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社研究(19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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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合作金融的研究,主要受合作经济思想的影响,而国外对合作经济的系统研究,早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就已有这方面的专著,如1891年英国学者波特(Beatrice Potter)的《英国合作运动》(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in Great Britain)、1904年霍利约克(George Jacob Holyoake)的《合作史》(The History of Cooperation)。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又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合作经济问题的著作,主要有法国学者查尔斯·季特(Charles Gide)的《英国合作运动史》(La Coopération en Angleterre)、《合作原理比较研究》(Le Programme Coopératiste)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断加大,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研究合作经济的机构,从而对合作经济的研究更加系统和深入,出现了许多关于合作金融的成果,代表性的内容和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合作金融的内涵

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组成部分,主张从合作社的角度来认识合作金融,他们根据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合作社的含义。格罗斯费尔德、阿尔德约翰认为信用合作社是一个通过共同的经营管理来资助和促进其社员各自的经济活动的属于私法范畴的合伙组织和服务性企业。[1]可总结出合作金融(具体表现形式为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等)的结构特征是:(1)合作金融的主体是参加信用合作的社员,(2)社员共同参与管理的企业,(3)目的是为促进社员各自的经济活动。

也有一些学者从组织的业务特征和运行机理角度来定义合作金融。如Sonnich Sen认为合作金融组织是多数人自愿结合起来聚集其储蓄,以期排除银行业或放债人之营利目的,而其盈余则平均分配于借款人或存款人。[2]Strick Land认为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具有平等地位的人的结合[3],其组织特征:人的自愿联合、社员地位平等、盈余平均分配、抵抗高利息等。N.Barou认为,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主要面向社员,社员民主管理其资产共有的合作金融组织,并负有连带责任。[4]思拉恩·埃格特森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将合作金融界定为一种赋予其客户可重新赎回剩余索取权的资金互助组织,[5]客户(社员)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索取者。

还有一些学者,将合作金融置于农村金融或农村经济体系中,视合作金融为农村合作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进而从合作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合作金融。如韩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产生和发展及其运行均是依托于农业经济,是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目标和法人治理基本模式

西方合作金融理论认为,合作金融组织的目标是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但是也要考虑在借贷双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实际上,在信用发生过程中会有所侧重,如McKillop and Ferguson发现英国信用社主要是侧重借款者,[6]Leggett and Stewart则认为美国信用社主要侧重储蓄者。[7]西方学者也注意到,随着发达国家放松了金融管制,很多信用社开始把资金投向效益高的部门获取利润,向商业化发展。如Benoit Tremblay Daniel Cöté认为,信用合作社是采取“合作制”还是“商业化”取决于社员的需求,当弱质产业逐渐消失或社员的需求发生变化,信用合作社自身也可能发生质变。[8]

而在分析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治理模式时,西方学者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合作金融组织发达的国家。如Pieter W.Moerland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模式的研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治理模式有两种类型:市场导向型(market-oriented)和网络导向型(network-oriented)。其中,市场导向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英国,该模式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股权高度分散、流动性强,其法人治理结构主要依赖于公司的信息透明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约束。网络导向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日本,这种模式的最突出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且稳定,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依赖于公司内部的协调与合作。[9]

(三)关于合作金融组织的效率

主要比较合作金融组织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哪个效率高。Nicols通过研究这两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模式,认为“合作银行具有成本高、效率低的劣势”。[10]但是,多数学者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如Mester则认为合作制产权结构比股份制产权结构更有效。[11]Westman在分析合作银行比商业银行具有更高效率的同时,也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合作金融组织效率更高主要在于其资产结构和经营特征的优势。[12]Rober P.King认为合作金融组织最大的优势就是这种合作组织模式能随着条件的改变不断推动制度创新。[13]一些学者在研究合作金融组织具有更高效率的原因时,还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分析,如Holger Bonus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在各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地位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合作金融组织具有交易费用低的优势。[14]可见,合作金融组织并不比其他金融组织(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效率低,不能简单地在效率上否定合作金融组织。

二、国内研究现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对新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历史的研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中,“以农业为基础”的口号震天响,农村金融实际上并不受关注。因而,学术界中有关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研究中可圈可点的成果微乎其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凸显,农村信用社的问题逐渐成为经济学界、金融学界、史学界关注的热点,并取得了很多有见地、发人深思的成果。客观地看,从一个很重要的角度如金融史、经济史的角度去研究新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历史的成果寥寥无几,专著更是付诸阙如。以下将与本书有关的研究成果作一简单综述,以作为本书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

(一)关于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文献资料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除了大量公开发表的论文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理和公布了不少档案史料和统计资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下)》(1981),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1957),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编《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2003),卢汉川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和《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大事记)》,武力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95),中国社科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金融卷)》(199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编《农村信用合作社文件汇编》(2004),中国农业银行编《中国农村金融统计年鉴》,段晓兴、黄巍主编《中国农村金融统计(1979—1989)》(1991),苏宁主编《中国金融统计:1949—2005年》(2007)(上下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编《中国金融统计:1997—1999》(2000),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金融工作文献选编:一九七八—二〇〇五》(2007),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商业银行统计年鉴(2007—2012)》(2014),中国金融学会编的《中国金融年鉴》(1986—2013年),等等。这些重要的档案史料和统计资料收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大量历史资料和统计数据,既是编者们付出辛勤劳动的血汗结晶,也是我们探索和研究中国农村信用合作问题的重要基础。

第二,出版了不少有关新中国金融史类著作。如卢汉川、王福珍编著《我国银行工作四十年》(1992),尚明《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1989)和《新中国金融50年》(2000),杨希天等编著《中国金融通史·第六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1996)》(2002),伍成基主编《农业银行史》(2000),赵学军著《中国金融业发展研究(1949—1957年)》(2008),中国农村金融学会著《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三十年的历程》(2008),李扬等著《中国金融改革开放30年研究》(2008),刘鸿儒《变革——中国金融体制六十年的发展》(2009)等。这些著作对中国金融业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不同历史时期作具体分析的同时,都辟有专门章节来论述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及发展,为我们了解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演变提供了很好的线索,不足的是论述较简洁,因为不是关于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专门著作,他们对农村信用社的论述只是兼及,尚停留在一般的叙述层面上。

第三,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著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信用合作”冠名的著作。主要有路建祥的《新中国信用合作发展简史》(1981),这是新中国专门研究农村信用社历史的拓荒之作,叙述了中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二十多年的历史。由于受时代的局限,有些观点陈旧与现实不相适应。但是作为第一部有关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的著作,其地位和价值还是不可磨灭的。还有卢汉川、吴碧霞和李怡农编著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信用合作》(1990)和卢汉川主编的《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2001),这些著作对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及一些重大问题作了难能可贵的研究和探讨,为研究农村信用社提供了不少历史启示,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尹志超著的《信用合作组织:理论与实践》(2007),通过对信用合作原则进行考察,深刻分析了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效率,而没有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历史进行全面深入分析。

2.以“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冠名的著作。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行农村金融处编《农村信用社讲话》(1953),提供了中南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史料;路建祥著《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1985),对改革开放初期农村信用社各方面的改革进行叙述;以及吴安民编著《信用社管理体制》(1986),张功平著《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2004)和李明贤、李学文著《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问题研究》(2008),都本伟著《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研究》(2009),穆争社著《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与管理体制改革研究》(2011),这些著作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贷款定价或治理机构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历史做了简要的回顾,而没有深入分析。陈雪飞著《农村信用社制度:理论与实践》(2005),对农村信用合作理论进行分析和对农村信用合作实践进行考察,并对农村信用社历史演进过程和制度环境进行分析,给人以有益的启示。周脉伏著《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与创新》(2006),对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迁进行实证研究,并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农村信用社及其制度变迁进行解释,使人开阔了视野。脱明忠、李煦燕著的《再造信用社》(2009)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作了充分的论述。

3.以“合作金融”或“农村合作金融”冠名的著作。主要有方庆、尤行超主编《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概论》(1990),孙宝祥主编《合作金融概论》(1995),商荣根、王文良著《农村合作金融概论》(1999),张功平主编《合作金融概论》(2000),马忠富著《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2001),何广文著《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2001),张贵乐、于左著《合作金融概论》(2001),岳志著《现代合作金融制度研究》(2002),李树生著《合作金融》(2004),张乐柱著《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2005),宋海、任兆璋著《合作金融》(2006),曾赛红、郭福春主编《合作金融概论》(2007),宋文瑄著《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2007),郭家万主编《中国农村合作金融》(2009),陈荣文著《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2011),李洁著《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2013),程恩江著《农业合作社融资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2013),等等。这些著作都论述了现代合作金融的理论,有的还对照国际合作金融原则和合作金融制度来研究中国农村信用社,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中不乏有一些著作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历史做出重要的介绍与论述。

4.以“农村金融”冠名的著作。主要有路建祥、丁非皆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1987),卢汉川等编《中国农村金融四十年》(1991),温伟胜编著《WTO与农村金融改革》(2003),陈永跃主编《农村金融》(2005),成思危著《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2005),刘锡良等著《转型期农村金融体系研究》(2006),张晓山、何安耐著《走向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2006),王曙光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2006),王群琳著《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缺陷与创新》(2006),王永龙著《中国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研究》(2007),谢玉梅著《农村金融深化:政策与路径》(2007),李建英著《转轨期农村金融体系研究》(2007),祝健著《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研究》(2008),汪小亚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2009),杨小玲著《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变迁》(2011),祝健著《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问题》(2011),江能著《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2012),谢平、徐忠著《新世纪以来农村金融改革研究》(2013),汪小亚著《农村金融改革:重点领域和基本途径》(2014)等。这些著作的大部分研究着眼于中国农村金融的整体性研究,对农村信用社也有大量涉及,有的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历史作了简要的描述和分析,但是这些著作的主要篇幅还是集中在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研究,缺乏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历史的系统专门研究。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性质的主要观点

1·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真正的合作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建立是靠“行政力量强制捏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后来发展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与社员之间的贷款程序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农民从来不认可它是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而把它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如曾康霖通过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考察认为,由于条件不具备,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都是理想化的产物。[15]谢平通过对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经济特征进行分析并认为,中国近五十年不存在合作制生存的条件,正规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存在过。[16]但是,对合作制在中国需要哪些条件,中国为什么不具备存在合作制的条件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明。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合作制性质的金融组织。国内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合作制性质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在成立初期,其合作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尚明认为,农村信用社建立初期,尽管当时条件下农村信用社规模小,管理水平不高,但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还是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发展也比较健康。[17]张贵乐、于左认为,农村信用社建立初期,是当时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基本体现了合作制原则。[18]何广文认为,1951—1959年信用社的资本由农民入股,管理者由社员选举,信贷为社员提供,合作制性质明显。[19]尹志超认为,1951—1957年信用社发展健康,比较完整地体现了群众自有、自助、自享的合作性质。[20]易棉阳、陈俭认为,1949—1957年的农村信用社是按照合作制建立起来的。[21]这些观点对信用社初建时期的合作性给予了肯定,但是,也没有具体地论证这种合作性。

对于1980年以来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石会文等对恢复合作制的提法提出商榷,因为农村信用社一直都是以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存在的,虽然很多信用社没有坚持民主管理制度,社员股金大多蜕化为“名义存款”,但农村信用社主要为农民(包括务工经商的广义农民)服务的业务宗旨并没有变,[22]农村信用社从本质上说并没有失去合作性质。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长期受政府控制,农村信用社成为政府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合作制早已被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合作制改革中,又受到“内部人控制”,农村信用社的趋利性目标明显,而且农村信用社恢复的“合作”性质已经发生一定程度的异化,广大农民不能通过信用社互助融资,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根本无法体现。

2·农村信用社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1951年农村信用社在重点试办时期,就明确了其半社会主义性质。1953年,党和政府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对全国人民进行总路线的学习,当时发生了关于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还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从属于小农生产,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理由是: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公积金及盈余为全体社员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第二,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是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学习总路线后,第二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即农村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

1956年农业实现了合作化,农村信用社是应该“继续保持合作金融性质”,还是“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又引起了争论。赞成者认为,实行股金分红,农村信用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在农业已经实现了合作化,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高级社后,应该由国家银行来取代它。[23]反对者认为,在农业合作化后,农村生产力仍然落后,在每个农业社之间以及农业社的社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需求很不平衡,还存在互助融资的需求,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农业合作化以后仍有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虽然农村信用社实行股金分红,但是分红受到限制,占利润的比例很小,不能以此来断定其为半社会主义性质。[24]同时,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形式最方便群众,最容易为群众所接受,是国家银行所不能替代的。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信用社的这些优势并没有消失。因此,1957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重申:农村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资金互助组织。

3·农村信用社是否是集体所有制

按照国际公认的合作经济的含义,合作经济是集合产权(体现个人所有),而非集体产权(体现集体公有),集合产权可以量化到每个所有者,而集体产权不可分割量化到每个所有者身上,否认私人所有。由于对马克思合作经济理论的误解,中国长期以来混淆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区别,把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经济。在官方的文件中可以见到,如1954年的《宪法》明确指出:“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此后修改的《宪法》也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同样把作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社与集体金融视为一体,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定义为“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

徐永健认为,在中国,集体经济属于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集体范围内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直接联系被割断,而合作经济所体现的生产方式与此不同,它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统一,这种生产方式有着明晰的产权关系,劳动者始终是私人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因此,合作金融和集体金融属于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25]韩俊认为,合作经济不是“集体经济”而应该是“民有经济”,[26]以“合作金融”著称的农村信用社自然也就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范畴了。郭晓鸣认为,信用社在国家控制下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已否定了其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27]周脉伏认为,在历史上,政府数次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社员的股金才得以保全,其人事管理甚至包括工资制度仍受政府的管理和支配,所以农村信用社终极所有者只能是政府(中央政府)。[28]也就是说,如果农村信用社定义为“合作金融”,那么就不能看作是集体金融组织了,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主要观点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性质的改革并没有取得成功,这是国内学者一致的看法。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目前认识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该坚持合作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广大农村一直存在千百万个个体农户和中小经济组织的融资需求,在信贷市场上都受到差别化对待,他们普遍对融资层面的互助合作有着现实的需求。如郑良芳从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指出,当前城乡居民均存在很大比重的弱势群体和城乡高利贷泛滥的情况,这些都是合作金融存在的决定性因素。[29]而陈雪飞认为,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效率与公平,是唯一能与农村经济小额、分散和农村社会偏僻、闭塞的特征相适应的金融组织。[30]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温铁军通过调研提出,任何正规商业化金融对于小农经济是不可能对接的,只有合作金融才能解决小农经济。[31]阎庆民、向恒指出,对农村分散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户来说,通过自愿的联合实现互助是一种必然选择,完全商业化的金融运作对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不合适的。[32]温伟胜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主要是对合作制的完善,而不是否定。[33]刘民权、徐忠从服务“三农”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坚持合作制,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原则。[34]张功平从农村信用社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出发,认为走合作制之路是其必然选择。[35]在面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困境,岳志认为,中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安排不符合合作制原则,只表明制度供给失败,并不能证明合作制在中国没有生存发展的条件。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应该是创造条件实现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绩效,而不是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36]针对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纷纷改建成社区商业银行,魏子力认为无论名称怎样改变,都不应该丢掉其合作性质。[37]这种观点坚持合作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是必要的,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在不同地区发展状况是不同的,不能忽视建立合作制的主客观条件,农村信用社改革决不能“一刀切”。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是历史的必然。石会文认为,农村信用社走商业化道路是市场经济及金融竞争环境迫使其做出的经营策略调整,具有一定的商业化特征,并不掩盖其合作金融的本来属性,合作制与商业经营完全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38]李恩慈认为,合作制是一种产权形式,追求利润是一种经营原则,合作制与商业化不是矛盾的。[39]严谷军基于金融需求的视角,认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从合作制走向商业化经营是一种理性的选择。[40]张乐柱通过对中国合作金融异化的原因进行考察,指出商业化与合作制并不矛盾,合作制是产权的结合形式,商业化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41]张贵乐、于左认为,作为金融企业,追求盈利是其生存发展的客观前提,但是讲盈利不能忽视对广大农村、农民和农业的资金支持,所以合作金融机构追求盈利的目标与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的关系。[42]李树生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作金融追求比过去更多利润的行为,并不违背合作金融原则,也是在新形势下维护和发展合作金融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43]骆阳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模式是现实的客观要求与理论探析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可行性与实践意义。[44]这种观点并不是把合作制与商业化对立起来,而是把二者统一起来,这是农村信用社今后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主张农村信用社改革应采取多种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经济形势不同,采取的发展模式也不相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不应该固守合作制模式,而应顺应商业化的趋势,采取多种发展模式。如何广文认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没有最优模式,合作制和股份制等多种模式可以同时存在。[45]全英华、赵忠平认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应因地制宜,实行不同的产权模式。[46]陈学建认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应该与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相适应,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并存。[47]童元保认为,地区的差异性决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多种模式,各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比较优势。[48]刘锡良等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采取何种产权模式要根据农村经济的特征,[49]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单一模式。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作制在中国行不通,农村信用社必须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道路。这种观点认为,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不是正确的选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如谢平认为,中国不存在合作制金融的条件,所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选择股份制的产权形式。成思危认为,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趋向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股份制是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而且也是社会经济的主流形态,关键是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已经商业化经营,不可能走合作制之路,按合作制对农村信用社加以规范是不理性的政策。[50]蔡友才等认为,“合作制争论误导了改革,农村信用社在结构、特征、机制等方面早已完全背离了合作制的宗旨,改革方向股份制”。[51]张业民也支持这种观点,认为实行股份制产权改革是解决农村信用社深层次问题的根本途径。[52]蓝虹、穆争社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引进战略投资者。[53]这种观点在当前甚是流行,但是,完全采取股份制商业化经营是不是完全适合每一个地区?在中国还有一些贫困地区,完全商业化经营会不会使这些金融机构放弃为“三农”服务,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三、简要的评论

从国外的研究看,研究合作金融组织的文献比较多,但是由于各国的合作组织模式不尽相同,对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重点也不尽相同。国外研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合作金融的内涵及目标、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机制及绩效、合作金融的治理结构,大量的研究是实证性,而专门对合作金融史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而从国内的研究来看,对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大多局限在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改革方向的研究。如对农村信用社性质的争论,从农村信用社产生就开始了,到现在仍然是焦点问题,特别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的研究,仍然存在很大分歧;再如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包含合作制类型的产权和股份制类型的产权)和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而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历史的研究还处在薄弱环节,尚未形成对新中国农村信用社进行历史与现实的、系统而不破碎的、深层次而不肤浅的研究。在已有的研究中,还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主要表现在:

1.很多观点陈旧、过时,与现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也不断变化。因此,早期得出的一些结论,必然与之后的形势不相适应,甚至用现在的观点来证明是错误的。最早的一些有关新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历史的著作,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这些著作有其局限性也是在所难免的。如有些著作还在用阶级斗争和计划经济的观点分析问题,还把农村信用社的性质看作是“集体所有的金融组织”,提出的改革措施是要“农业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等等。从今天的农村金融改革的角度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这些观点过时了,与现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需要后来者进行修正。

2.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研究缺乏全局性、整体性。新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历程中,其管理体制在政府的主导下不断变动,走上了不断自我否定的曲折道路,造成了人们对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性质的模糊认识,也使国内部分学者在研究农村信用社时,全局性、整体性认识不足。如有的学者对照国际合作原则认为农村信用社从来就不存在真正的合作制,而没有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的历史环境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考察。也有一些学者认识到早期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性质,但是并没有对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如何得到体现进行证明;还有的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一直是作为合作金融组织而存在,等等。总之,这些结论都有失偏颇,没有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进行长时期的、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免失之偏颇,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值得怀疑。

3.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早期的学者及相关著作多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运用史学分析方法,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进行叙述,侧重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少。定性分析是对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作出判断的一种方法,可以指明事物发展方向及趋势,只适合在数据资料不足的情况下运用,但是对事物的深度和广度研究不够。定量分析则可以弥补定性分析的不足,特别是对研究事物规模、比例和水平,在分析中国农村信用社问题时,应取二者之长,把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对事物的分析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诺斯在其经典名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的前言中说:“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同样,农村信用社的过去对农村信用社今天的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农村信用社在初创时期虽然资金实力小,规模不大,但能较好地体现合作制特征,群众亲切地称其为自己的“小银行”,为什么现在农民不认可农村信用社是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什么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未能取得成功?为什么农村信用社需要多元模式的改革?为什么农村信用社要向单一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这一切问题都必须以史为鉴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我们认为,从经济史的角度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为今天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或启示。

[1] 〔德〕贝·格罗斯费尔德、马·阿尔德约翰:《德国合作社制度的基本特征》,王延风译,《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0)》,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2]Sonnich Sen, Consumer’s Cooperation, Elsvier Science Publishing Company, New York,1980:182—183.

[3] 赖南冈:《合作经济研究集》,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61页。

[4]N.Barou,Cooperative Banking.London:London Press,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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