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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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