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
内容摘要
自由主义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流派,根植于西方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之中。尤其是17世纪以来,自由主义逐步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理念的核心内容和信仰基础。国际关系理论深受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多种自由主义流派。虽然在国际关系历史中,自由主义多次受到挫折,但是作为一种理想和一种理论,自由主义有着恒久的生命力。格劳秀斯的国际社会和法制思想、洛克的个人主义和权利政治理念、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康德的世界永久和平理论等,构成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的理论源泉,尤其对冷战之后自由主义的再度繁荣产生了新的启示作用。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派系。从20世纪初国际关系开始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出现在威尔士大学之后,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一直影响着国际关系理论的讨论与辩论,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作为西方根深蒂固的政治思想,对于国际关系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追溯当今诸多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思想渊源,就会发现这些理论的核心思想和基本概念与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发展了传统政治学自由主义学派理论体系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有些开拓了传统理论的推理范畴,有些则是直接借鉴了这些古典理论的假定和假说。
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和基本理论观念,是由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首先提出来的,并且由后来者进一步发展和提炼,逐渐成为比较完整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在国际关系领域与现实主义并列成为西方最具影响的理论流派。自由主义在西方传统中是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的传统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早期的自由主义主要是当时重要思想家作品中的一些零星火花。古希腊诗人荷马(Homer)在公元前750—公元前700年写成的《伊利亚特》(The Illiad)、《奥德赛》(The Oddyssey)等史诗中就表现出人并不总是上帝和命运的奴隶,人的自由意愿的张扬和实现是可能的事情。柏拉图(Plato)曾把政治体制和战争倾向联系起来,认为军事集权政体容易发动战争。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Polybius)使用了多种层次的分析方法,并把人的自由意志作为重要的解释因素,同时也提倡社会的多元和政治权力的分散。
较后的希腊斯多葛学派(Stoicism)对后来自由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这一学派对个人的重视、对平等的关注、对理性的信心、对人类大社区和自然法的强调等方面。罗马时期的重要思想家西塞罗(Cicero)就把自然法作为世界秩序的基本保障,因为人的理性自然法可以起到普遍的制约作用。他还认为战争应该服从法律的规范,正义和良好意愿应该成为进行和终止战争的基本原则。奥雷利奥斯(Marcus Aurelius)讨论了世界城市和世界公民的问题,认为人有着为公的动机,所有人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和谐的。
自由主义的一些理念在中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罗马思想家的观点得到了基督教思想家的加强和扩充。在这个时期,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对自由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进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阿奎那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博爱思想和乐观意识。他认为有两个世界:一个是人的世界,一个是神的世界。人从神的世界得到生命的权利和价值,这两个世界在神的意志中实现和谐,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人际关系的根本。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以和谐为基础的。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与国关系方面的反映,国家都遵循自然法的引导,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对于战争,阿奎那认为这是破坏自然和谐的典型例子,所以应当尽量避免。正义战争的确存在,但正义战争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要看战争的目的是否是停止战争、恢复和平。他说:“对于上帝忠实的信徒而言,甚至战争也具有和平的性质,因为战争的目的不是出于贪婪和残酷,而是出自对和平的期冀,是为了制止邪恶、助长善良。”[1]
虽然自由主义意识在早期西方思想家的著作里有所反映,但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西方形成一种强大的政治思潮和知识传统在历史上并不是十分遥远的事情。中世纪的结束是以封建体制的解体、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国家体系的建立为基本标志的,自由主义也是在这个历史的重要关头发展壮大起来。根据约翰·格雷的说法,虽然自由主义的思想和理念成分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思想家论述中有过表述,但是,作为一种系统的知识结构和思想体系,自由主义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它的起点一般定在17世纪的英国,并把洛克作为第一个系统建立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大师。[2]同时,17至19世纪集中产生了洛克、贡斯当、孟德斯鸠、亚当·斯密、康德、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等对知识发展、政治制度、社会安排乃至人类命运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虽然他们涉及政治的论述主要是讨论国内政治,讨论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但正是这些思想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正因为如此,我们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渊源的讨论从17世纪开始。
一、格劳秀斯与《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是荷兰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他11岁就进入莱顿大学,后师从著名政治家约翰·范·奥尔登巴列维,在法国学习法律。学成回国后,他成为一名律师,并定居海牙。格劳秀斯一生中做过史官、外交官,同时也是诗人和政治评论家。但他最卓越的贡献是在国际法领域。
格劳秀斯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动荡和重组的年代。当时国际关系的发展有着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欧洲经受了长期的战争,二是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德意志诸侯和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之间的三十年战争从波希米亚开始,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欧洲主要国家如法国、瑞典、英国、丹麦、俄国全都参与了这场战争。由于战争的持续和蔓延,军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军队的行为也越来越残酷和野蛮。士兵到处烧杀抢掠,城市村庄转眼间夷为平地,不计其数的平民百姓在战争中丧生。对于欧洲战争的残酷,格劳秀斯认为连野蛮民族都会为之汗颜。在这种战争卷起的腥风血雨之中,所有自然和人的法律都被弃而不用。没有法律的约束,战争的野蛮程度就无从控制了。
与三十年战争同步发展的是国家体系的形成。三十年战争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而告终,这一和约标志着国家体系的确立,标志着主权概念得到欧洲国家的普遍接受,也标志着以领土主权为实质的国家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国际法因此也就成为国家之间的法律,成为由国家创立的、为协调国家之间关系服务的行为准则。国家体系的诞生对于国际关系来说,至少有着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国家拥有领土,在它所管辖的领土之内,国家有着最高权力。第二,所有国家享有平等的主权,没有更高的权威凌驾于国家之上,没有国际政府可以对国家发号施令。第三,国家有使用武力的合法权利。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只有代表国家的政府才能合法使用武力。这样,领土、主权、政府等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成为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和标志性特征。
正是在这种环境中,格劳秀斯意识到国际法规的重要意义。他发展了罗马自然法思想,并使自然法摆脱了神学的束缚。他认为自然法代表了理性,也代表了人的本性,是亘古不变的。他的主要著作包括《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1625年,正值欧洲处于三十年战争时期,格劳秀斯发表了里程碑式的法学著作《战争与和平法》[3]。这是第一部系统讨论国际法的专门著作,它详细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几乎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畴,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确立了国际法准则,对当时和后来的国际关系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战争与和平法》包含了对各种法律的讨论,与国际关系密切有关的是关于国家之间法律的阐述,包括正义战争、法律和战争的关系、战争的规则、对平民和战俘的处理、战胜国的义务等问题。《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不仅对于实际的国际关系产生了影响,也对国际关系的理论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的新的国际关系中,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更加显现出来,其中的原则体系为新出现的国家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很快,各种欧洲主要语言的译本相继问世,格劳秀斯也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由于战争,更由于主权概念和国家体系的建立,17世纪的思想家认真考虑的问题是战争和秩序。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体系很可能是一个处于自然状态的体系,格劳秀斯同时代的政治哲学家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都认为这种体系是一种没有秩序的、原始状态的社会,每个国家都会极力保护自己的生存和利益,所以他们认为对于国家来说,权力是唯一可以保证生存的手段,在这样一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战争就是正常的、不断发生的现象。[4]而另外一些对于人类前途持较乐观的思想家却相信人类理性的力量,认为人类的理性可以使他们认识到战争的残酷,认识到国家长远利益的实现不能够依靠相互之间的武力威胁和战争。这些思想家虽然承认,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行为体的国际体系中自然状态的存在和战争的不易避免性,但是他们也相信人类的理性可以导致契约和法律的制定,从而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国际社会,减轻战争的残酷和野蛮性。格劳秀斯有关战争与和平的国际法论述就是在这种国际环境下诞生的。
格劳秀斯对于国际关系最重要的贡献是把国际法作为国家行为的主要制约因素。他不是一个康德式的理想主义者,不认为不同国家的利益天生处于和谐状态、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是双赢关系。恰恰相反,他认为17世纪的国际体系是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体系,国家无可争辩的是国际关系的主导行为体。他同意法国政治学家让·博丹(Jean Bodin)对于主权的定义,接受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关于人性的观点,从人的自然状态推导出国家不断处于利益冲突之中,承认国家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无政府状态。同时,他也承认国家的理性和自私特征,认为国家行为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国家利益。这些方面都是格劳秀斯和政治现实主义相似的地方。
但是,格劳秀斯的理论和政治现实主义有着实质性的不同。当代政治学家、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曾经把国际关系的理论渊源分为三大传统: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传统(现实主义)、康德的普世主义传统(革命主义)和格劳秀斯的国际主义传统(理性主义),认为格劳秀斯传统与现实主义传统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格劳秀斯虽然承认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势力均衡对于秩序的意义,但是他同样重视国际规则和国际规范,认为国际法和国际规范可以帮助造就一个有序的国际社会。[5]这正是格劳秀斯理论中最具自由主义色彩的成分,也是他对后来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产生的最大影响。
格劳秀斯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社会说(international society)。他虽然承认国际秩序的基本特征是无政府状态,但是他认为无政府状态不一定就是非社会的无序的混乱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争斗状态,是根本无秩序的状态,没有一个强大的利维坦,任何秩序都不可能存在。国际体系也是一样,国家间不同利益水火不容,国家间关系的本质是零和游戏。而格劳秀斯所看到的国家体系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在国际体系中虽然没有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的政府,但是可以存在秩序,格劳秀斯认为这是一个无政府的国际社会,即国家组成的社会(society of states)。既然是社会,就存在社会秩序,因为秩序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且,既然需求秩序,国际社会中就可能产生法律和契约。所以,国际法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第二,格劳秀斯强调了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他主张要尽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但也意识到,在国家体系中战争是难以避免的。尽管如此,他仍然强调战争只能在正义的名义下、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他总结了战争的三个正当理由:自卫、收复财产和惩罚。[6]受害一方在实施战争之前应该诉诸仲裁,在整个战争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人道主义,避免野蛮行为。战争是为了实施国家的权利,一旦战争爆发,则必须在法律和良好意愿允许的界限之内进行,战争结束之后,和平条约应该得到各方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正因为如此,格劳秀斯把《战争与和平法》的基本精神归纳为对战争行为的缓释和对战争残酷性的削弱。
第三,格劳秀斯认为国家行为具有可约束性,因而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可能的。他把国际法和国家法律作了比较。根据自由主义的观点,国家的基础是由公民建立的社会契约,公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意让渡部分自然权利,设立政府,并制定法律。[7]格劳秀斯认为在国际社会中可以建立相似的契约,虽然国际社会契约的权威性不及国家内部的契约,但是这种契约是由主权国家建立的。如果国家认识到这种契约有助于实现它们的利益,那么它们就会确立规则和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们的国际行为。所以,从主权国家的自身利益出发,国际法不仅是可能确立的,而且会对国家的行为具有约束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格劳秀斯的理论包含了国家转让主权的内容。在任何社会中,包括国际社会,绝对主权是不可能存在的,国际法的确立和有效实施都需要主权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转让部分主权。
格劳秀斯关于国际社会的思想和对于国际法在国家间关系的论述对于后来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国际社会的讨论在英国学派那里得到了详尽的展开;而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作用则在自由主义,尤其是国际机制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那里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阐述和发挥。
英国学派把格劳秀斯作为自己的思想先驱,并根据国家关系的发展对格劳秀斯的国际社会概念做出了发展性的诠释。[8]英国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像格劳秀斯一样承认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并将这个特征作为研究国际关系的主要出发点,致力于研究国际社会形成的条件和克服无政府状态、建立国际秩序的机制。[9]也就是说,英国学派力图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框架之内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国际社会。[10]英国学派在讨论建立有序国际社会的时候,十分强调的一点是国际法在维护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国家通过国际法实现国际社会的可能。虽然他们也认为共同的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条件[11],但是他们首先认为国际法、国际惯例、国际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要条件。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对于国际社会的定义中重点强调的是国家认识到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在相互关系中遵守共同规则、参与共同制度。[12]虽然国际规则和规范有时并不像西方社会法律那样正式和明确,但是国际社会成员承认这些规则和规范的合法性和约束性。他认为具备这些条件,就形成了国际社会(society of states或international society),唯此而言,国际社会和其他社会形式没有质的区别。布尔所说的国际社会以及对于作为这种社会必要条件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的讨论显然受到格劳秀斯思想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影响的另一个表现主要体现在产生于美国的国际机制理论(international regime theory)和随后发展起来的新自由制度主义(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如果说英国学派强调的是国际社会,那么国际机制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则更加强调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对国家的制约作用。美国政治学家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在他编著的《国际机制》一书中把机制理论中带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学者称为“格劳秀斯派”(the Grotian perspective)。他们强调只要存在政治体系,就存在国际机制,即便是在大国争霸这种最具无政府特征的国际关系领域,国际机制也是重要的因素,典型的例子是美苏两极时期在战略武器领域的军备控制和核裁军机制。[13]在后来以基欧汉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中,国际制度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对于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来说,国际法是国际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国家的国际行为的主要变数。虽然这一学派更多地借鉴经济学理论,强调国际制度通过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来规范国家行为、提高合作水准,但是把国际制度作为约束国家行为体、削弱国际无政府状态的负面影响等重要观点,显然是受到格劳秀斯思想的影响。[14]当20世纪80年代结构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国际关系主流理论的两个最主要的争论派别的时候,格劳秀斯关于国家行为的可约束性和国际合作的可行性论述就更显示出其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冷战时期关于区域一体化的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格劳秀斯的影响。因此,怀特把格劳秀斯作为西方国际关系发展的三大传统之一的确是很有道理的。
二、洛克与个人主义政治观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是启蒙时期英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他出身于一个清教徒家庭,在牛津大学毕业后留校教授希腊文、修辞学和哲学,他也担任过外交和其他政府职务。主要著作有《政府论》(上、下篇)(Two Treaties on Civil Government)、《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基督教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等。
洛克处于一个战争和国际秩序重建的时代,但同时又是一个伟大的启蒙运动时代。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国家体制得以建立,国家主权得到承认,随之而来的是专制主义(absolutism)的横行。专制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潮,成为17世纪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理论和政治权力意识。专制主义宣扬君权神授,认为既然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就只须对上帝负责,其统治权不受任何立法、司法、民意、宗教等制度的限制。根据这种说法,即使是对民众残暴的统治和镇压也可以用上帝对人类罪恶的惩罚这样一种专制主义理论加以解释。专制主义政治理论的代表人物菲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发表名为《族长》(Patriacha)的政治宣传著作,把国家比作家族,把第一个国王亚当比作族长,服从族长是所有部族成员首要的政治职责。由于上帝创造人的时候就赋予他们不平等的地位,使有些人治人、有些人治于人,所以人生而不平等,生而不自由。任何社会都不会始于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所以,君主的专制和臣民的服从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15]这种政治理论在当时的英国和法国由于君主本身的支持和提倡而大行其道,成为专制主义政权的理论基础和辩护士。洛克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政府论》就是从批判菲尔默开篇的:《政府论》上篇驳斥了君权神授的观点,下篇则解释了政府和权力的真正基础。[16]这在当时专制主义横行肆虐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当英国经过光荣革命之后,逐步向着君主立宪政体演进,洛克的思想为这种新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主要贡献在于他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开拓和政治理论的发展,其中最突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权力的论述。他为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两大基础,即个人享有自然权利和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在《论宽容》中就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具有完全的智慧支配他人,每一个人都直接对上帝负责。洛克从根本上反对专制、主张民主。他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人人平等的社会。在《政府论》中他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的支配,享有天赋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为了使这些个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人民同意建立国家和代表他们的政府。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生命和财产。[17]洛克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认为如果统治者不能够履行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人民有权废黜统治者。另外,他还论述了国家权力分立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问题。
像他的许多同时代人一样,洛克讨论的重点是国内政治,可以说他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他对于政治理论的讨论实现的,因此,一些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著作也较少提及洛克。但是,洛克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和重要原则都有着洛克影响的痕迹,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方面是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讨论和关于个人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论述。
洛克像霍布斯一样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入手讨论政治体制的。他同意霍布斯的观点,即假设人在进入有政府的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但是,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然状态是无政府的混乱状态,是战争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场。在这种状态之下,人们不可能有利益的和谐。霍布斯对这样一种状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所谓的利维坦,亦即强大的集权政府。[18]后来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现实主义把霍布斯作为其理论先驱之一,最重要的一点也是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正是现实主义世界观里的国际体系:国际体系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权威政府,国家之间不存在利益和谐,冲突是必然现象,并且只有依靠实力才可以解决冲突。[19]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点都是霍布斯假设的自然状态。
洛克想象中的自然状态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也是平等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也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合理约束,人才真正有了自由。洛克这样描述他心目中的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然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20]
洛克的自然状态存在于人类的初始时期,存在于市民社会之前。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和睦相处,遵守自然法的约束,享受着天生的自由和平等。人在这种状态下是幸福的,因为他们是理智的、有着上帝赋予的自然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然法给予他们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rights to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这是与战争状态截然不同的。洛克认为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等同起来的做法混淆了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对于洛克来说,自然状态的相对状态是市民社会,它的基本定义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一个共同的法官。而战争状态的相对状态是和平状态,它完全是另一种范畴内的概念,其基本定义是对武力的不正当和不公正的使用。战争状态可以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当然,由于在市民社会中共同的法官可以起到制止不正当使用武力的行为,战争的可能性比自然状态下要小。[21]
自然状态是平和与平等的状态,出现战争是因为少数邪恶的人力图逾越自己的自然权利、剥夺其他人的自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理智的人们同意建立政府,以便更加有效地根据自然法确定法律、执行法律,保护爱好和平的财产拥有者抵御邪恶分子的侵犯。这样,虽然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因为没有共同的法官是不能长久存在的,但是由于他对自然状态这种天然和谐的定义,洛克设想的市民社会就不是一个集强权和独裁为一身的利维坦。同时,洛克把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生活的人描绘成没有彼此伤害的天然本性,认为他们是有着保护自身要求和理性的自由人,所以他们可以理智地做出基于互惠的考虑,同意建立政府。
洛克对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更为重要的影响在于他的个人主义政治观。如上所述,洛克的时代是专制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在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框架之中,统治者以国家名义对公民实施暴虐的行为不能受到任何质疑。这就出现了君权国权高于一切的现象。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着重强调了在政治生活中个人高于国家的观点。对于洛克来说,国家是在基于个人同意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的作用仅仅限于保证稳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以保证个人在这种环境中根据自己的意愿相互交往。所以,洛克学说的一大特点是其个人主义特征。洛克认为,个人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个人是本源,国家是派生的;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22]正像波普尔所说的那样,个人主义政治观认为个体先于集体存在,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任何集体的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为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而成立和发展的。[23]所以,作为集体形式的权力,包括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转让的部分权利。个人在组成政府之后并没有失去权利,而是把这些自然权利带进社会,成为社会的权利。对于个人来说,诸如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这就是基本的人权。[24]并且,人民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人民有着至上的权力决定政府是否危及人民的安全。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没有个人的安全就没有任何团体(包括国家)的安全可言。
洛克的自然状态说完全不同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这也正是他对国际关系的主要影响所在,因为洛克关于前社会的预设与霍布斯理论是完全不同的。洛克的自然状态把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来看待,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主要的基调是和谐与幸福。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保护他们天赋的权利。一个人的生存不会形成对另一个人的必然威胁,他们可以通过理智的协调与合作,形成一个共同体,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以这种方式看待世界上的国家,那么,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理性的合作和协调,组成共同体,更有效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洛克对于人类社会的理解远比霍布斯乐观,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持一种进化的观点,认为人会依照自己的理性,逐步朝着越来越好、越来越进步、越来越和谐的方向发展。继承霍布斯思想的现实主义者对人类和人类社会的看法是悲观的,而继承洛克思想的理想主义者则是乐观的。实际上,洛克的政治思想在后来威尔逊建立国联的计划和行动中都体现出来,对于冷战以后的世界政治学派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洛克对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影响仍然是他的个人主义政治观。虽然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开始,绝对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论和互不侵犯主权始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原则,但是关于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的争论始终存在于政治生活之中。洛克的个人主义政治观首先深刻地影响了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国内政治。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the Citizen)、英国的《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和美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都明显地反映出洛克的个人主义政治观。《美国独立宣言》这样表达了洛克的思想: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25]
根据洛克的论述,个人权利先于团体、社群和国家权利。个人权利与人共生共有,不能够转让,也不应该被他人所剥夺;而国家的权利则是由个人转让出来的一部分权利。正因为如此,个人权利被称之为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而群体权利则是人为权利(artificial rights)。当洛克的这种政治观超越了国家内部事务和一国政府之后,就衍射到国际关系领域,成为影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
洛克的个人主义政治观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进程中的影响始终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威尔逊主义及其特别强调的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以后从区域一体化研究发展起来的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20世纪70年代的跨国主义和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等自由主义学说都从不同的方面弱化了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强调了个人或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对于国际关系的意义。[26]
洛克学说对于国际关系的影响在冷战以后更为明显地显现出来。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际关系领域和政策领域的主导理论体系是政治现实主义,强调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利益、权力和冲突。从80年代中期以来,现实主义的主导地位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开始重新把研究重点置于个人,并认为个人是国际关系的终极关怀问题,国家和国家主权的观念受到自1648年以来最大的弱化。[27]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之下,出现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再度复兴,对于三个世纪在国际关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体系规范提出了挑战。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洛克的继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是对国家作用的认识。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在当今的世界上,国家的作用已经远远不及过去,国家主权必然受到侵蚀,绝对的国家主权已经不复存在。面对世界上各种各样的涉及人类的问题,诸如人口、粮食、贩毒、环境、恐怖主义等,一国政府无法也无力提供解决方案。另外,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使得我们的世界越来越小,使得居住在地球上的人们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由个人跨越国家疆界开展起来,政府对国民的控制也越来越小。欧洲一体化进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再度发展说明国民可以为自身利益的更有效实现转移对国家的忠诚。这样,国家的利益首先是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如果两者之间不符,则社会和公民利益大于国家利益。这样的世界更像是一个地球村,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体系。实际上,这些弱化国家作用和国家主权的概念表达了洛克思想中个人权利大于国家权利和政府权利有限的观点。
第二个方面是对主权和人权的认识,这一点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洛克的民权至上思想。现在西方国际关系领域的自由主义学者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两者之间往往首选人权。由于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是第一位的,是目的,国家是第二位的,是手段,所以,个人的权利先于国家的权利,个人不仅是国家的主体,而且也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根据这样的思想,国际关系不仅是国家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世界所有公民和每个公民的事情。美国自由主义学者西约姆·布朗(Seyom Brown)说:“国家政府对其管辖领土内事务保持主权的能力也由于世界人民普遍赞同的一种观点而受到削弱,这就是政府只有在被统治者自愿同意的条件下,在能够保证被统治者基本‘人权’的条件下,才是合法的。”[28]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人权就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如果按照这种观点进一步推论的话,一国的人权问题就不仅仅是该国政府的事务。即使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也是个人安全第一,国家安全第二。况且,自由主义者认为没有个人安全,真正的国家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牺牲个人安全和社会利益的现实主义观点从根本上说是违反洛克的人权观念的。所以,虽然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中不乏以人权为借口获取国家利益的因素,但是也应当看到西方人权观念是有着根深蒂固的思想渊源的。
冷战以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由主义的再度复兴,各种各样的自由主义流派纷纷出现,并且在理论界颠覆了现实主义的主导地位。这些自由主义流派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国际关系问题,但是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而洛克的政治思想为这些自由主义观点提供了哲学基础和精神食粮。
三、亚当·斯密与自由资本主义理论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出生于苏格兰的柯卡尔迪城,就读于格拉斯哥大学和牛津大学,毕业后在格拉斯哥大学担任道德哲学教职多年。亚当·斯密主要著述有《道德情操论》(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简称《国富论》),这两部著作建构了亚当·斯密的政治、哲学、道德和经济体系。但是,亚当·斯密最重要的贡献是他的自由资本主义学说。他在以上两部著作里对资本主义原理做了全面和系统的论述,为自由主义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此,他被称为“资本主义之父”。
亚当·斯密所处的18世纪是国家体系巩固和发展的阶段。在经济领域,15、16世纪发展起来的重商主义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说和经济政策。虽然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已经开始兴起,但是欧洲的主要国家仍然是重商主义的天下。重商主义是政治专制主义的孪生兄弟,也是专制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重商主义的核心是把金银货币等同于社会财富,认为国家财富的多寡取决于金、银等贵重金属的储存量。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对于重商主义来说,“财富与货币,无论从哪一点看,都是同义词”[29]。重商主义进而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获得贵重金属的重要条件,所以主张政府控制国民经济,以便利用经济力量增强本国国力,削弱其他国家的国力。对于国际贸易,重商主义强调国家必须在国际贸易中保持顺差,因为外贸出超能够保证贵重金属的流入。重商主义把国际贸易看成非得即失的零和游戏,认为一个国家的顺差必然导致另一个国家的逆差,所以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保证贸易顺差。
重商主义的思想基础是马基雅弗利、霍布斯等人的政治现实主义,积极提倡者包括英国的托马斯·曼(Thomas Mun)、培根和法国的柯尔贝尔等人,其核心观点的最简单概括就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重商主义有着几个相互关联的理论假定。第一,政治是第一位的,经济是第二位的,经济必须为政治服务。国家是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行为体,国家利益决定经济发展。这样,国家而不是个人就成为重商主义集中考虑的因素,最大限度地扩大国家权力和财富也就成为重商主义最关心的问题。第二,国家的财富和国力之间有着直接的、可以互相转换的关系。财富可以发展海军,海军可以保护贸易,贸易可以增加财富,循环往复,国家会越来越强大。所以,托马斯·曼在其重要的重商主义著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中把贸易顺差与国力顺差直接联系在一起。[30]为了增强国力,国家对内对外都要施行高度的经济控制。对内要加强国民经济和加大税收力度,对外要实行保护主义贸易政策,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差。第三,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秩序之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必然导致冲突。国际贸易的基本特征是利益争夺和财富消长。重商主义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来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对自给自足的国家经济的积极提倡、对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的坚决支持,对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大力促进仍然反映了重商主义的基本思想。
亚当·斯密全面地批判了重商主义的理论体系,并在这种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自由资本主义学说。他的学说虽然主要是讨论经济发展,但是对于国际政治学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应该说,在思想体系上,亚当·斯密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影响最大,在方法论方面,则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这两大派国际关系理论同样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亚当·斯密提出并论证了“看不见的手”的重要概念。像许多现实主义理论家一样预设了人的自私和理性的特征,但是对于斯密来说,人的自私和理性不仅仅会像霍布斯想象的那样只能导致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也不像洛克那样把自然状态基本看作和谐和幸福的状态。亚当·斯密在这里引入了“看不见的手”这个著名比喻,认为这只无形之手可以掌握人们的自私和理性,使每个人追求私利的行为变为促成集体利益实现的行为。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就讨论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他举了一个富人的例子。这个富人的目的是积累自己的财富和享受奢侈的生活,因而他是一个自私的人。但是为了达到目的,他必须雇佣大批农民为其劳作,雇佣仆人为其服务,这样,他就必须把自己财富的一部分分给这些农民和仆人。斯密评论道:“……尽管他们[富人]雇佣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做一切的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做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做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31]简言之,这就是主观上利己的个人由于“看不见的手”的控制,实际上必须从事既利己也利他的事情。
在《国富论》中,斯密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他认为自由市场提供了最有效的调控机制。一种受欢迎的产品由于供应不足而价格上升,为生产该产品的人提供了较高的利润;由于较高的利润,更多的人开始生产这种产品,结果是产品数量的增加使产品价格回落,达到该产品的自然价格。没有人刻意加大供应,也没有人指令更多的人去生产这种产品,更没有人去强行降低价格。人们出于增加自我财富的动机,却产生了造福于社会的结果。其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市场: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只是自己的利益。经济人“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32]。这就是所谓的主观上为个人、客观上为社会的自由经济派观点。
其次,亚当·斯密强调自由资本主义是最好的经济政策。在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和谐的自然调和。他不赞成对市场的非理性干预,认为个人支配的资本,只要不受外力的干预,尤其是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他在批判了重商主义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的政策之后,认为国家的财富不是取决于储存了多少贵重金属,而是取决于基于劳动分工的经济的总体生产能力;国家财富和国力的增长依赖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又依赖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是否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实现是自由的个人在追逐自己的利益时充分发挥个人才智、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调节下实现的,任何政府都没有能力起到市场的作用。所以,斯密说:“每一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员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也没有了。”[33]这样,自由放任就成为资本主义的最显著特征。后来,美国自由派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他的妻子、经济学家罗斯·弗里德曼(Rose Friedman)在他们的著作《自由选择》中这样总结了亚当·斯密的观点:要达成使各方均能获益的个人之间的合作,“任何外力、任何胁迫、任何侵犯自由的行为都是没有必要的”[34]。
再次,斯密把对国家经济的研究延伸至国际经济领域,认为国际贸易是促进国家福祉的重要手段。国家间贸易不是重商主义所想象的那种零和游戏,恰恰相反,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专业分工,并通过自由贸易促进各自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国际贸易还可以实现剩余产品的价值,为本国劳动成果开辟市场,从而增加社会的真实财富与收入。[35]如果各国均实行自由贸易的话,那么市场所产生的效益能够在全世界普及,各国均会从这种贸易中得益。所以,从根本上说,自由的国际贸易是一种双赢游戏。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与在国内经济中相似,应该采取不干预政策。斯密认为,如果把国家置于世界经济市场之中,世界经济也就像国内经济一样出现市场调节的劳动分工,每个国家都会发现自己的优势所在并依此开展自己的经济活动。这样,国际社会即使在没有权威政府的情况下也有了共同利益的基础,从而摆脱了霍布斯恐怖的自然状态。进而,斯密的理论中包含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必然削弱军事的效用。虽然他在有的时候是把这一点是作为负面效应提出来的,认为商业发展会削弱战斗精神,因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从事战争,况且,他们也不会从战争中获得利益。[36]但是,从这种逻辑出发进行推理,比较容易得出商业活动可以减弱军事冲突的结论。
最后,斯密的整个自由资本主义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是个人。自由的个人是斯密理论的灵魂,他们在市场中自由的买卖,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实现社会的最大福祉。任何集体干预都只能破坏人类的集体利益。后来,经过李嘉图的提炼和改进,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个人为基本研究单位的自由主义方法论体系,亦即个体主义方法论(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即以个体为基本研究单位,从个体出发推论集体的行为和结果。后来,自由主义学派重要学者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ck)认为通过个体活动来理解社会现象是最好的研究方法,“正是通过研究个人活动的综合影响,才使我们发现,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伟大规章,已经在没有计划和指导思想的情况下产生,并且正在发挥作用”[37]。
斯密的政治经济思想在国际关系方面产生的最大影响是其放任资本主义对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意义。美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学者斯蒂芬·克拉斯纳在总结当今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成就的时候提到了该流派的三大假定:政治经济活动的行为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非国家行为体;行为体是自私的、理性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了获益的机会。[38]可以看出,政治经济学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假定几乎都可以在亚当·斯密的自由资本主义理论体系中找到原型。具体来看,西方政治经济学属于自由主义的几个大的派别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斯密理论的影响。尤其需要讨论的是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相互依存理论。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国际社会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相互依存倾向,在金融、投资、贸易等领域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越来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经济全球化成为必然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国家已经无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问题,领土国家的形式和全球市场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明显。这些自由主义学者继承了亚当·斯密对市场作用的论述,认为国家不得不让渡一定的主权,国家的政治结构会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并且国家会最终让位于市场。[39]跨国主义理论和复合相互依存理论也认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小,非国家行为体如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作用则日益增大。[40]
亚当·斯密理论的另外一个重要贡献是为后来的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理论提供了研究框架和研究议程。这在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在理论假定方面,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假定是亚当·斯密的理性和自私的个人,亦即经济人的概念,虽然公共选择理论框架中的研究有不同侧重,但是所有研究都是从个人是理性的、自私的行为体这一基本点出发的。曼库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理性的、自私的个人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行为有的时候不能够达到斯密预期的集体利益,由此发现了“搭便车”现象。将这一发现应用于国际关系领域,保护主义在某种情况下就成为国家“搭便车”的一种做法。[41]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的研究方法也很相似,他从理性自私的经济人概念出发,力图发现为什么他们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的最大利益。他由此发现了政治市场在信息不足条件下的失灵现象,认为这种现象导致了行为体之间的合作障碍。[42]
其次,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概念不仅仅影响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由这一概念得来的理性主义方法论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理论发展和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经济学的重要学派和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学中新自由主义的重要学派几乎全面使用了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体系。其他国际关系学派也同样采用了这种方法。属于新现实主义范畴的一些理论,如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吉尔平的霸权理论、布伊诺·德·梅斯奎塔的冲突理论等,虽然基本分析单位是民族国家,但是他们都把国家作为单一的、理性的、自私的个体来处理,并以此考虑国家在无政府条件下的有规律行为。最典型的例子是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他不仅采用了经济人的假定,而且在建立其影响重大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体系时,使用的方法就是亚当·斯密经济学中市场和个人的关系的推理。他把国际系统的结构当作斯密的市场,把作为国际系统中的基本单位的民族国家当作斯密市场中的个人,认为市场是由个人建构起来的,但是一旦建立起来,就成为无形之手,控制着国家的行为。他改变了均势是国家有意识的行为和政策的传统现实主义观点,认为均势是国家在国际体系结构中自然达成的均衡状态,正像市场中自然达成了供求均衡关系一样。[43]这种研究方法使沃尔兹理论成为国际关系的重大理论体系。除此之外,国际关系中常用的博弈论等也都是采用个人主义研究方法,以理性的、自私的行为体为研究起点的。
我们今天重读亚当·斯密的时候,可以看到,他的自由资本主义理论对后来的市场经济学和国际关系领域的自由主义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斯密学说的影响已经超出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范畴,对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社会科学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们之所以把斯密置于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中,主要是从他的思想体系和观念体系考虑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亚当·斯密理论是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四、康德与世界和平理论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是启蒙时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他生于东普鲁士的哥尼斯堡,出身贫贱,父亲是一个马具师,在别人的资助下就读于哥尼斯堡大学,毕业后做过家庭教师,后来在哥尼斯堡大学担任教职,并于1770年晋升为该校逻辑学和形而上学教授,后任哲学系主任和校长。他开设过多种课程,包括物理学、数学、逻辑学、道德哲学、形而上学、地理学等。
康德著作甚丰,主要贡献在哲学领域。他早期的著作包括了对莱布尼兹、沃尔夫等人的批判,显示了卢梭、休谟等哲学家和思想家对他的深刻影响。在这一时期他发表了《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视灵者的幻梦》等著作,表现了他的哲学体系的起步和对于一些根本问题的思考。从1770年之后,康德开始了他的批判理论阶段,并于1781年开始,相继发表了他最重要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实践理性批判》(Critic of Practical Reason)、《批判力批判》(Critic of Judgement)。这三部著作奠定了康德作为哲学大师的批判理论体系。康德批判理论体系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类理性的局限,认为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夸大了人的理性的能力,指出人通过纯粹思维就可以达到统一体的真理假定是不可能的。对于任何事物,人都无法了解其全部,已知世界实际上部分地是人的理解力的创造。
康德始终关心并认真思考政治活动,对于人性、道德、国家、法律、国家间关系、战争与和平、国际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都做过深刻的研究。他对于人类社会和国际关系持乐观态度,认为历史发展、人类进步、世界和平是可以实现的。康德对于国际政治的讨论集中表现在他在1795年发表的《论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这部著作里。在其他著作,如《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Foundation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未来形而上学导言》(Prolegomena 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等,康德也对政治学及其相关问题有着深刻的论述。虽然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领域,康德被认为是共和自由主义或曰民主和平理论的先驱,但是为了能够了解康德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有必要讨论一下他与国际关系理论有关的政治哲学观点,包括他的人性观、历史观、道德观和国家观。
康德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他的人性观。许多政治哲学家都从讨论人性和人的自然状态开始,而对人性和人的自然状态的认识又与对政治体制、对国家作用和对国际关系实质的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对人性有着自己见解,并因之发展了各自的政治哲学理论。康德对人性也做过认真的讨论。从某种程度上讲,康德同意卢梭的人性观,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无政府状态。康德甚至赞成霍布斯的观点,把自然状态看作是“战争状态”,至少也可以看作是“战争威胁”状态。[44]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仅仅由于他们居住在一起,就可以互相伤害。但是,康德与霍布斯等具有现实主义倾向的思想家从这里开始分道扬镳。康德并没有因为对自然状态的这种认识就得出了与现实主义相同的结论:战争的不可避免性。恰恰相反,康德认为与人性中兽性成分共存的是人的理性成分。人的理性成分使人能够在理性的引导下、在原则和道德的制约下采取行动。康德认为人性和兽性这两种人的内在特征常常处于冲突状态,虽然有的时候兽性的一面会占上风,并且表现为人与人的冲突与战争,但是,如果人要获得真正的自由,理性的一面必须占据主导地位,表现出来的状态和行为就是共存与合作。康德认为理性的一面是完全能够占主导地位的,显示了他对人类和人类政治的乐观主义态度,这种基本世界观与后来理想主义国际关系学者的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
康德的历史观也是他的政治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康德来说,人类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是其历史哲学的主题。在他1784年发表的《什么是启蒙运动》的一篇文章中,康德把启蒙运动定义为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人获得了使用理性的能力和勇气,不再盲从于诸如牧师、绝对统治者等外部的权威。他认为人类不断地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人并不缺乏智慧,而是缺乏使用自己智慧的意志和勇气。[45]人类不断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历史也不断进化,不断前进。推动历史发展的力量是人的理性,方向是道德和政治的彻底统一,其中道德又是先于政治、高于政治的,因此,政治必须服从于道德的规约。[46]康德认为善良最终必将战胜邪恶,道德最终必将胜利,虽然这一过程可能是漫长和缓慢的。
康德的道德观构成了他的政治哲学观的核心成分。首先,他从人的双重性出发,发现政治和道德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并有着一定的矛盾。政治强调的是权力,道德重视的是原则。根据马基雅弗利的政治观,道德在政治中的地位是从属的,权力是国家最重要的考虑。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体系中,道德占主导地位,权力是从属的。康德告诫人们,如果政治教导人们要像蛇一样狡猾,那么道德则教导人们要像鸽子一样无邪。[47]他把政治策略看作是权宜之计,认为随着人类和历史的进步,权宜之计最终要服从道德原则。用康德的话来说,“自然的必然意志是正义会得到最后的胜利”[48]。这样的论点与现实主义关于权力高于道德、国家利益高于行为规范、普遍道德原则不能也不应适用于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等观点是迥然不同的。[49]
第二个涉及道德的问题是道德的内容。康德的道德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但是,如果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达,就是承认和尊重人的权利。对于人的权利,施特劳斯和克罗波西在解释康德道德观的时候有一段明确的阐述:
人的权利是先天地被认识到的,是普遍有效的和可要求的。这些权利的唯一源泉和内容就是彻底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是理性存在物即人的本质。这种自由独立于宇宙、人和社会的自然,……这种由休谟开始的对理论理性的批判,为消除一切外在地强加于自由的法则,从而为人的彻底解放开辟了道路。[50]
康德在这里为政治铺设了一个绝对的道德基础,使人们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把道德和尊重人独立于一切外在事物的权利等同起来。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这至少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人从根本上是平等的,因为人的权利是先验的,是独立存在的,是不以人的种族、阶级、性别为转移的。第二,由于人的根本性平等,所以,人本身就是尊严,这种尊严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一切人的尊重。正因如此,康德认为人不能被单纯地当作手段,而且应该始终并只被当作目的。第三,对自由和财产的侵犯构成了对人的权利最大的不尊重,因为这样做就是把同类的人当作单纯的手段。第四,道德和正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正义是支配人际关系的原则:正义要求人们尊重自身权利,不允许他人或任何势力把自己作为单纯的工具;正义要求不能伤害别人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对于康德来说,尊重人的权利是神圣和绝对的义务,是政治道德的实质内容。康德这种把人作为道德存在物、把人的权利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重要内容的观点使他在讨论国际关系的时候始终把个人作为最主要的行为体。
最后是康德的国家观。国家是人在法律之下的统一,是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法治状态的产物。作为人们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与根本内容的道德要求人们进入法治状态,因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的权利才会得到充分的尊重。国家代表了这样的状态,所以,国家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其成员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保证每个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自由行动的自身权利。康德坚决反对家长式的专制主义国家。他认为人们在自由的权利下追求各种各样的幸福,表现出各种各样的行动。个人对幸福等概念有着自己的定义,不应该违心地接受他人强加于自己的定义。如果国家制定一个共同的思想、规定一个共同的目的、定义一种共同幸福,那么这种国家就是一种家长式的专制主义国家。康德认为,在涉及个人的福祉问题上,如果国家强行代表个人做出强制性判定并要求个人接收这种判定,那么就会出现最严重的专制主义。[51]
防治专制主义产生的方法是建立共和制国家。康德设想的共和政体是一个融合了道德原则、个人主义和社会秩序的政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司法自由得到保障,以权力分散为核心的代议制政府得以确立。自由的个人由于代议制而成为自我立法人,他制定的法律平等地适用于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样,每个人都不能自我执法,因此也就不可能出现专制和暴力。[52]在康德的国际关系理论体系里,这种国家模式再现于他对和平的国际社会、对多元化的世界的构想之中。
在这些关于政治哲学的基本观点之上,康德发展了他的国际关系理论体系。美国政治学家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Doyle)在梳理康德国际关系理论的时候,重点讨论了康德自由主义的两大遗产。第一个是和平联盟说(pacific federation; pacific union),指自由民主国家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冲突的状况和持续和平的存在。第二个是所谓的国际冲动说(international imprudence),指和平仅存在于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由于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仍然可能爆发,民主国家仍然具有国际冲动的特征。[53]
康德对于人类和历史的乐观主义态度使他相信世界范围内永久和平终将成为可能。基于对政治、道德、国家的认识,他也解释了为什么永久和平可以实现。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提出了六个达成永久和平的初始条件,亦称为先决条款。这六个条件包括:不秘密保存未来战争的物资;不兼并独立的国家;以民兵代替常规军;不举债发动战争;不干预其他国家事务;不采取妨害未来和平的敌对行为。从这些初始条件可以看出康德把国家间的关系类比作市民社会中独立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兼并独立国家和不干预独立国家的内部事务表现了康德极力主张个人自由和选择权利不得干预的观点。用民兵替代常规武装则反映了康德相信民众厌恶战争的思想:正规军在战争中可以实现自己的既得利益,而民兵来自于民,人民更爱好和平,所以以民兵代常规武装力量会使国家更趋向和平。
康德对永久和平的最重要论述表现在他在同一著作中提出的三个决定性条件(definitive articles)。这三个条件是:(1)每个国家必须是共和政体;(2)国际法的基础是自由国家之间的联盟;(3)世界公民权利的条件是普遍的善意。他认为虽然人的向善的属性使得世界走向永久和平的状态是能够实现的,并且,从根本上说,道德的力量使永久和平成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永久和平只有在满足了这三个决定性条件才可能实现。
第一个决定性条件是共和政体,也就是民主体制。康德把民主体制作为第一个决定性条件。他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或民众利益不一定完全等同。在专制体制中,国家的利益只是以国家名义施行统治的人的利益。统治者的利益不代表民众利益,他们的利益甚至与民众利益是截然对立的。只有在民主体制中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才是吻合的,绝对权力才可以得到抑制。对于民众来说,战争是灾难性事件,所以他们有一种反对战争的内在倾向。康德说:
如果……决定是否宣战需要得到公民的同意,他们自然十分犹豫是否从事如此危险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使他们自己蒙受战争带来的一切灾难,诸如他们要去打仗、要用自己的财力支持战争、要痛苦地修复战争的创伤……要承担欠债的负担,这种欠债危及未来和平,并且由于不断的战争威胁而永远无法偿还清楚。但是,在一个公民不是主体因此也就不是共和制度的政体之中,参与战争就是世界上最简单的事情了。因为国家首领不是公民,他拥有国家。战争不会使他本人有着最小的牺牲,他的宴会、狩猎、享乐场所、宫廷盛会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他可以在没有任何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发动战争,好像战争只是一种娱乐活动……[54]
从这一段论述可以看出,康德认为民主体制是战争的重要制约因素,民主国家对于战争有着一种内在的犹豫。因为法律由人民制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权力分立,所以这种体制成为制约战争的重要力量。但是,康德并没有说民主国家不参加战争,是绝对的和平主义国家。民主国家完全可能与非民主国家发生战争。
所以除了共和体制之外,康德提出了第二个决定性条件,即自由国家联盟。对于这种联盟的性质,康德做过比较详细的论述。第一,自由国家联盟是民主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国际和平共同体,是国内共和体制的自然伸延。这种联盟保证自由国家之间的和平状态,也保障这些国家的应有权利。自由国家联盟不是一个世界国家,因为这样大型的国家根本不可能成为现实,即便成为现实,也具有专制倾向,因为世界国家会成为一个巨型利维坦,剥夺公民的自由,“无情的专制主义在扼杀掉一切善的萌芽之后终将毁于无政府状态”[55]。对康德来说,只有当个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全球的和平才可能实现。所以,这个联盟的前提是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第二,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一致。联盟要避免全球性的专制主义,要保存世界的多元性质,但是联盟中的国家又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联盟,这就是信奉保障个人自由的原则。共和体制得以发展,所有公民和所有共和国家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联盟的道德基础就得到了巩固。
第三,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联盟成员国的约束。因为康德认为法律是保证公民自由的基本条件,所以,在他的国家间关系论述中,法律的制约作用依然是重要的。康德承认人性的邪恶和好斗,认为“理性自由”(rational freedom)优于“无理智自由”(senseless freedom)。[56]在联盟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
第四,联盟不是和平条约。和平条约的目的只是为了结束一次战争,联盟的目的却是要永久地消灭一切战争。这种联盟存在的全部意义是维护和保证全体成员国家的自由。
第五,这种联盟可以逐步扩大,乃至遍及全球。最好是有一个强大的民族首先组成一个共和体制的国家,这个国家就可以成为联盟的中心,然后逐步扩展开来,最后形成全球性的自由国家联盟。这时,永久和平就有了根本的保证。从康德对和平联盟性质的论述来看,这种联盟的实质是世界范围的共和体制,根据康德的推理,共和政体使一个国家具有和平倾向,所有国家共和政体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和平。
康德提出的第三个决定性条件,是世界公民权利(right of world citizenship)。康德相信世界各国的人都是平等的,所以他们应该受到公正的待遇。他把这种权利定义为“一个人在踏上他国领土的时候不因为是外国人而受到充满敌意的待遇”[57]。在世界公民权利方面,他希望所有国家都能够承认并尊重外国人的权利,以善意的态度对待来访的他国公民。根据这种权利,外国人不享受本国公民的权利,但是无论他们的种族、信仰、国籍如何,他们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在康德表述的世界公民权利中还包含了两种权利。一是在国际政治中言论自由和对他国政治生活发表评论的权利,这样才可以使不同国家的民众达到相互了解的目的。二是自由贸易的权利。世界公民权利保证了对外国人的公正和善意的待遇,因此也就包含了一种商业精神。当商业精神成为一个国家的主导价值观念的时候,它就会力图维护有利于商业贸易的和平状态,避免可能发生的战争。并且,通过贸易建立起来的跨国联系因为其商业利益而成为促进相互和解与和平的积极因素。
康德的另外一个遗产是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之间战争的论述。他对民主体制国家之间由于体制本身的制约、和平联盟的建立和国际法的约束而趋于和平的论点做了详尽的阐述,同时也包含了对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之间关系的推论。康德在这个问题上不像对共和制国家之间的和平那样有信心,其论述也比较含糊。但是,康德在两个方面的论述是清楚的。第一,专制国家的统治者由于战争不会危及他们自己、不会影响到他们个人的福利而对发动战争的顾虑很小。同时,专制国家对于本国民众的权利并不持尊重的态度,所以,专制国家在发动战争的时候没有共和国家内在的谨慎和犹豫,更倾向于发动战争。[58]第二,自由国家认为专制国家的政治基础不是公民的同意,而是少数人对权力的垄断,所以,自由国家认为这样的政权和政治制度是不公正的。多伊尔在评论这种情况的时候指出:“因为非自由国家的政府对自己的民众实施侵略行为,自由国家对非自由国家的对外政策也就产生了深深的怀疑。……自由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于相互之间预设的友好而得益,而自由国家和非自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则由于相互之间预设的敌意而受损。”[59]并且,这种相互的意识有着自我加强的功能,是友好或敌意的相互认知都会因为一些事件而不断加强。自由国家对专制国家的不信任也容易诱发这两类国家之间的战争。
启蒙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大多数侧重对国内政治的思考,所以,他们对国际关系理论的贡献更多的是通过其政治思想间接地影响人们对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虽然康德的自由主义思想也表现在他对道德的内容、人的权利、政府的作用、国内政治体制的形式等与政治学关系密切的核心问题的讨论上面,但是他明确地把自己的政治思想应用到国家间的关系方面,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关系理论。正因如此,康德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是直接的,也是重要的。
康德和平联盟思想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理想主义那里得到了共鸣。威尔逊世界观中的许多方面都能在康德思想里找到痕迹,其中最明显的是威尔逊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重视、对民族自决的推崇和对民主和平的信心。虽然国联的经验并不成功,威尔逊也被现实主义国家关系学者和政治家称为不能正视现实的乌托邦主义者,但是建立国家组织促进和平的思想和行动一直没有中断。二战之后的联合国这类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和欧盟这种区域性国际组织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60]
当然,康德对国家关系理论发展最明显的作用是为民主和平论奠定了基石。几乎所有持民主和平论观点的国际关系学者都把康德尊为这一理论的奠基人。威尔逊作为这种理论的忠实继承人和提倡者,认为一个民主的世界是一个和平的、适于生活的世界。把美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动机定位于为民主而战。虽然二战以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自由主义国家关系理论处于低潮,但是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主和平理论再次受到极大的重视。美国国际政治学者肯尼思·博尔丁提出的稳定和平的概念和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提出的安全共同体说(security community)也都有着康德思想的烙印。博尔丁称既没有战争又没有战争准备的状态为稳定和平[61];多伊奇认为如果一个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既没有战争,也不准备以战争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则可以称之为安全共同体。[62]二战以后,一些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发现从1816年以来,民主国家之间很少爆发战争。[63]经过迈克尔·多伊尔、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R.J.拉梅尔等人的研究与创新,民主和平论成为20世纪80年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一大流派。[64]虽然这些研究把民主和平理论的体系发展的更加完善,解释也更加严谨,但是,作为这一理论流派的理论核心仍然是康德在18世纪提出的一个简单假设:民主国家趋于和平。
五、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体系的确立与发展
至19世纪,自由主义作为西方一种重要政治思想体系的地位已经相当稳固,并且越来越多地影响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从以上几节的讨论可以看出,这些具有重要影响的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虽然讨论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他们的世界观中的确有着许多相通的东西,也正是这些共同观念构成了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核心成分。
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和知识传统,自由主义自始至终强调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个人主义:个人高于群体、高于国家;个人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个人在一切政治活动中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自由主义认为人的自由可以在人的理性基础上,通过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得到不断的扩大。基于个人至上的理念,经典自由主义包含了四个方面的思想内涵。在政治领域,自由主义在涉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方面强调个人权利,建立宪政政府,以代议制政府和法律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在经济领域,自由主义提倡以个人财产权为基础、以个人自由选择为动力的市场经济。经济自由主义尤其强调限制国家对以个人为活动主体的市场的干预权力。在社会领域,自由主义关注弱小个人,提倡社会正义。最后是哲学自由主义,力图在一个超越具体政治、经济、社会的层面上进行讨论,建立个人至上的哲学体系。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过程中,大多数自由主义理论流派遵循了自由主义这个基本观点。
自由主义也表现出明显的进化观点。自由主义对个人理性的信任,以及对普遍道德的重视,使它成为一种进化理论体系,对于国际关系和人类前途持一种比现实主义乐观得多的态度,认为人类社会向着越来越好的方面进化。自由主义根据对人的重视,相信人的理性和产生于理性的行为可以使世界朝着有利于实现人的潜能和价值的方向发展,通过建立和平、繁荣和正义所必需的各种条件,促进人的更大程度的自由。格雷在讨论自由主义传统的时候说,自由主义不仅强调个人、平等、普世等原则,它也是“进步的,因为它确信所有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都是可以改进的”[65]。将这种观点延伸到国际关系领域,自由主义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种永远处于权力争斗旋涡之中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状态,而是相信人的理智和道义精神可以促成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断向着更加和平和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自由主义强调合作和合作的可能性。对于自由主义学者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和谐的,道德的力量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利益的冲突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利益冲突不一定非要导致争斗和战争。通过人建立起来的制度和规则,冲突不但可以和平解决,而且可以转化为合作。这样,国际关系的核心成分就不再仅仅是现实主义强调的利益冲突,因为冲突可以通过协调加以解决,并继而达成合作。自由主义认为合作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机制,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制度来加强国际合作、规范国家行为。对于在社会进化中社会成员可以实现合作的问题,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成为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明显的标志性特征。
自由主义还表现出突出的多元意识。对于自由主义学者来说,个人的主导地位表明任何团体都具有多元多维性质。没有任何一个团体可以以一种思想、一种爱好、一种利益把该团体成员的思想统一到一个模式之中。这样做不仅不可能,而且属于政治专制主义的典型表现。自由主义相信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和谐的,即使有利益冲突,也是可以协调的。但是,自由主义从来不相信个人利益可以由别人强加给自己。正如物质市场竞争可以产生最好的产品,思想市场的竞争可以产生最健康的政治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不是一个单一的、一元的、自在的行为体,而是一个由代表各种利益的不同个人组成的团体。正像现在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家罗伯特·基欧汉说的那样,自由主义是分析社会现实的一种方式,而社会现实始于作为有意义行为体的不同个人,自由主义试图理解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是怎样相互作用的。[66]这种自由主义观点把国家和社会区分开来,把所谓的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区分开来。这样,国家就全然不是现实主义理解的那种单一理性国家了。
19世纪的西方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政治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当时世界最强大的国家尤其如此。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84—1832)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主张政府不干预经济事务。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则对两个世纪以来的自由主义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深刻的阐述,极力提倡个人的精神追求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反对家长式的专制主义,明确提出私人领域事务不受社会与政治权威干预的观念,认为个人有思想与言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英国政治家理查德·科布登(Richard Cobden, 1804—1865)就大力提倡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积极要求进行自由贸易,反对通过实力均衡保持和平的现实主义政策。科布登认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不仅可以削弱战争意识,而且可以加强国与国之间、不同国家的人民之间的交往和联系,从而使他们彼此了解、增进友谊。所以,个人主义、社会进化、普遍道德、利益和谐、自由经济等在17、18世纪就已经提出的自由主义主要观念,在19世纪得到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和讨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化程度更趋明显。19世纪末20世纪初恰恰也是国际关系研究开始呈现建立独立学科意识的时期。因此,国际关系学科从建立之时起,就受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
[1] Thomas Aquinas, Selected Political Writing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5), p.159.转引自 Howard William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Political Theory (Britain: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39。
[2] 参见John Gray, Liberalism (Britain: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ix。
[3]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New York: Bobbs-Merrill, 1925).关于格劳秀斯的基本观点均参考该书。
[4] 参见Baruch de Spinoza, “Ethics,” in Works II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51), pp.4—270;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5] Martin Wight, International Theory: The Three Traditions, edited by Gabriele Wight and Brian Porter (Leicester: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1).马丁·怀特使用的术语是:现实主义(霍布斯)、理性主义(格劳秀斯)和革命主义(康德),被称为3R(Realism,Rationalism,Revolutionalism)。
[6] Grotius, Law of War and Peace, p.171.
[7] 社会契约论后来在洛克的《政府论》里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8] 参见Hedley Bull, “The Grotian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Essay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eds. by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p.51—73。
[9] Hedley Bull, “Society and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J. der Derian, ed., International Theory, Critical Investigation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5), p.75.
[10] 根据Fred Halliday的论述,这种国际社会实际上有别于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社会的定义,因为“社会”(Gesellschaft)的本义是和“国家”形成对立的,而国际社会中社会的概念更像是“共同体(Gemeinschaft)”。所以Halliday认为英国学派所谓的国际社会就是一种国际共同体。参见Fred Halliday, Rethink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ancouver: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 1994), p.99。
[11] Kenneth Thompson, Mat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 (Louis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44—50.
[12]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Basingstoke: Macmillan, 1977), p.13.
[13] Stephen Krasner,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2), p.8, pp.61—114.
[14] 参见Robert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Boulder: Westview, 1989)。
[15] 参见Torbjorn L. Knutsen, 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Manchester and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78—79。
[16] 关于洛克的基本观点,主要参考《政府论》下篇。
[17] 在许多时候,洛克的财产是广义的财产,包括自由、生命和狭义的个人财产。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0页。
[18] 霍布斯:《利维坦》。
[19] 这些现实主义观点表现在摩根索、沃尔兹等一大批现实主义学者的著作中。参见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卢明华、时殷弘、林勇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胡少华、王红缨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0]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页。
[21]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二、三章。
[22] 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6页。
[23]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转引自李强:《自由主义》,第149页。
[24]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3页。
[25] 转因自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46页。
[26] 关于威尔逊主义,参见Thomas J. Knock, To End All Wars: Woodrow Wilson and the Quest for a New World Ord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关于功能主义,参见David Mitrany, A Working Peace System (Chicago: Quandrangle Books, 1966)。关于新功能主义,参见Ernst Haas, The Uniting of Europ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Beyond the Nation-stat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关于跨国主义和复合相互依存,参见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and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1977)。
[27] 法国政治学家米歇尔·吉拉尔(Michel Girard)在1994年编著的一本论文集,主要是讨论个人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参见米歇尔·吉拉尔:《幻想与发明:个人回归国际政治》(郗润昌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8] Seyom Brow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Changing Global System: Toward a Theory of the World Polity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1996), p.94.
[29]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页。以下关于亚当·斯密的观点主要取自该书。
[30] 参见Knutsen, 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p.80。
[31]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0页。
[32] 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第27页。
[33] 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第27—28页。
[34] Milton Friedman and Rose Freedman, Free to Choose: A Personal Statement (New York and London: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80), pp.1—2.
[35] 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第19页。
[36] 参见Mark V. Kauppi and Paul R. Viotti, The Global Philosophers: World Politics in Western Thought (New York: Lexington Books, 1992), p.205。
[37]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版,第6—7页。
[38] Stephen Krasner, “The Accomplishment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in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 eds. by Steve Smith, Ken Booth, and Marysia Zalewsk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10.
[39] Raymond Vermon, Sovereignty at Ba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1).
[40] Keohane and Nye,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and World Politics;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
[41] Mancur Olson,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Rise and Demise of Nations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2).
[42] Robert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43]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79).
[44] Immanuel Kant, Perpetual Peace, ed. by Lewis White Beck (New York: Macmillan, 1957), p.10.
[45] Immanuel Kant, “What is Enlightenment?” in C.J. Friedrich, ed., The Philosophy of Kant (New York: The Modern Library, 1949), pp.132—140.转引自Knutsen, 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p.111。
[46]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编:《政治哲学史》,第707页。
[47] Kant, Perpetual Peace, p.50.
[48] Ibid., p.31.
[49] 参见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第2—20页。
[50] 施特劳斯、克罗波西编:《政治哲学史》,第698页。
[51] Howard Williams, 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p.27.转引自Howard William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Political Theory (Philadelphia,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82。
[52] 参见Paul R. Viotti and Mark V. Kauppi,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Realism, Pluralism, Globalism, 2nd ed. (New York: Macmillan), p.274。
[53] Michael Doyle, “Liberalism and World Politic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0 No.4 (December 1986), pp.1151—1169.
[54] Kant, Perpetual Peace, p.100.
[55] 施特劳斯、克罗波西编:《政治哲学史》,第721页。
[56] “无理智自由”也被康德称之为“无法律约束的自由”(lawless freedom)。参见Howard Williams, Moorhead Wright, and Tony Evans, eds., A Read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Political Theory (Vancouver: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 1993), p.118。
[57] William, Wright, and Evans, eds., A Read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Political Theory, p.120.
[58] 参见Viotti and Kauppi,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Realism, Pluralism, Globalism, p.277。
[59] Ibid., p.278.
[60] Charles W. Kegley, Controvers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5), pp.10—14.
[61] Kenneth Boulding, Stable Peace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1979).
[62] Karl Deutsch, et al., 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7), p.5.
[63] 参见Lewis Richardson, Statistics of Deadly Quarrels (Chicago: Quadrangle, 1960); Melvin Small and J. David Singer, Resort to Arms: International and Civil Wars, 1916—1980 (Beverly Hills, Calif.: Sage, 1982)。
[64] 参见Michael Doyle, “Liberlism and World Politics”; Bruce Russett, Controlling the Sword: The Democratic Governance of National Securit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R.J. Rummel, “Libertarian Propositions on Violence within and between Nations”,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29, 3 (1985)。
[65] John Gray, Liberalism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6), p.x.
[66] Robert Keohane, “International Liberalism Reconsidered,” in John Dunn, ed., The Economic Limits of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72.