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经验史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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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搬运站改变分配办法的批复清交字〔1978〕第8号文。

县搬运站:

在英明领袖华主席“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指引下,为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起工人群众的积极性,根据县委指示,我们对县搬运站的收益分配制度进行调查研究,交通、财税两局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将改变新方案报经县委刘振邦、高占峰同志批示同意按新方案试行一年。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新的方案应按营收总额减除3%营业税然后扣除10%作为积累税收,余下由当月营收包成本、包工资的先税后分办法。

二、新的分配方案具体执行是:

1.当前县搬运站退休职工较多,要支付退休费度晚年,经召开各种会议一致同意列入当月成本开支。

2.各种补助费由当月成本项下列支。

3.由于搬运站笨重体力劳动,茶水费实报实销。

4.工资附加的计提办法:按生产工人分配的工资额、产、伤、病假工资,粮食补贴及固定职工工资共计提5%为医药卫生补助金,2.5%为福利补助金。

5.为旺淡季兼顾,最高平均生产工人工资70元,超过部分由站与工人商妥,可作工资基金专户提存,可作增大集体福利资金。

6.要加强财务管理,各项开支仍按上级财政制度执行,遵守财经纪律。

7.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发挥工人当家做主、管家理财作用。

三、本办法于1978年1月起试行一年。

广东省清远县交通局

197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