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国际学会研究(192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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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太平洋国际学会第二届会议

1927年7月15至29日,第二届太平洋国际学会会议在檀香山举行。来自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夏威夷、朝鲜等国家及地区的137名代表出席此次会议。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今译为国际劳工组织)亦派观察员列席。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首次有英国代表参加。由于英国在太平洋区域有其属地和特殊利益,而上一届会议讨论因五卅惨案发生而对中英关系问题多有涉及,因此会后一些来自英联邦国家的会员建议邀请英国代表参加。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接受了邀请,[94]并组织了一个代表团出席。团长为前英属印度国民会议议长弗里德里克·怀德(Sir Frederick Whyte)。[95]

一 出席会议的中国代表

中国代表原曾推定蔡廷干、伍朝枢、朱经农、王云五、陈达、刘大钧、朱胡彬霞等人分别担负一定的研究题目,但由于时值中国国内政局动荡,上述诸人均未成行,原定计划被打乱,实际出席会议代表14人,其中10人由国内出发,4人系由夏威夷当地华侨就近充任。中国代表包括:

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总干事余日章

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副总干事顾子仁

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干事陈立廷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鲍明钤

燕京大学教授洪业

前北京大学教授陈衡哲

上海水泥公司总经理刘鸿生

前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牛惠生及夫人徐蘅

王正黼夫人、前广东基督教学校女子部主任王廖奉献

夏威夷大学教授李绍昌

檀香山华侨商人郝伯洋

檀香山基督教青年会的林国芳

檀香山华侨银行家黄福民

二 会议对于中国问题的关注

7月15日会议开幕。16日,由各国代表团团长致开幕词,余日章代表中国会员演讲《最近两年来中国对于太平洋各国的国际关系》,概述两年间中国国际关系及内政的发展,并提出:“在未来的两星期中,我们这一班真实的世界主义者——也就是真实的国家主义者,对于太平洋问题必能获得更进一步的了解,从彼此的谅解和合作上,力求增进太平洋各国繁荣国际贡献。我们应大家努力,不达目的不罢休。”[96]

第二届会议的圆桌会议讨论原定以政治、文化、教育、人口与粮食、民族等问题为主题。然而鉴于此时期中国国内的北伐、宁汉分裂、清共等一系列的政局变迁,以及中国南北政府一系列修约、废约对外政策,在会议开幕之际,英国代表突然会同美国代表,向大会提议,以中国国际关系问题为中心议题,得到大会的采纳。于是,圆桌会议讨论的前三天,全体代表分为四组,全部集中于讨论中国的关税自主、治外法权和租界问题。这种变动颇令中国代表团措手不及,因为他们所准备的论文和材料都是按照原议程进行的,集中于文化、教育方面,而中国代表中只有燕京大学教授鲍明钤一人是外交领域的专家,因此,中国代表团不得不由其充当该三问题的发言人。

1.中国关税自主问题

1925年年底在北京召开的关税特别会议上,列强应允中国于1929年1月1日实现关税自主,北京政府又应允1929年1月1日前裁撤厘金。1927年1月,北京政府通牒各国将于1929年1月1日实现关税完全自主。太平洋国际学会第二届会议上,各代表在原则上一致赞同中国恢复主权之期望,但在实施方面,英美日等国代表提出中国实现关税自主须先积极达成三项条件:第一,也是最关键的条件是建立统一、稳定、足以号令全国的中央政府;第二,制定详细精密的关税条例在全国施行;第三,培养、训练及有效组织税务人员。至于裁撤厘金问题,鲍明钤提出,中国很难在1929年实行裁厘,厘金由省当局征收,当今内乱方殷,中央政府号令不行,但另一方面,届时中国很可能实行关税自主。

2.治外法权问题

鲍明钤对1926年9月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所发表的报告书做了评价,认为该报告所提出的反对取消治外法权的理由不足以维持治外法权在中国继续存在。圆桌会议认为,目前的问题,是找到方法、途径以使列强“在加强而非削弱国际合作和善意的条件下”,促进中国稳定,并尽可能加速治外法权之废除。为此,圆桌会议试图提出如下可行性方案及步骤:

(1)在中央政府建立前可立刻实行的方案:

A.列强须承认中国改良司法之诚意,注意其实质性的改善。

B.列强尽管意识到采取急进举措的冒险因素,但依然认这种举措为必要。

C.列强立即着手消除治外法权的种种弊端。

D.列强立即在其领事法庭上施行已颁布的中国法律。

E.列强应循1927年1月27日英国政府分别向北京政府和武汉政府递交备忘录所建议的路线,继续发展此种政策;这种政策不过被假定为在具备签订新条约能力的稳定政府建立前必须经历的意欲尽快解决大量重大问题的审慎政策之最初步骤。

(2)在中央政府建立后的过渡期可实行的方案:

A.在中国与相关列强单独或共同订立的新条约中明订彻底废止治外法权。

B.在中国与列强互换备忘录中,对审理外人订立如下过渡方法:

a.外人只受中国新式法庭审理,不受县知事、警察、军事法庭处置。

b.在北平、上海、汉口、广州、重庆,于现有法庭中设置特别公堂,专司外人审理。

c.这些新式法庭和特别公堂设立审理外人的一审法庭。

d.在上海设立一上诉法院。

e.在大理院中亦设立一特别公堂,审理此类案件。

f.有资质的外国律师得以在这些法庭中出庭。

g.这些法庭应配备翻译。

h.中国政府应在上述特别公堂委命一定外国法律顾问,辅助法官审判外人案件,其作用完全是顾问性的。

(3)中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废止治外法权,应作如下司法保证:

A.除当场被捕外,没有法庭传票,不得逮捕外国人。

B.应施用未经审判不能拘捕当事人的常例。

C.审判及听证公开。

3.租界和租借地问题

“五卅”惨案后,上海租界问题成为受人关注的问题,此次会议关于租界和租借地问题的讨论也主要围绕上海公共租界问题展开。大概是为了避免争议,圆桌会议的相关讨论并未过多涉及“五卅”及其后所发生的各个具体事件,而集中于公共租界的管理问题。鲍明钤提出了一项旨在逐步将上海公共租界收回的租界改组计划。圆桌会议认为,对于上海租界问题,亟须进行更为超然而专业的研究。

三 中英代表会外的接洽

中国代表抱着国民外交的目的参与会议,亦因而十分注意与外国代表的交往,并与之交换对中国国际关系问题的看法。据他们在会场内外的观察和感受,“外国的代表要以英国的态度最好,最诚恳”,“在开幕的那一天,英国代表领袖怀德爵士便直言不讳的宣言,英国代表远道而来,惟一的目的在明了中国政局的真相,并寻求解决中英问题的途径。他们代表团中以政见而论,各派都有……而皆能破除了成见,求了解中国人之心理,以友谊解决中英之关系。其对本国政府并不偏袒,且能体会中国民情作正当之主张。其态度的慷慨与我们平日所见英人的态度,迥乎不同”。“美国代表的态度与英国仿佛,但是不如他们实践。以同情心而论,他们都很热烈,很愿帮忙,但美国人的心理趋重法制,实际上难以发生效果。充类至尽,他们不过是取了一种爱莫能助的态度;如要希望他们在国际中作一种创举来的事情,在治外修订平等条约的路上作个前驱,只怕我们终于失望。……所以我觉得中国修约的问题,只怕英国还要走到各国前头呢。因为它的政府,既有坚毅的眼光,而人民又与政治接近,容易直接的发生影响。为我国计,似乎应当变一变方策,实力与英国国民联络。他们如若切实与我们谅解,他们的政府便不成问题了。”“至于日本代表的态度就太难捉摸了!他们也没有具体的表示。而处在六七月的时局中,日本汹涌的出兵山东,我们更难相信他们那含糊其辞的友谊的表示了,然而与日本代表谈话时,他们吞吐之中,我们感觉一件事,便是他们对于东三省是一口咬定,决不放开的。他们以为东省的权利是用铁血换来的,不能白白舍去。最可恨的,与日本代表私人谈话时,有一两次,他们竟然说出:‘中国如不让步,中日的满蒙问题不能解决’的话来!日本的野心暴露,实际上已公然把东省和高丽看作一律了。”[97]以怀德为首的英国代表对中英关系问题上的姿态给中国代表留下了良好印象。中国代表与怀德进行了会下接洽后,1927夏天,怀德应中国分会之邀赴华考察,他在上海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当他回国后,通过其著述、言论、交游等活动,对于促进英国国民对中国政局发展之了解,乃至转变英国对华外交政策,都起了一定作用。[98]正因如此,怀德于1929年初被国民政府聘为政治顾问,他担任此职至193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