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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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行政法规及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26)

34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 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