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纠纷的性质认定
■ 深度指导
驾驶员的职业特点是劳动场所的不固定性、劳动时间的机动性和劳动效益的明显差异性,他们长期以来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是以缴纳固定金额的“份钱”、余额为其报酬的方式形成关系。现实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租车属于司机自有,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以公司的名义运营;另一种是出租车是企业的,招聘员工承包运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从管理视角分析,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驾驶员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所以,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因为出租车司机个人并不具有运营权,只有出租汽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不论是驾驶员自己带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还是出租汽车公司将自己的车辆承包给驾驶员经营,出租汽车公司都具有经营管理权,并且要对驾驶员的日常运营实施管理。所以,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属于劳动争议。
■ HR风险提示
1.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由劳务派遣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协议
出租汽车公司可以自主招聘驾驶员,直接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出租汽车公司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引进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驾驶员,实施劳务代理管理制度;驾驶员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劳动合同制还是劳务代理制,出租汽车公司均应当与驾驶员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并保持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期限一致,同步终止。
2.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
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依法、依规与驾驶员签订车辆承包合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保障驾驶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驾驶员营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可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保障驾驶员获取劳动报酬、休息等劳动权益
(1)劳动报酬
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通过承包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应保证驾驶员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基数定额后,取得不低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驾驶员可通过适当加班或提高营运效率等方式多劳多得,努力提高劳动收入。出租汽车公司应依照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基数定额,及时跟踪市场动态,保障客运服务质量。出租汽车公司应依法与驾驶员约定在承包营运期间超基数定额可能发生的涉及工资的其他事项。
(2)休息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驾驶员平均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可适当加班,但加班时间每月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在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的同时,应杜绝过度超时劳动。考虑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生产的特殊性,企业与驾驶员双方应协商补充签订加班工作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应明确加班工作报酬和过度超时劳动的监管办法与措施。
■ 典型案例
付某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某出租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
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
2013年9月,某出租汽车公司与付某签订《承包运营合同书》,将某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号出租车承包给付某单班营运;双方确认签订有《承包营运合同书》,约定营运期限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付某应按照每月3800元的标准交纳定额承包费。付某正常交纳承包费至2016年8月,此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向某出租汽车公司交纳承包费,某出租汽车公司要求付某返还车辆,付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不返还。2017年3月,某出租汽车公司通知付某应于2017年5月前完成车辆年检,付某未参加年检。2017年5月起, ×××号出租车因未及时年检、没有营运证,不符合上路营运条件,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再向付某提供发票。2017年8月28日,某出租汽车公司将付某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某出租汽车公司与付某之间有关车牌号为×××的出租车的承包营运关系;2.付某返还×××号出租车,并保证车辆能够正常行驶;3.付某向某出租汽车公司交纳自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的定额承包费。2017年11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付某于法定履行期限内向某出租汽车公司交付了出租车、支付了定额承包费。
2017年12月,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至2017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付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虽然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以及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于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驾驶员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付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承包营运合同书》,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自该日起建立。就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时间问题,因付某未参加年检,致使车辆于2017年5月起不再具备营运资格,出租车辆符合营运资质是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驾驶员履行劳动关系和承包运营关系的基本条件。付某因自身原因拒绝参加车辆年检,导致涉案车辆丧失营运资质,此种情形应视为付某以自身行为拒绝继续履行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在2017年5月之后劳动关系不再存续。故法院判决,付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至2017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