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媒体推动
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社会确立了影响深远的礼教文化——这是构成中国文明之邦的基本要素,但也因为其浓烈的人治色彩而影响着法治的推进。现代传媒敏锐地发现了这种弊端,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呼吁并推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我国在1997年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其中,媒体的推动可谓功不可没。在今天,当法治逐渐成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最终标准时,探寻媒体是如何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无疑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 新闻报道推动法治制度的确立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人们对法律的无条件服从。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普遍服从”强调的是法律的本质特征——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其“普遍服从”没有例外,这也是现代国家孜孜以求的法治精神,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终极目的。当然,得到“普遍服从”的法律应当是“良法”(即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衡的)而非“恶法”(即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人们敬重法律才会产生期望的局面。良法被制定出来获得普遍服从的效果社会得以稳定进步,这是法治国家运行的理想模式。在上述理想模式的运行过程中,新闻报道的作用举足轻重。
1.新闻报道推动立法进程。出于职业的良知,以及对法治可能带来的政治清明局面的普遍认知,新闻媒体一方面致力于报道中国社会中因权利受损所导致的问题,另一方面则致力于报道法治建设对于权利义务平衡的价值。单篇的报道也许无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显著的影响,但经年累月持续不断的新闻报道一定会从价值层面对社会带来积极影响,从而推动立法的启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光明日报》刊登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现代媒体对于社会发展和思想解放的意义。新闻媒体的报道一方面可以间接地对立法启动做好思想准备,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地进行立法呼吁,推动立法进程。2009年6月30日,南京市民营企业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撞倒9名路人(其中5人死亡),撞坏汽车6辆,引发媒体普遍关注,“醉驾入刑”问题也纳入媒体的视野。当年9月,公安部下发关于“醉驾入刑”的意见稿。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醉驾入刑”的相关法律。从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到一条法规的出台,媒体的持续推动起了关键作用。
2.新闻报道可以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我们经常将我国新闻媒体的功能之一,强调为宣传党和政府的治国主张和治国方略,而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就需要通过新闻报道的传播,让全体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这显然是媒体的一项基本功能。在现代社会,一个公民要顺利地完成社会化过程,要在社会上顺利地生存发展,就必须积极接受终身教育,这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尤其如此。面对庞大的社会人群,终身教育显然不是让已经完成了相应学校教育阶段学习的人们重新回到教室,而主要是通过媒体传播相关知识实施终身教育。从1983年开始,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俗称“一五”普法),迄今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在这个普法周期中,媒体通过新闻报道(立法情况介绍、法律规范介绍、专家解析、案例普法等),持续不断地进行法律知识传播,为接受终身教育的全体公民弥补了对新法知识的不足。
二 新闻评论促进法治理念的形成
中国是一个深受“人治”思想影响的国家,所以,法治理念的形成比较困难,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许多人并没有明显地意识到“人治”的危害。更多的人对“人治”危害的认识始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之初。市场经济是相对自由的经济,但这种自由强调自主性适应市场,更加强调“游戏规则”,即对法律的尊重。但是,习惯于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中国社会一时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当代中国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在几乎完全没有规矩的条件下,一下子进入了或被抛入市场……由于人们为了追求交易费用的减少,往往会规避法律,而借助一些习惯的纠纷解决方式。结果是制定法的普遍无效和无力”[2]。于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视合同、彼此拖欠资金成了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此时,人们才逐渐清楚什么叫“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对法治的价值有了直观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体一直致力于法治精神的传播,以培养全社会的基本的法治理念。
1.通过新闻评论引导社会舆论,培养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媒体的新闻报道基于新闻事实,由于专注于传播新闻事实,因此,对法治理念的宣传并不是非常直接——只有持续关注相关新闻,并逐渐接受其背后的新闻选择的逻辑,这时这种宣传才会发生作用。新闻评论则不然,它十分强调观点的表达,强调用思想的力量影响受众。受众对法治新闻的解读囿于其不同的文化水平和思想深度,也许对一些人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预期的影响,而新闻评论是用严密的逻辑论证,直接把传播者希冀传播的观点告知受众。尽管我们无法期待如当年媒体作用“魔弹论”宣称的那样,受众会立即因接收相关信息而接受其观点,但至少可以如媒体“议程设置论”归纳的那样,受众会关注、思考媒体的观点。随着信息的持续刺激,受众也会逐渐学会用法治的视角去观察和思考现实社会。与此同时,新闻评论与新闻信息传播一样快捷,其影响人们思考问题的过程也是十分快捷而广泛的。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评论,可以即时影响亿万受众,并持之以恒,较易产生预期的效果。
2.帮助受众深化对法治意义的理解。由于受众水平参差不齐,他们对法治意义的理解也会存在高低之别。法治评论或者从宏观层面高屋建瓴地宣传法治的价值;或者从微观的层面探幽析微,追寻法治的意义。因此,受众自然会各取所需,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法律条文颁布后,对条文本身的理解,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也会存在差异。传媒的评论文章就可以帮助人们更趋科学和理性地理解法律条文。我们一般将理念视作理想化的想法,即超越了基于一般经验的思维习惯而趋于“纯粹”的理想状态。在具体实践中,科学的理念会持久有效地发挥作用,而这正是媒体在传播信息时追求的社会理想之一。法治理念的形成对我国公民之所以尤为重要,是因为中国社会深受“人治”思想影响,“基于一般经验的思维习惯”时有与法治精神相抵触。而经过多年的媒体推动,尤其是经过多年基于一个个“五年普法计划”的媒体推动,法治理念正逐渐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基础。
三 传媒影响法治文化的形成
任何人的言行,都离不开其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在信息时代,新闻媒体的影响更是无处不在。一方面,新闻媒体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传统媒体,虽然广播、电视、报纸三大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在新媒体大发展时代受到冲击,但是其自身独有的权威性和美誉度等优势依然在受众中占据主流地位;另一方面,传统媒体也借助新媒体发挥作用。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和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便捷化、多样化,新媒体传播的信息对人们的影响更加广泛深刻。遍布社会每个角落的网络,已经成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传媒在法治文化的形成中更加显现其举足轻重的作用。
1.培养民主意识。“民主是法治的灵魂。法治国家必须是民主国家。法治亦即民主之治或以民主之法来治。”[3]民主之价值,不是一种口号或广告式的自我标榜,而是一种实践。如果民主只停留在法规文件中,而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实践,法治也就失去了根基。所以,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推进社会的民主进程。媒体关于民主实践严重失常的案例的报道,不仅影响了社会管理者,而且也影响了整个社会。培养民主意识、推进民主实践被置于社会各方的重要议程中。民主即意味着权力受到必要的限制,法治则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活动。两者在精神内涵上是一致的。近年来,风生水起的“网络反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网络反腐”因其信息繁多,缺少理性色彩且颇多失实和侵权行为,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但其产生的实际反腐效果和对失范者的震慑力是不言而喻的。“网络反腐”可以视作公民参加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体现了网络时代公民对信息传播的主动介入或融合,也体现了法治文化在社会实践中的实际彰显。当然,这只是媒体推动法治文化形成的一个重要方面,稍稍关注影响力日渐增大的各级官方微博,在“××发布”中,我们可以十分明显地感受到基于法治底线的理性精神和民主意识的有效传播。
2.促进权利保护。这里的权利主要指公民权。在法治社会,对公民权的保护比之其他权利的保护意义更重大。任何一种国家政权建立以后,都会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这也是维护统治的基本需要,但只有在法治文化浓郁的法治国度,才会更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因为比其他权利,公民权利虽然重要却更容易被忽视。而在法治意识深入人心的社会,公民权利会被置于与其他权利真正平等的位置。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媒体不仅不遗余力,而且卓有成效。2003年3月17日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入“三无”人员收容遣送站的湖北青年孙志刚,被收容站人员殴打致死。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最终导致施行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取代。这是多年前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媒体不仅推动公民权利的落实,也推动法律文件的完善和立法的进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虽然难以像孙志刚案那样产生直接的修法效果,但对于法律意识的普及、条文的完善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作用显然是不可或缺的。由于我国公民人口众多,受教育程度差异较大,因此,媒体在帮助公民了解自身权利内容、保护自身权利方面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几乎每一个重大的社会热点事件(如“最牛拆迁案”“最大国家赔偿案”等)背后,都有关于公民权利的博弈,也有媒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以前“民告官”成为大新闻,而今天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以前公民之间发生争议后难有是非决断,而今天人们习惯于从法律上最终讨个“说法”……凡此种种变化,都是媒体推动法治文化形成的典型表现。
3.享受表达权利。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广泛了解民意、集纳意见,唯有如此,决策才会科学民主。所以,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不能缺少媒体对民意表达的推动作用。公民通过媒体表达意见的过程,也是他们培育自己的法律意识的过程。媒体的民意表达,需要深思熟虑,确保不超越法律的红线,这与人际交往中率性的民意表达是有区别的。网络时代,民意表达有了前所未有的广阔舞台,尤其是微博的出现,使“人人皆记者”的时代真正到来。人们自由表达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和技术上的保障。众声喧哗之时,有些人似乎把网络这个虚拟社区看成法外特区,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的谩骂、揭私等随处可见。但随着(微)博客侵权诉讼案的频频出现,他们很快开始承担因虚拟社区的非法行为而带来的法律后果。“文责自负”这个曾经流传在记者中的规矩,变成了任何一个网民必须遵守的“行规”——你可以享受表达权利,但必须履行守法义务。这是法律精神的一种自我洗礼。国家享受的表达权利以另外的形式体现,即从公民在媒体上的意见表达中,充分权衡决策得失。传统媒体曾经是民意传达的主渠道,但今天,新媒体充当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两者形成互有分工、彼此补充的关系。传统媒体因其多年形成的权威性,上情下达的功能表现得更加明显,新媒体则因为其草根性,主要承担下情上达的功能,当然,这种功能也是互为彼此的。这无疑是决策者乐于见到的一种局面——既可以顺利传达治国主张,又可以顺利了解民意表达。在这方面,国家已经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实践。例如,在假日制度改革、事关民生的物价调整、重大工程的规划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曾经将“网上民意调查”作为征询民意的重要途径,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决策参考,很好地利用了民意表达带给决策的便利。在法治的框架内,表达者学会依法表达并真实言说,倾听者习惯依法倾听并从善如流,这样理想化的境界尽管目前还未至臻境,但显然已在实践的路上。社会法治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一个彼此适应甚至彼此博弈的过程。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是保证我国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历史选择。媒体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是历史的赋权,也是义不容辞的职业使命。
(原载于《中国广播》2013年第2期)
[1] 〔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202页。
[2] 苏力:《法治及基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12~13页。
[3] 郭道晖:《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载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