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王奉帅 [7]
案情回顾
蒋门神是煤电公司下属的煤矿开拓队喷浆组组长,负责带领工人执行矿下喷浆作业。在一次常规作业中,为追赶完成任务额度,蒋门神私自决定组织工人加班。这一决定遭到了部分工人的强烈反对,对此,蒋门神采取了威逼、恐吓、扣发工资的方式迫使工人同意,并强制工人违反安全管理章程,冒险移动叉车位置,在操作中,蒋门神等4人因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叉车脱手、下滑冲出轨道,致使在场的工人1人死亡,2人受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蒋门神违反操作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1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理分析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有具体规定,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被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8]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包括:(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所谓的“强令”,既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命令、指使他人,也包括采取威胁等方式逼迫他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负责人等作出明确的指示、命令,要求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第二种是采取能够对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威胁等方式,要求工人违章作业,此种情况下由于工人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而不得不服从;第三种则表现为采取暴力等形式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总之,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强令”的核心含义依然是借助于一定的强制力强迫他人违章作业。所谓“违章”,是指违反生产、作业中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谓“冒险”,是指生产作业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而存在的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
行为人实施本罪通常是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到自己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心理状态。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率较低,一方面是因为本罪为新增犯罪,较为生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合,难以区分,所以明确两个犯罪的区别是极为重要的。
首先,二者的犯罪主体范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则只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其次,二者在行为方式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则是行为人强迫他人违反规章制度,冒险工作,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从行为方式上我们不难看出,二者存在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强迫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亦是属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此,本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别规定,在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时应当认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否则,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后,危害程度及刑罚力度不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其法定刑更高,在同样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况下,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高刑可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七年有期徒刑。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是对生产负有管理、指挥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无法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仅仅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而没有强迫他人违章作业则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其强迫他人违章作业并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从重原则,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如果其既强迫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又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则成立两罪,应当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9]
尽管司法实践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适用不多,但是明确本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易混淆犯罪的区别,不仅有助于正确理解本罪,也有利于对易混淆犯罪的正确适用。
知识拓展
案例一:
老李是一地方煤矿总工程师,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老王是该矿矿长,协助老李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一日,老王发现煤矿一巷道的风门被一辆矿车卡死,在与老李商量后,老王安排矿工阮小二等人到该巷道用氧焊、乙炔对该矿车进行切割处理。阮小二等人以井下不能明火作业为由反对下井。老王、老李便以扣工资相威胁,强令工人下井作业。阮小二等人在切割矿车过程中,将风筒布引燃,造成两名矿工受伤,并在送医途中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老李、老王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扣工人工资相威胁的方式,强令工人违章在井下冒险作业,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并分别对二人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
老任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及未取得任何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成立工程队,并担任工程队负责人。后老任承接了一个建造仓库的工程,其在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建筑工人小张等人进场施工。因该工程属于违章建筑被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工,老任在停工几天后仍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在施工过程中,小张从未设置防护栏的脚手架上不幸坠落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任违章施工,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仍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并对老任判处了刑罚。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是对工人具有指挥、管理权限的人员,案例一中,老李是总工程师、老王是该煤矿矿长,案例二中老任是工程队负责人,三人均能够指挥工人从事工作,具备成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资格。行为方式方面,案例一中,老李和老王采取了威胁扣工人工资的方式,强令工人违章在井下冒险作业;案例二中,尽管没有明确告知采取强令的方式,但我们不难猜想出,如果没有强迫,工人不会在项目被责令停工的情况下,在未设置防护栏的脚手架上违章施工。同时,本罪中都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惨剧,符合本罪的结果要件。
普法提示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因此,在生产作业中监管部门、企业自身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现象的发生。
对企业自身而言,应当从三个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加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安全监管应当贯彻于生产作业的全过程。在生产作业前,企业应对参与生产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明确告知其该生产作业的内容、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使生产作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知悉各项规定,明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哪些容易出现险情的环节,提高领导者、指挥者和直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各司其职,对生产、作业的情况、进度应及时通报。对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险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流程处理,严禁个人武断处理;在生产、作业完成后,企业应总结经验教训,从而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弥补安全监管漏洞。
二是加强对特定主体的安全教育培训。本罪的犯罪主体较为特定,是生产作业中的指挥中枢,即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所以企业在防范本罪的风险时,应当以此特殊群体为重点。首先,企业应加强对生产作业中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为赶工期、赶进度,组织、强迫员工冒险作业;其次,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最后,企业应对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进行考核,提升岗位专业水平。对于明知故犯的,即使未构成本罪,企业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三是应当建立全员参与的安全防范制度规范。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参与的安全防范制度,允许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畅通员工举报、申诉的渠道,让生产作业一线人员对强令违章冒险行为进行自觉抵制,让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强令行为自行失效,使组织者、领导者在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时能够心存畏戒。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应当加强监管工作: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落实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制定,一定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务求符合保护企业人员的生产作业安全的需求。
二是要求辖区内的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审查并备案。对于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的操作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作业的制裁措施。
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有每个人都树立起安全生产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政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使每一个人都了解安全生产事关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作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执法检查,应当将常态化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不定期地对相关领域、相关企业进行检查,避免企业将安全生产工作浮于表面,督促其深入贯彻落实;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坚持严肃处理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来说,也应当将安全生产牢记于心。同时,企业职工要自觉丰富安全生产知识,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加自我防范能力。除此之外,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