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产权概念界定及其历史适用性
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Posner,Richard A.)认为,产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1]即世界上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资产[2],而资源存在相对稀缺性与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个人获得的资源不同,为了各自的需要,人们之间必然会围绕资产或财产的各种权利问题产生各种关系,这些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财产的所有、经营、收益、交易、分割、继承等,这就有了所谓的产权问题。自20世纪30年代罗纳德·科斯(Coase,Ronald H.)发表《论企业的性质》[3]一文以来,产权问题逐渐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他们对产权进行了专门研究,逐渐建立一套产权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初,产权理论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在世界上形成了比较著名的一个经济学流派——产权学派,他们研究的这门学科也被称为产权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也是一个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4]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社会强制实施的围绕一定资源及其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权、责、利关系。在具体内容上,产权包括一定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交易权、继承权、阻止他人侵犯等权利,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等,同时兼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移性等特点。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而这些预期主要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5]在本书,笔者对产权权利束的内容有所调整,并根据相关文献对其中的主要概念稍作解释:[6]
(1)所有权,是指资产所有人排他性地拥有某种资产并排他性地行使附着在资产上的各种权利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
(2)占有权,是指资产所有者排他性支配自己的法定资产,或者是获得资产所有者的授权而排他性支配他人资产的权利。
(3)经营权,是指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者排他性支配资产进行生产、加工、租借、贸易、消费等的权利。
(4)处置权,是指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者排他性地将合法资产进行分割、交换与交易、馈赠等的权利。
(5)收益权,是指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者排他性地分享由资产带来的各种收益的权利。
(6)阻止他人侵犯权,是指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者在自己的排他性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国家权力机构或者其他权威机构进行申诉的权利。
概括言之,这个产权权利束主要是指对资产进行保存、交换、分割与重组的过程。
在产权结构或者内容上,根据资产所有者(即产权主体)享受财产权利的方式不同,所有的资产可分为国有(或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共有产权以及开放性资源四大类。[7]
秘鲁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指出,产权是“人们之间围绕财产的保存、使用和交换而达成共识”的法律表述,从而使人们通过一系列确认、固定和实现产权潜在价值的程序或者原则,使全社会能够从这些资产中提取潜在的附加值,实现社会经济的增长。产权具有六大效应:确定资产的经济潜能;将分散的信息纳入一种制度;建立责任和信用体系;使资产具有可交换性;建立产权的人际关系网络;保护产权交易。[8]简而言之,产权制度构成对社会经济行为的激励。[9]
图0-1 产权权利束示意图
笔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产权一般可以分为国有产权、私有产权、共有产权以及开放性资源四个部分。唐宋以来的史籍记载有相关的论述:唐代的田产有“官田”“私田”“寺观田”的三分法,宋代则有官产、私产(或称民产)以及寺观产业之分。每部分产权主体的权利束(见图0-1)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交易成本与产权收益的考虑是各个产权主体调节产权权利束组合的主要因素。产权具有社会属性,即在中国古代社会,各阶层人们的身份与地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产权的分配数量与权利享受。如西汉初年的《赐律》规定,不同爵位的人以及“公卒、士五、庶人”与“司寇隐官”等社会其他阶层的人们可以拥有不同数量的“赐田”与“宅”;[10]西晋平吴后,朝廷允许“国王公侯”在京城拥有一处住宅,并可以在近郊占有一定数量的“刍藁之田”,也允许其他城内无宅城外有宅的人保留自己的住宅;随后颁布的“户调之式”规定了一般庶民占田与课田的数量,也规定品官之家按照“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以及“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并荫占一定数量的“衣食客及佃客”;[11]北魏[12]与西魏、北齐、北周以及隋朝[13]的田令也规定了品官至庶人占田宅、荫占奴婢(奴婢也受田)的数量和受还之制;唐代田令规定,各级官员按照“官、爵及勋”授田,庶民、官奴婢也有统一的授田、还田标准。[14]隋朝[15]、唐朝[16]还有根据官员职位高低授予职分田与公廨田的规定,宋代[17]与元代[18]官员则只有职田。宋代有“限田免役”之法,根据官员官品高低限定他们可以蠲免差役与赋税的田地数量;[19]还有法令规定官员与庶民死后下葬所占墓田的大小。[20]
当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产权的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实际上很难截然分割开来,在不同的场合二者只是有轻重或主次的区分。秦汉时期,国家主导社会身份性产权分配,说明由于当时社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只有以强大的国家势力与宗族势力直接介入经济生产过程,才能使当时社会生产成本最小化,从而稳定整个社会经济,这种社会身份性产权实际上也蕴含着经济属性。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21]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从唐代中后期开始,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逐渐占据了主要位置,产权制度以经济属性运行为主,产权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社会的经济协调[22]与财产的分割继承当中(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三章)。而正是唐中后期后,身份性的产权分配方式被市场的产权分配方式所取代,社会各阶层可以比较自由地进入产权权利束当中,这扩大了产权权利束的规模,产生了产权的“倍乘”效应。宋代以后,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增长阶段。
现有研究成果业已表明,产权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应用于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具有可行性,但是必须结合具体史实,有选择地加以使用。[23]
中国的传世文献似乎没有一个专门的词汇,可以明确对应现代意义的“产权”概念,但有一些含义相近的词语。早在公元前7世纪,管子(?—前645)就认识到“民产”[24]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比较重大,或者称为“财物”[25]、“资财”[26];孟子(约前372—前289)敏锐地观察到“恒产”“民产”对经济和社会有巨大影响;[27]韩非子(约前280—前233)则称为“产业”“资财”;[28]秦汉以来,有称为“家业”“家赀”“赀产”“田产”的。唐宋时期,人们对“产业”或者“资产”的认识与分类越来越清楚。唐初欧阳询(557—641)主编的《艺文类聚》卷六十五、六十六有“产业部”,内容包括农、田、园、圃、蚕、织、鍼、市、田猎、钓、钱,一共10种。按照文中的解释,这里的“农”主要是来自农田的收获;“田”“园”“圃”“市”“钱”等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资源;“蚕”“织”则是通过一定的生产技术获得的收益;“鍼”可视为通过采矿冶炼而获得的收益;“田猎”与“钓”是从山林与水泽中获得的收益。这些可以当作唐人对各种资源的产权收益的认识;[29]而宋代李昉(925—996)等人编辑的《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到卷八三六有“资产部”,里面列举了田、农、耒、获、蚕、织、市、屠、商贾、猎、陶、钓、钱13种。[30]在唐人认识的基础上,宋人对资源的分类更细,如把农业生产工具“耒”视为能获得收益的资源,把“农”“屠”“商贾”归结为一种能获得收益的技术,“获”主要是指来自土地、果园、菜圃等的收益,技术收益中加入了“陶”作为一种手工技术,其他则如旧。不过李昉等人的观点应该只是代表了北宋前期宋人的认识。淳化五年(994)三月,宋太宗诏称:“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31]此所谓的“物力”应该就是现代人所说的“资产”。绍定二年(1229),权发遣处州叶武子奏称:“本州七县除二税之外,复有和买,而和买所敷,则起于物力。物力有贰,有实业物力,有浮财物力。”[32]可见宋人又把资产分为实业与浮财两大类。宋代的实业主要指“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等。浮财主要包括“农器、舂磨、铲釜、犬豕”以及金银、钱币、纸币等。[33]宋代社会各阶层围绕“产业”或“资产”(实业与浮财)等资源及其使用而形成的由社会强制实施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权、责、利关系,就是本所说的宋代产权制度,为行文简约,均以“产权”名之。
古往今来,产权的实施都具有社会强制性,因为在频繁的产权活动中,必然涉及各种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继承权的分割与重新组合,自然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乃至弊端,正如宋人许月卿(1216—1285)所言,“利之所在,害亦随之”[34]。为了处理这些纠纷,克服弊端,政府就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公正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因此,政府作为第三方,是产权的界定者、仲裁者、保护者,通过行政、军队、警察、法院等维持整个产权体系的运转。
国家具有界定权、裁判权与征税权三大产权权力,各种产权法令是其具体表现方式。各种产权文书是连接国家、资产以及各产权主体的主要媒介,从而对产权制度的实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新经济史学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35]从中国古代经济史来看,政府在宏观上主要是通过调节土地产权的权利束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春秋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开启了中国历史上产权制度变革的新时代。正是土地产权的激励,使得秦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国力大增,一跃成为春秋强国,为秦始皇最终统一全国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此后,秦始皇“令黔首自实其田”,西汉的“公卿授田”“分田劫假”,王莽更“名田之制”,刘秀“度田”,曹魏实行“户调”制度,西晋推行“占田”制度,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度,以及北宋的“度田”“方田”与南宋的“经界”“推排”“公田”,等等,这些以调整土地产权权利束为核心的产权政策一直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调节宏观经济的主要经济工具,每一次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产权制度的变革。
因此,本书拟阐述的宋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出于对交易成本与产权收益的考量,宋代各产权主体调整产权权利束组合,国家修改法令以适应并规范产权权利,并以产权文书作为连接资产、产权主体与国家的媒介。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转型阶段,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产权结构严重失调,农业领域的产权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农村一方面经济增长缓慢,农民收入不理想,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农地抛荒现象仍然严重。全国人大第十届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刚刚开始。因此,研究宋代产权制度及其实施状况,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并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