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搬运站调整收入分配办法的联合通知
各搬运站、财税所、县民运站:
在英明领袖华主席“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指引下,为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据县委指示精神,经两局研究,确定将原来按纯收益分配的办法,改为按营业收入比例提成积累额的收入分配办法。同时,根据各基层搬运站的具体情况,统一制订各站的提成积累率,并相应规定生产工人的最高工资限额,兼顾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将调整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营业收入比例提成积累额的收入分配办法,由两局根据各站具体情况,统一制订各站的提成积累率,据以按月从营业收入中比例提成积累额,加上当月缴纳的工商税和营业费用,从营业收入中扣除后即为生产工人的劳动报酬。
全县18个基层搬运站分别6个不同的提成积累率,并相应规定各站的最高工资限额。
源潭站、横石站、鱼坝站提成积累率18%,最高工资限额70元;
源潭镇、清城镇、桃源站提成积累率15%,最高工资限额68元;
迴兰站、石潭站、洲心站提成积累率13%,最高工资限额65元;
龙塘站、沙河站、龙颈站提成积累率12%,最高工资限额60元;
江口、山塘、浸潭、三坑站提成积累率10%,最高工资限额60元;
太平站、石角站提成积累率9%,最高工资限额60元。
二、营业收入包括机动车、人力车、搬运、装卸收入。作为计算提成积累率的依据。
附营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益以及堆存保管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不参与收入分配。这些项目收支相抵的余额,作为企业的利润。
三、各站领导要认真抓好收入分配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增加积累,保障工人的正常收入。
1.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营业费用的开支范围,除参加收入分配的生产工人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的计提依据另作规定外,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2.凡实行固定工资制的干部、职工和生产工人都不参与收入分配,其工资、粮价补贴均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参加收入分配人员的粮价补贴仍在营业费用中开支。
3.工资附加费的计提,为简化计算办法,可按上月实发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不变,即医药费计提5%,福利金计提2.5%,劳动保险金计提3%。
一些企业由于退休养老人员过多,按工资总额计提3%劳动保险金,连同上年余额不够开支时,可提高为5%,如仍不够开支,报经县财税局审查同意后,将不足部分列入“营业外损益”中开支。
四、参加收入分配的生产工人的工资计算办法,按第一点规定办理,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营业收入-(提成积累率+工商税金+营业费用)=分配工资额。
参加收入分配的生产工人法定假日加班和夜班加班,不再在营业费用另发加班工资。
为平衡收入,各站应按规定,严格控制最高工资限额,当月分配工资额按参加分配人员平均计算,不得超过最高工资限额。
全年平均计算超过最高工资限额的部分,经过上报两局批准,可作为适当弥补老工人因级差不能维持正常收入的差额。但不得变相提高工人工资。
五、所得税的征收计算。采取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按税法规定依率计征。由于今年分配办法有了改变,为贯彻合理负担,经两局商定:在实行纯收益分配办法的月份,仍按计税工资计算所得税,从实行收入分配办法的月份起,对参加收入分配的生产工人的平均工资,在不超过最高工资限额的,可按实际支付数列支,并按核实的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本办法从1978年7月起试行。
广东省清远县交通局
广东省清远县财税局
197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