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本书结构及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书结构
本书主要从经济史学的视角,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考察和专题性研究,力图探讨在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同阶段,中国农村信用社变迁的动因和社会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绩效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总结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特征和性质,为当前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提供借鉴,本书共分六大部分。
第一章 导论 阐述本书写作的背景、目的及意义;本书文献综述;农村信用社的断限与分期;农村信用社与农村金融、农村合作金融的区别与联系。
第二章 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普遍建立时期(1951—1957年) 本章分五节:第一节,旧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简要回顾。第二节,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普遍建立。农村信用社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村信用社的试点与普及。第三节,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体现了合作制特征。第四节,农村信用社与政府及国家银行之间的关系。农村信用社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农村信用社和国家银行界限清晰,是国家银行的助手。第五节,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绩效与不足。
第三章 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遭到破坏时期(1958—1979年)
具体分五节:第一节,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变动。两次下放给社队管理,又两次收归国家银行管理,最后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第二节,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变动的原因与实质。对国情和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足、苏联模式的影响和对信用合作理论认识不清;实质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断博弈。第三节,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遭到破坏。社员对农村信用社的私人产权遭到了剥夺,社员民主管理的“三会”制度被废止,社员的贷款优先权没有得到体现。第四节,农村信用社与政府及国家银行之间的关系。农村信用社失去独立性,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农村信用社与国家银行界限模糊,扮演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角色。第五节,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绩效与不足。
第四章 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时期(1980—2002年)
具体分为五节:第一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信用社面临的新形势。第二节,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1980—1995年,恢复农村信用社“三性”;1996—2002年,以“合作制”规范农村信用社。第三节,农村信用社恢复的合作金融制度异化。农村信用社制度异化表现在产权形式、民主管理和经营管理方面;异化的原因包括合作金融的认识存在误区、改革理论和政策上的失误、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条件;异化的实质是各相关利益方不断博弈的结果。第四节,农村信用社与政府及国家银行之间的关系。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实际上属于中央政府所有;从农业银行管理到人民银行管理:约束有余而激励不足到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第五节,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绩效与不足。
第五章 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的改革深化时期(2003—2010年)
具体分为五节:第一节,农村信用社采取多元模式改革的原因。第二节,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程;多元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效及原因。第三节,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改革的评价以及实质。多元模式改革的评价;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改革的实质:各相关利益方博弈的短暂均衡。第四节,农村信用社与政府及国家银行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退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由信誉担保到隐性担保,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地方政府管理:激励性与约束性并存,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扶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第五节,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绩效与不足。
第六章 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理论反思与前瞻
具体分为三节:第一节,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理论反思。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是适应经济发展战略而制度不断异化的过程;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过程是有关各方的利益博弈的过程,且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政府处于制度变迁的主导地位,农村信用社缺乏自主发展和创新能力。第二节,启示: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注意的问题。要明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和理念;产权改革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的关系;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外部治理结构。第三节,前瞻:农村信用社下一步改革发展的方向及措施。定位于农村社区型银行,以股份化为改革方向;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改革省联社的功能,建立农村信用社新型外部治理构架;加快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农村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摊机制;发挥政府支持作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信用社退出机制。
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什么是正式金融?什么是非正式金融?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划分,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认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规定等。[1]非正式制度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2]
那么,金融制度也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所谓正式金融,指通过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正式金融一般得到国家认可和支持,并且其资金活动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在农村地区的正式金融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等。所谓非正式金融,是相对于正式金融而言,指不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或利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非正式金融的资金活动一般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之外,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非正式金融虽然较广泛地存在,但一般得不到国家的支持。在中国农村,非正式金融一般指各种合会、典当行、钱庄、民间借贷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无论是正式金融还是非正式金融,都是中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支撑着中国金融体系,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各自的优势,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什么是农村金融?什么是农村合作金融?什么是农村信用社?三者之间关系怎样?
农村金融是从事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统称,它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它包含一系列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投资、保险、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是合作金融的一种,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中一种特定的经济活动形式,是劳动者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取低成本融资,以入股资本联合为基础,由出资者实现民主管理,主要为合作者提供互助性服务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特征与合作经济相同,主要体现在:合作金融组织是以承认合作者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体现合作者主体信用的民主管理体制,其业务服务贯彻主要面向合作者优先提供的原则。[3]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合作金融的一种形式,是相对应城市合作金融而言的,主要包括农村正式合作金融和农村非正式合作金融。农村正式合作金融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非正式合作金融主要指各种合会、拔会、民间借贷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一种形式,主要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是为社员服务的农村正式合作金融组织。
农村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和农村信用社三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具体来说,农村信用社包含于农村合作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又包含于农村金融,如果用字母A表示农村金融,用字母B表示农村合作金融,用字母C表示农村信用社,则三者之间关系可用图1.1表示。
图1.1 农村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和农村信用社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农村信用社的断限与分期
为了便于对新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分析和研究,本书根据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的演变为自然分期,把这一时段细分为四个阶段,并把1951—1957年、1958—1979年、1980—2002年、2003—2010年分别称为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普遍建立时期、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遭到破坏时期、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时期和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的改革深化时期。
当然,由于采用的依据不同,对此阶段的划分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例如,马忠富把1949—1959年称作中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普及发展阶段,把1959—1980年称作农村信用社发展“反复”阶段,把1980—1996年称作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阶段,把1996年到现在称为农村信用社飞速发展阶段。[4]李树生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角度,把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49—1956年为过渡时期,1957—1978年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79年以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5]尚明把1949—1957年、1958—1977年、1977—1984年、1984—1996年称为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时期、受到严重挫折时期、业务开始恢复时期、改革时期。[6]尹志超认为,1951—1957年是农村信用社发展比较健康时期,1958—1978年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变动时期,1978—1982年是成为农业银行基层机构时期,1983—1996年是恢复农村信用社“三性”的改革时期,1996年以后是按合作制完善时期,[7]2003年开始进行多元模式的改革,等等。
本书把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历史划分为这四个阶段,主要依据是:
第一,把1951年作为研究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要求普遍建立时期的起点或“起始年”,把1957年作为这一时期的终点或“结束年”。本书之所以把1951年作为本书研究的起点,是因为1951年开始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等设立的,能体现合作制要求;而试点前的农村信用社即1949—1950年间成立的农村信用社(或信用部),其组织和章程多是解放区农村信用社的延续,所以不是本书研究的范围,本书研究的起点是1951年。这个时期农村信用社发展比较健康,其合作制基本得到体现。争议的地方是这一时期的下限即“结束年”,有的学者把1956年作为这一时期的结束年,理由是1956年中国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并且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了。本书之所以选择把1957年作为初建时期的结束年,主要是因为1957年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并没有变化,如195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信用合作会议要求继续保持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性,并要求长期办社、民主办社,而且这一年通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再次强调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不变。
第二,将1958年、1979年作为第二个阶段的起点和终点,主要原因是:1958年,中国开始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信用社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从此农村信用社失去了独立性,管理体制不断变动,最后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在1979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后,农村信用社成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得到了国家的强化与确认。因此,1958年应是这一阶段的起点,1979年应是这一阶段的终点。
第三,1980年作为第三个阶段的起点,主要标志是:1980年8月,中央财经小组在讨论银行、信用社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当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的约束,要起民间借贷作用。”这种讨论实际上是对第二个阶段的否定,从而拉开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序幕,改革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让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民互助融资的工具。
第四,2002年作为第三个阶段的终点,主要原因是:2003年,中国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又开始了新一轮改革,这次改革允许农村信用社采取多种产权形式,这样在政策上就突破了1980年以来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改革的单一模式。因此,2003年可以作为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起点,但是不能作为前一轮改革的终点,前一轮改革的终点只能是2002年。
第五,2003年作为第四个阶段的起点,把2010年作为终点,也是本书研究的下限。因为2003年,对农村信用社开始实行多元模式的改革,直到2011年银监会要求必须按照股份制原则重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这意味着多元模式的终结,因此2011年是改革的转折年,作为下一阶段改革的起点,但不能作为这一阶段改革的终点,这一阶段研究的下限只能是2010年。
[1]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2] 同上书,第115页。
[3] 徐永健:《论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财贸经济》1998年第1期。
[4] 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87—89页。
[5] 李树生:《合作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55页。
[6] 尚明:《新中国金融5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3页。
[7] 尹志超:《信用合作组织理论与实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7—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