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应新时代,社会政策需要嵌入生活视角
(一) 新时代的社会经济特征
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新时代的社会经济特征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相比,第一、第二产业所占比重将逐渐缩小,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迅速扩大。其次是大众消费和大众文化的兴起。从经济政策的角度看,为了拉动内需、刺激生产,就需要鼓励消费,大众消费会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在消费过程中也会出现大量的侵害消费者和生活者权利的问题。此外,随着从事非生产劳动时间的增多和余暇生活的丰富,人民对文化、娱乐等各种精神上的需要会急剧增加。在这里,大众消费也具有了文化的含义,文化的中心从上流阶层逐渐转向大众。第三是公众保护自我权利的意识增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素质以及价值判断能力有了更大的增进,人民对改善生活环境、生活关系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诉求和欲望逐渐高涨。第四是少子老龄化社会所带来的家庭抚养功能的衰退。作为替代和补充的生活服务和生活照顾体系获得迅速发展。
另外,从城乡居民生活变化看,生活水平总体已达到小康,正向富裕阶段扎实迈进。根据国情信息中心的资讯,居民生活变化表现了三个特征:首先,消费能力显著提升,到2014年末,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28844元。其次,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消费品的丰富及多样化为消费需求的满足提供了可能性。第三,消费结构迈向富裕型。从总体来看,居民的生活由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化(邹蕴涵,2016)。可以说,前期发展我们更多追求发展速度的话,新时代的发展就需要追求生活的质量。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首先是支撑快速经济发展的集约型现代化工业,它产出的大量“商品”对生活进行着全面渗透和控制。现代化的商品住宅、私家车的普及、家务劳动的市场化以及手机的普及,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环境。其次,我们在商品消费的过程中产生的公害、交通事故对个人以及家庭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关系带来了种种新的威胁,具有社会意义的生活问题开始凸显。但是,现行的社会政策在应对来自生活层面上的种种问题以及风险时却显得微弱和不力。
我们以2008年出现的“三鹿奶粉中毒事件”为例,奶粉事件使无数婴儿受害,给婴儿留下来的后遗症,会给他们的一生带来影响。此外还有农药残毒引起的食物中毒、“地沟油”上餐桌等食品安全问题导致许多人受害。以上的问题几乎都是在生活层面和生活过程中发生的,而现在的政策体系中缺乏对在生活过程或者生活结构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保护的机制和政策理念。对于“三鹿奶粉中毒事件”,国家启动国家安全事故1级(最高级)响应机制处理此案,病患者儿童实行免费治疗,所需费用财政承担。政府的及时处理,是为了避免事态的发展,其政治性色彩很明显。“三鹿奶粉中毒事件”并不是突发性事件,以解决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家庭和儿童们在今后漫长的人生过程中出现的生活困难以及家庭关系破裂等问题,需要有生活政策对儿童以及家庭今后的生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扶持。
事实上,从集约型工业产出的大量“商品”中获得最大利益的是企业、资本以及国家政权。个人以及家庭在生活和消费中遇到的生活问题,不是来自个人的原因,更多的是社会原因,已经不能简单地把生活问题作为私人领域的问题处理。企业、资本以及国家在承担国民生活、保障生活安全上应该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以日本为例,在高速成长期,水质污染、空气污染等公害对国民的生活和健康带了极大威胁,在居民掀起的生活运动的推动下,1967年政府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止法》,1971年在中央部署机构新设环境厅,专管环境保护,1973年颁布《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等,对由于公害造成的致病、致残者给予一次性或者终生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的80%由企业负担。对于他们的医疗保健,政府专门开辟“公害保健福利事业”,给予免费以及优惠治疗。
为了给民众更多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我们需要确立一个长效的、系统的生活保护机制来应对以上这些社会性生活问题。他们面临的生活问题并不是个人问题,也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社会性生活问题,需要来自社会政策的保护。如何针对社会性的生活问题,确立一个长效的、系统的来自社会政策的生活保护机制呢?笔者认为,需要在社会政策理论和实践体系中嵌入生活型社会政策的理念和方法。
(二) 建构生活型社会政策体系的必要性
关于中国社会政策发展的特殊经验,已经有诸多经典论述。有学者从社会政策主体变化,分析社会政策发展提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社会政策大体上经历了“国家统揽型社会政策时期”(1949—1978年)和“市场主导型社会政策时期”(1979—2002年)两个阶段,自21世纪初(大致2003年前后)起,开始转向“国家主导型社会政策”时期(李迎生,2012)。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政策在以往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完成了从平均主义,经由差别主义到发展与公正相统一这样一个理念的转变。经过这样一个过程,我们既不是仅仅追求发展,也不是仅仅追求公正:我们追求的发展是作为公正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公正是在发展中实现的公正。这就意味着,社会政策的主题不仅仅是就事论事地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贫困救助问题等,而是要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统一、结合起来。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政策的真正主题。”(景天魁,2010)从国家和市场的角色来概括和总结我们至今为止的社会政策发展路径,应该说基本符合30多年来社会政策的发展过程。但是从以上的概括当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这就是社会政策的主体更多地凸显了市场和国家,而社会以及支撑社会活动的人或者说生活者,没有给予他们一定的主体地位。
图2 “经济型”“政治型”“生活型”社会政策的关系
市场和国家是社会政策的主体,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只有“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的社会政策是不完整的,社会政策需要综合的维度和视角,因此,将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的“生活属性”社会政策纳入生活政策理论研究的视野中,在新时代显得极为重要。如图2所示,“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生活属性”的社会政策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多数国民都持有两种身份,经济结构中他们作为生产力参与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获得经济报酬和劳动保护。但是在生活结构中,他们又以生活者的身份,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但是,社会政策关注的往往是他们作为经济人参与的经济活动,对以生活者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中的生活风险以及主体性参与的渠道重视不足。如果说我国的社会政策发展经历了“经济主导型社会政策”和“国家主导型社会政策”的阶段,那么在新时代,社会政策需要把握从生活结构中出现的生活问题,并积极探索“生活型”社会政策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