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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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

为了阐明这一论点,必须先解释我对仪式这一概念的使用。我认为,仪式“用以表达个体在自己当时所处的结构体系中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地位”。这一格言式定义的重要性显然取决于仪式这个词所附带的意义。

英国人类学家们通常遵循涂尔干,把社会行为分为两大类——即宗教礼仪和技术性活动,前者是神圣的,后者是世俗的。这种分类带来许多难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巫术(magic)的定义和归类。是否存在一种特殊类别的行为可被称为巫术行为?如果是,那么它们是属于“神圣”范畴呢还是属于“世俗”范畴?它们更多地具有宗教的还是技术行为的特性和功能呢?

对此有多种多样的回答。例如,马林诺夫斯基把巫术置于神圣类别中 [22] ;而莫斯似乎将其归为世俗。 [23] 但是,无论这一重要的二分法是被视为巫术宗教(神圣)与技术(世俗)之分,还是宗教(神圣)与巫术技术(世俗)之分,都在某种程度上预设了神圣情境和世俗情境是全然不同的。而仪式便用以描述在神圣情境中进行的社会行为。我对仪式一词的应用与此不同。

从观察者的角度来看,行为似乎是为了达成目的而采取的手段,那么颇为合适的是采纳马林诺夫斯基的论点,根据社会行为的目的来对它们进行分类——这里的目的,是指社会行为可能满足的“基本需要”。但由此剖析的却是技术性的事实;这种分析没有提供任何标准用以区分各种不同文化或不同社会的特性。当然,事实上极少有社会行为单纯具有这种基本的功能性定义形式。例如,如果需要种植稻谷,那么开垦一块土地和在地里播种当然是基本的,而且在功能上也是必要的。而且如果在田边围上篱笆并时常为庄稼除草,那么无疑可以增加丰收的机遇。所有这一切克钦人都做,就这些事情而论,他们是在做功能性的简单技术活动,这些行为用以满足“基本需要”。但并非仅止于此。在克钦人的“惯常做法”中,犁地、播种、结篱和除草这些日常工作都按习俗有其模式,间或穿插些非技术性的点缀和修饰。正是这些点缀和修饰使得该行为成为克钦人的行为,而并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功能性活动。每种技术性活动都是这样,总是有的要素在功能上是必要的,而另外的要素纯粹是地方性习俗,是审美上的装饰。马林诺夫斯基把这种审美上的装饰归为“中性习俗”(neutral custom) [24] ,而且在他功能分析的框架里把它们当作无关紧要的小枝节。然而在我看来,正是这些习俗性的装饰为社会人类学家提供了基本的资料。从逻辑上看,美学和伦理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25] 如果我们要了解一个社会的伦理规范,那么我们恰恰就应该研究这个社会的美学。习俗的细节在起源上或许是历史的偶然;但对于这个社会中生活的个体而言,这些细节绝非无关紧要,它们是群体内部整个人际沟通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是象征性行为,是表征。人类学家的任务是尝试发现这些象征性的或言表征性的内容,并把它们转换成他自己的专业术语。

所有这些都很接近涂尔干的理论。但涂尔干和他的追随者似乎认为集体表征仅限于神圣领域,而且因为他们坚信圣俗二分是普遍和绝对的,那么自然只有明确的神圣性符号才值得人类学家进行分析。

在我看来,涂尔干对圣俗的绝对二分是站不住脚的。 [26] 更准确而言,行为是在一个连续的尺度上依序排列。在一个端点有着绝对世俗的、全然功能的和纯粹技术性的行为;而在另一个端点则有着绝对神圣的、全然美学的和技术上非功能性的行为。在这两个端点之间是绝大多数社会行为,它们同时带有神圣和世俗两种特点。

根据这一观点,技术和仪式,世俗与神圣,并不表示行为的种类,而是几乎任何行为都具有的两个层面。技术有着可衡量、可预测的经济方面和物质方面的结果;而在另一方面,仪式是一种象征性陈述,这种陈述针对参与行为的个体“言说”些什么。因而从某种角度来看,克钦人的一种宗教祭祀活动可能被看作一个纯粹技术性的经济行为。它是一个宰杀牲畜和分配肉食的程序,而且我认为无疑对于大多数克钦人而言这似乎就是活动最重要的一面。 一次纳葛洛Nat galaw,即“献鬼”,一种祭祀活动)几乎就是一场盛宴的同义词。但从观察者的角度来看,在祭祀活动中发生了大量与宰牲、烹饪和分肉不相干的事情。正是这些“其他层面”具有社会地位的象征意义,也正是这些层面被我描述为仪式,不论它们是否直接与超自然或形而上学的概念化有关。 [27]

神话,在我的术语中是指仪式的对等物;神话意味着仪式,而仪式也意味着神话,它们完全是一回事。这个观点与教科书中简·哈里森(Jane Harrison)、涂尔干和马林诺夫斯基的理论略有不同。英国社会人类学的经典教条认为神话和仪式是独立的实体,但彼此通过功能上的相互依赖而促进彼此的存在——仪式是神话的戏剧化,而神话则是仪式的律令或宪章。这种处理材料的方法使得神话可以作为一个信仰体系被单独讨论,而关于宗教的人类学文献中的确有很大一部分关注的几乎完全是信仰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我认为其中大部分论点是学究气十足的废话。在我看来,被视为用文字来陈述的神话与被视为用行为来陈述的仪式,“言说”的是同一件事。去探讨在仪式中没有包含的信仰内容是毫无意义的。

如果我在黑板上画一幅汽车的草图,并在下面写上“这是一辆汽车”,两种表述——图画和文字——“言说”的是同一物品——哪种都没比对方多言说些什么,如果问“这是一辆福特车还是卡迪拉克”,显然毫无意义。同样地,当我看到一个克钦人在宰杀一头猪并询问他正在做什么,他说“纳召恩艾(nat jaw nngai)”——“我把它送给众纳 [28] ”,这一回答只是描述他在做什么。向他提出“神灵长腿吗?他们吃肉吗?他们住在天上吗?”之类的问题纯属无稽之谈。

我将在本书很多地方频繁地提到克钦人的神话,但我并不打算在我提到的神话中找寻任何逻辑上的连贯。神话对我而言只是描述某些类别的人类行为的方式之一;人类学家的术语和他对结构性模型的使用是描述同类人类行为的另外方式。在社会学分析中我们需要频繁使用这些替代性语言,但我们必须经常提醒自己,一种描述的手段根本不可能拥有自己的自由意志。我的表述无论有多抽象,我关注的总是可观察的人类行为所处的物质世界,而绝不是诸如此类的形而上学或理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