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用人单位与聘用的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对劳动者存在年龄上的限制,即一般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始得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显然,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退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表述内容不一致。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观点不统一。笔者认为,原则上,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劳动者达至退休年龄之后,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并未对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劳动者作出明确提示,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报酬方式等没有明显变化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退休金,此时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司法审判部门可予以支持。
■ HR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查明该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是否领取退休金
许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或者缴费至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即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两种情况,单位与其建立用人关系时,应当协调敦促劳动者或劳动者的原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退休等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处理与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单位工作连续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列理由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退休年龄,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符合终止劳动合同条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 典型案例
退休人员李某到某农林科技公司工作,与某农林科技公司构成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某农林科技公司
某农林科技公司从某村村民吴某处承包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绿化苗木。李某自2011年2月1日起在上述绿化苗木基地内工作,担任厂长。平时该承租地块内仅有李某一人负责管理(生产、相关费用缴纳、村里关系协调、接待客户等工作),晚上亦在承租地内看护。按照双方约定,某农林科技公司每月支付2200元工资,在需要人工时李某负责临时雇佣工人干活,从某农林科技公司支领费用后由李某向工人发放。但某农林科技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截至起诉日一直没有向李某支付劳务费,李某不想继续在某农林科技公司工作,但某农林科技公司一直不出面与李某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李某于2016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李某在2007年办理了因病退休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农林科技公司向李某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7日的工资。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已于2007年办理了因病退休手续,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适格劳动者,双方间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属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应受理的案件范围。法院依双方间劳务关系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1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