学者也从社会史的角度进行探讨。周藤吉之[117]阐释了作为共有产权的义役田与义役的关系。加藤繁[118]初步论述了宋代的检校库制度,指出财产检校制度的起源跟检校官制度的联系,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于官营的信托制度。李伟国[119]基本上赞成加藤繁的观点,还认为“检校范围,主要限于有相当财产的命官之孤幼,并未推及于贫寒之家”。
第二,宋代产权制度的经营与收益权。与前代相比,宋代产权的经营方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租佃契约的普遍化、产权经营的包佃制、官产租佃的招投标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关于土地经营方面,庄园制比较早受到关注,日本学者中田熏[120]较早指出唐代的庄园是“在唐代的均田法逐渐崩溃,随着土地兼并的结果,大地主到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土地制度”,随后加藤繁[121]从分析庄、庄田、别庄、庄园等名称入手,指出“唐代的庄田、庄园的名称的确是到了唐代才显著起来,但它的实质在汉代就继续存在”,随后则把租佃制的变迁与庄园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认为“租佃制度从秦汉时起已经存在,但以后一直到六朝,还没有很大发展,农民的大部分是自耕农,而从后魏隋唐的均田法,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维持自耕农的制度,总之,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佃农的增加和自耕农的减少;而到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土地的兼并越来越盛行,同时,租佃制度也顿时蔓延到各地。而这种租佃制度的蔓延,是由庄园发展的形式出现在历史上的”[122]。周藤吉之[123]研究了宋代庄园制度的发展与管理,李埏[124]、苏双碧[125]、漆侠[126]、陈振[127]等讨论了庄园制度内部庄园主与佃户的关系问题,而邓广铭[128]则认为宋代的庄园只是一种官府的土地经营方式,不但没有制度化,并且没有表现出有走向制度化的趋势。学者们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宋代社会主要推行租佃制[129],并且出现铲佃制[130]、包佃制[131]等新经营方式,杨际平[132]提出宋代官田出租并不签订契约;草野靖[133]指出南宋时期出现产权分离的现象。跟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酒、盐、茶、矾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矿产资源则多是采用国家专卖制度为主,辅以国家监管下民营的买扑形式[134]。作为一种消费资源和财政来源,宋朝政府对全国的酒实行了比较严密的国家专卖制度,武田今作[135]、丸龟金作[136]、吴云端[137]、杨师群[138]、李华瑞[139]、阎明恕[140]等研究了宋代的国家榷酒制度,杨师群[141]、李华瑞[142]还分别探讨了酒的买扑制度。而茶叶的经营方面,黄纯艳[143]就宋代茶叶的生产分布、经营方式、销售渠道等做了总结,孙洪升[144]分析了宋代的茶商资本,史锦梅[145]对宋代茶业新的经营方式进行了研究。盐的生产经营方面,戴裔煊[146]、吉田寅[147]分别研究了宋代或南宋盐的总体生产情况,程光裕[148]、吴天颖[149]、郭正忠[150]、王昭贵[151]对川盐的生产进行了研究,指出其中有类似于资本主义萌芽的生产经营方式;钱公博[152]对解盐、河上光一[153]对北宋淮南盐、汤开建[154]对宋代香港等地区盐的生产分别进行了论述。此外,宫崎市定[155]、梁庚尧[156]研究了宋代农业的民间资本问题,曾我部静雄[157]探讨了宋代民间坊场的经营,许惠民[158]论述了宋代煤矿的开发,宫崎市定[159]、刘秋根、姜锡东[160]分别阐明了宋代的商业合伙经营方式,赵雅书[161]对蚕丝业经营以及薛国中[162]对矿业的经营也有独到之处的研究。
至于收益权方面,涉及到官田、民田的地租分配,实际上就是土地的收益分配。张维华[163]、杨际平[164]、刘永成[165]、林甘泉等[166]、方行[167]、巫宝三[168]等研究了宋代土地收益权的分配方式,认为主要有分成制和定额制,漆侠[169]认为对分制在宋代地租形态中占主导地位;土地收益权的支付方式上,漆侠[170]、汪圣铎[171]、包伟民[172]、高聪明与何玉兴[173]等主要研究了货币地租,包氏还认为存在支付方式的转换与折算。另外,李华瑞[174]研究了宋代政府的榷酒收入,郭正忠[175]分析了宋代的盐利,黄纯艳[176]研究了宋代的茶利。
第三,宋代产权的交易。关于土地产权买卖方面,由于产权具有可分割性与可转移性,产权在买卖时,权利可以分开进行买卖,可以买卖土地所有权,或者是经营权等,无论是国有产权、私有产权或共有产权。梁太济[177]、郦家驹[178]研究了两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张洞明[179]、任崇岳[180]、魏天安[181]讨论了国有产权所有权的交易。周龙华[182]、曾昭柱[183]、方行[184]研究了其他所有权交易的情况。王菱菱[185]研究了宋代矿产品的买卖。周藤吉之[186]注意到土地产权中经营权的买卖。游彪[187]认为寺观也可以购买土地。除了所有权一次性卖断,也可以把所有权进行抵押,宋人称之为“典”。[188]宋代产权交易有法律保障,郭东旭[189]论述了宋代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刘春萍[190]、戴建国[191]、郑定与柴荣[192]认为田宅等产权交易要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契约。关于产权交易的中介——牙人的研究,小林高四郎[193]初步考证唐宋牙人的沿革、行业和职能等问题;龙登高[194]指出,作为市场交易的中介人与经纪人,宋代的掮客一方面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李达三[195]认为宋代有部分牙人的中介职能出现了变异,成为专门的商业经营者;陈明光、毛蕾[196]指出宋代产权交易要有牙人作为中介;廖大珂[197]、任仲书与于海生[198]、梁庚尧[199]、黎志刚[200]等认为宋代的牙人在经济贸易中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土地买卖对民间风俗也有影响。[201]
第四,宋代产权的分割与继承。邢铁[202]说明了宋代的诸子平均析产情况;岛田正郎[203]认为在南宋的江南地区存在着男女平均分配财产或近于平均分配的现象,邢铁[204]、刘春萍[205]、郭东旭[206]、高楠[207]探讨了南宋继承法问题。中日学者集中讨论了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权问题。[208]而奁田、奁产是出嫁女性财产的重要象征。邢铁[209]、高楠[210]等研究了这些问题。美国学者马伯良(McKnight,Brian E.)通过分析宋代绝户资产分配的法律结果,认为国家的决定影响了人们代际之间的产权分配方式,产权分配通过影响税基的方式来影响国家。[211]
第五,政府的产权管理。产权制度能否落实,最终要靠政府的法令去推行,进行产权管理[212]。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多地集中在千步方田法[213]、方田均税法[214]、经界法[215]与公田法[216]的研究。由于土地自由交易,政府不立田制,“不抑兼并”,[217]造成产权分配不均,[218]社会出现了要求均平的呼声[219],所以政府一方面推行有名无实的“限田”政策[220],另一方面又鼓励百姓垦田[221]。杨际平对研究者习以为常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提出批评,认为宋朝政府实行了产权管制,但在事实上做不到“抑兼并”,它反而为土地交易提供保护和公正;并进一步指出“田制不立”不是宋人所说,宋人并没有笼统地说“不抑兼并”,宋朝实际上是有田制,也抑兼并的。[222]
第六,宋代产权文书的研究。关于这方面的成果较少。相对而言,契约的研究似乎多些。一般而言,古代社会中,产权交易必须签订契约。杨际平[223]认为宋代官田出租只有政府发给佃户的“户帖”“公凭”“契券”,双方并没有订立契约;郭东旭[224]研究了动产买卖契约的种类、田宅买卖契约的发达、契税制度的完备以及印契的法律效力;马珺[225]提到宋代契约的种类、订立契约的程序、典当契约中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担保制度;吴建伟[226]提及北宋伪造契约的现象。关于宋代的户帖,刘俊文在《折狱龟鉴译注》卷六《核奸》之《刘沆问邻》条中对“户抄”作了解释,认为“户抄”就是“户帖”,是“由官府发给,上载籍贯、丁口、姓名、年龄及产业等”[227];葛金芳[228]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户帖的含义与内容、功能及其在两宋版籍体系中的作用;苏启龙[229]把砧基簿作为宋代的户口统计制度之一;仁井田陞初步研究了唐宋元时期的家产分割文书。[230]
从以上的研究成果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往学界对系官田产的研究比较集中,对系官田产的经营、收益、产权转移研究较多,着重强调宋代朝廷与官府对农民的剥削与压迫,而对于其他的系官资产、其他产权类型的研究相对比较欠缺。这除了受以往强调阶级斗争学说的影响之外,应该也跟资料搜集的难易程度有关。因为史籍中保存的大多数是官方资料,搜集起来比较容易,关于私有产权、共有产权的资料相对较少,搜集起来相对困难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